美国政治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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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政治制度特点篇一:美国的政治制度特点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是一个多民族、多种族的国家,早在欧洲人来到北美大陆之前,那里居住这美洲土著印第安人,但印第安人并不是今天美国人的祖先。今天的美国人是从旧大陆陆续移居到北美的,所以说,美国是由世界各国的移民组成的国家,各个民族、各个种族都“迁移”到美国,而美国便自然地汇集了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种族以及他们带去的各国文化。美利坚合众国这个名称也表明了美国政治发展的方式和民族统一的道路。1、严格的三权分立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在1776年所宣布的独立宣言、费城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及第一结果会所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后来政治制度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美国的开国

2、元勋们在制宪会议上就明确否定了直接民主制度,而采用代议制民主,旨在保障人民民主,而对政府的权力予以限制,使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牵制和平衡。为了实现这种限制,美国实行了“严格的三权分立”,即合众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仅分别属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以及联邦下级法院,而且它们之间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宪法没有规定一个最高权力机关。而且,美国的制衡原则更强调的是,每一个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都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低于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这样看来,美国的分权制度与英国的议会至上有很大的区别。基本特点也很显著:即三大部门权力不同,相互平行;在政治上相互独立,相互之间没有

3、政治上的责任;三个部门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相互有所依赖;三个机关都拥有相互制约和相互防卫的手段。2、持久的两党制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是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两党制的持久性是美国政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政党制度,美国的两党制有许多显著特点。(1)以争夺总统职位为主要目标美国实行总统制,而美国的总统制与英国等西方国家的责任内阁制在许多方面有明显区别。美国的两党制以争夺总统职位为主要目标,而不像英国的责任内阁制,一个当要向上台执政,就必须赢得议会多数党地位。美国国会选举和总统选举是分别进行的。参众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残生,总统则由各州选出的总统选举人选举产生,所以

4、总统当选与否取决于是否获得多数选举人票,与格挡在国会获得议席的多寡无关,政府的更迭不取决于国会选举,而决定与总统选举。总统和他的内阁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一人对宪法负责,对选民负责。而在美国,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的特征。在这种制度下,一个政党如果取得了总统职位,就意味着他掌握了国家政权。(2)不存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严格区分正因为两党在国会中席位的多少与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地位无关,执政党和总统的立法建议往往不会受到操纵国会的在野党太大的制约和阻扰。实际上,美国总统为了顺利推行其纲领和政策,经常与两院议会领袖以及一些著名的参众议员举行联席会议,美国国会通过的绝大多数法案,都是

5、在两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成为法律的。(3)意识形态色彩淡薄美国近代两党制形成后,共和党与民主党义务本质区别,都是代表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政党,在意识形态上,两大政党都信奉资本主义;都维护资本主义制度;都坚持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都宣传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理论和自由平等学说;都固守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价值观念和人权观念。所以说,两大政党坚持和信封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4)政党领袖的权力和作用微弱(5)组织松散,当权分散,党内凝聚力差3、联邦的两院制美国的两院制受到英国议会两院制的一定影响,也有殖民的时期两院制的延续,但美国的两院制与前两者相比,在组织构成上、权力划分上,都发生了

6、很大的变化。美国参众两院的议员皆由选举产生,参议员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众议院议员选举,从代议制的角度来说,美国国会的两院中,参议员代表各州的选民,而众议员代表各选区的选民。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地位和权力是同等的,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任何一院通过的法案必须送交另一院通过,任何一院对另一院通过的法案都拥有绝对的否决权。再者,众议院规模较大,而参议院规模较小,在美国的历史上,参议院往往比众议院保守。从美国两院议员的组成成分上来看,两院协调了州与州之间的利益冲突,也用不同的选举方式使两者彼此制约。篇二:二、美国政治体制:理念框架特点二、美国政治体制:理念、框架、特点(一)美国体制设计理念:国家与社会

7、权力平衡美国独立以后的若干年内,国家只有一种外部形态,而没能建立起作为一个统一国家必不可少的内部政治结构。最初的政治体制是邦联制。邦联中央只有一个一院制的议会,对全国既无征税权又无管辖权,连维持开支都很困难,根本无力应付独立之初各种复杂的问题。例如,邦联中央无力干预各州之间的关税壁垒,无力确保国家边境安全,海上利益更不能保证,因为美国无钱建立海军。英国乘机与各州接触,想对美国分而治之。法国不愿借钱给美国政府,担心它没有偿还能力,只把钱借给华盛顿个人。美国国家形态之所以这样软弱无力,是由于美国人建国理念不接受中央集权的概念,害怕一个有实权的中央政府吞掉美国社会的民主自由传统。然而战后条件下,一个

