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政管理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45744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美国市政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美国市政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美国市政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美国市政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美国市政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美国市政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市政管理制度(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美国市政管理制度篇一:美国行政体制一、美国中央政府与首脑美国联邦政府是美国得中央政府,他采用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制度。根据其联邦宪法美国政府分为:1以美国总统未收的各执掌国事机构为行政部门,负责联邦日常行政事务。2、由餐、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为立法部门,负责联邦立法等事务。3、以最高法院为首的联邦法院为司法部门,监督联邦法令的实施。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国总统也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在立法方面,他有立法否决权、立法倡议权,他还有权召集国会特别会议;在司法方面,总统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法院成员在内,但要获得参议院的认可; 还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

2、邦法律的人被弹劾者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在行政方面,总统可以发布法令、条例和指示,可以任免公务官员,但高级官员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有权征召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在战争或国家危急时,国会可以予总统更大的权力,以处理国家经济和保护合众国的安全。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统帅和指挥武装部队;在外交事务中,他负责合众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有权代表美国同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缔结行政协定等。有权任命任命大使。但缔结条约和任命大使均须经由参议院的批准。等等。二、中央政府的职能美国联邦一级国家机关的总称。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权力。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规定的国防、外交、货币、邮政、最高司法和国内安全

3、方面的权力。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制,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参众两院、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和联邦司法系统行使。三个权力部门互相制约平衡:国会通过的法律,需总统批准方能生效,同时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总统批准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如认为违宪,可宣布其无效;总统提名任命重要官员或与外国签订条约,需经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各级联邦法官,但无权罢免法官;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和各级法官等。国会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州国会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全国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国会和总统间无负责关系,都分别对选民负责。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部级以下官员和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4、由考试择优任用,非因违法和严重失职不受免职处分。美国的联邦行政机构。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总统办事机构以及内阁成员 、联邦政府各部的总称。1789年4月30日成立。主要包括由白宫办公厅、管理与预算局、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9个单位组成的总统办事机构,由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以及由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商业部、劳工部、内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和福利部、住房和城市发展事务部、交通运输部、能源部和教育部等13个单位组成的政府各部和数目众多的负责单项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独立机构。联邦政府首脑是美国总统,负责指挥、监督全部联邦行政机构的工作。联邦政府对总统负责,主要行使行政权,即负责内政外交、国防

5、、财政、经济文化等组织领导和管理事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联邦政府的职权日益扩大。三、美国中央政府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1、美国宪法体现的政府组织原则: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治权有限、权利的分立与制衡、法治原则、代议制原则、联邦制原则。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基于前面所说的原则,美国政府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部门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3、立法机关(美国国会)美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 ,每州 2 名 ,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 ,当选时

6、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 ,人数固定为435名 ,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4、司法机关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以及联邦司法中心等机构组成。根据宪法,最高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可以宣布联邦和各州的法律违宪,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及州当事人之案件有初审权,还有处理下级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上诉裁决权。无论初审和终审,最高法院的判决都

7、是最终判决.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它们受理多数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并有权复审联邦独立机构的命令和裁决。上诉法院的判决一般也应视为是终审判决。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27 个法官。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各区内涉及联邦政府的各类案件(如滥用邮递、盗窃联邦政府财物等)、不同州公民间、美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的讼案。特别法院的法官也是在参议院的建议、认可下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主要索赔法院、关税及专利权上诉法院等。另外,州、县、市各级法院体系不属于联邦法院体系面自成一格5、行政部门美国联邦政府 行政部门主要有三部分构成:总统和白宫、19个部、60多个独立的局及4个准官

8、方的机构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次。在总统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的情况下,由副总统接替总统的职务。(一)总统和白宫1、总统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2、总统内阁美国政府最高决策机关为总统内阁。总统内阁由总统根据施政事实上的需要而设立。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从法律上说,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3、白宫的“政研室”美国总统许多重要的决策和规划,来自于在白宫设立的若干重要的政策研究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国家药品控制办公室、政策研究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

9、策办公室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二)部的机构设置目前,美国共设有19个部,它们是农业部、商务部、国防部、空军部、陆军部、海军部、国防局、教育部、能源部、医疗和社会服务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内务部、司法部、劳工部、国务院、交通部、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国土安全部。(三)其他独立机构的设置目前,美国共有60多个独立的机构,其中较重要的包括:中央情报局、远期商品交易委员会 。美国独立机构由联邦法律建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美国独立机构分为两类:一是独立管制机构。二是行政事务性机构。独立管制机构具有“三权”:1、准立法权 2、行政权 3、准司法权四、美国地方政府美国州以下的各级政府

10、。美国地方政府最初沿袭18世纪英国的模式,后逐步发展成现行体制。各州地方政府的设置不一,体制不同,名称不统一。主要分为县政府、市政府、市镇及乡村政府三类。地方政府单位还有学区和特区。地方政府从属于州政府,只行使州政府授予的管理当地治安消防、公共福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并受州政府的监督。美国州以下各级各种政府。主要有郡政府,市政府,城、镇政府,学区,其他专区。郡政府是州政府的派出机构,多称为郡政委员会,委员少的由三五人组成,多的由几十人组成。郡的行政官员主要是治安、财务方面的,如检察官、警长、审议长、司库。郡政府所辖地域有很大差别,如特拉华州仅分为3个郡,而得克萨斯州的郡有

11、254个。郡一级政府是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随经济发展已逐渐削弱乃至丧失其功能。康涅狄格、罗德岛、阿拉斯加3州已经取消郡一级政府。市和城、镇政府是拥有独立法律地位和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三者都有选举产生的政权机构。在市和城、镇政府中,市政府地位较为重要,职能也较为广泛,城、镇政府所辖地域、人口较少,有的不过几百人,政府职能仅限于维护地方治安和公用设施。市政府有3种类型: 市长市政会议制。在这种制度下,市长是行政首脑,市政会议是立法机构,二者均由本市公民选举产生。这种制度采取较早,至今仍普遍采用。市政委员会制。在该制度下,公民选举产生39人组成市政委员会,委员会兼有立法和行政之权,实行集体领导,

12、分工负责,委员会推举1名委员为市长,但不享有行政首脑的职权。市政委员会制曾盛行于本世纪初,随后逐渐衰落,只有少数城市仍然采用。市政会议经理市。该体制引进企业管理的方