8、由13个“小国”组成的大国,中央权力的空虚引起经济恶化,激化了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爆发了1786年谢斯起义。谢斯起义告诉美国人,要想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必须使这个国家具有权威。1787年5 月在费城召开了全国立宪会议,经过50多天的激烈的争论。最后达成妥协,制定出美国第一部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到费城开会的立宪会议代表共55人,这些人都被美国人称为“国父”。但是,并非所有“国父”都在宪法上签了名,3代表没签名。三人之一的梅森认为,宪法作为确立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规则,应该包含一份公民权利法案。他的提议被拒绝,遂进行呼吁和游说。结果,弗吉尼亚制宪会议讨论联邦宪法草案时,要求补上公民权利法案作为批

9、准的条件。其他州纷纷仿效。1789年9月25日,第一届联邦议会通过来10条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美国的十条权利法案:第一条又称“不得立法法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力。第二条: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力不得侵犯。第三条: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力,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扣押地点和扣押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

10、押状。第五条: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身体或生命的危害,不得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六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第七条: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

11、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第八条: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的和非常的惩罚。第九条: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它权利。第十条:宪法未经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共七条,沿用至今。美国政治体制就在这七条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了。七条宪法提出了美国政治体制建立的理论原则: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总统制、联邦制和议会制、普选制、三权分立制、文官职、政党制是美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内容。“三权分立”原则于欧洲启蒙思想,国家与社会分权的理念

12、是美国创造。(二)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根据宪法,美国的权力三级有如下职能:美国国会:美国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分参众两院,地位平等。众院由选民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到期全部改选,1929年起议员人数固定为435人。参议院每州2名,任期6年,任期二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因此,美国每两年有一个中期选举。美国国会是通过下设委委员会进行立法工作的。参院有18个常设委员会,众院由22个,此外还有14个联合委员会,以及若干临时委员会,它们共同构成国会内部的权利网络。国会作为美国政治体制中权力的一级,有如下权力:1、它是三权中地位最高的一极,享有立法权。2、它拥有众多的牵制和监督总统和行政部门的手段,如

13、批准高级官员任命的权利,批准对外缔约,通过调查会、听证会监督行政部门,设立审计局专门从事监督工作,决定设置或撤销行政机构,等等。2、拨款权。美国的钱袋掌握在国会手中。美国国会是一个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协调的场所,是民意的一种表现形式。美国总统握有实权,但其权力无处不在制约之中。与议员的直接选举不同,美国总统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出来的。选举人团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共有538名成员,大选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他们被选举出来,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正式投票选举总统、副总统。当选总统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职。美国总统权限:1、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主持

14、联邦行政事务,任命高级官员,必要时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2、 外交事务的最高决策权;3、 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统帅三军,但对外宣战权在国会;4、 最高立法者,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以政府计划名义提出法案。国会通过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才能变成法律,总统否决后。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否决。5、 本党领袖。美国总统是国家统一与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机器的掌握者和协调者,也是美国人利益协调、均衡的中心。最高法院:掌握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可取缔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案,维护宪法的权威。最高法院实际上是一个宪法保障机制,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矛盾的最后仲裁者。 最高法院有9名大法官组成,这些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

15、批准,但是终身任职,以此保证司法独立,不受制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三)美国政治体制的特点美国政治体制最突出的特点是分权和制衡。分权有几个层次:全国范围内联邦中央与各州分权,总统与国会、最高法院分权;国会内部两院分权,两院内部委员会分权,政党内全组织和地方组织分权,层层分权最后达到统治阶级内部分权。这样,任何一个阶层都不能左右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制衡是分权的保障,目的是防止三权相互侵犯造成一权功能萎缩。权力的每一极都有防范其他两极侵犯的手段和渠道。例如,总统不能解散议会,但可以对议会的立法进行否决,议会可用三分之二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又如,总统和议员产生的方法不同,国会不能罢免总统,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弹劾总统。再如,法官由总统提名议会任命,但终身任职,他们可以通过宣布违宪推翻总统命令或议会立法,而不必担心受到报复。科学性,美国政治体制的设计有其合理性,它有如下优点:1、 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在法院而不在最高当政者,使后者不能再施政中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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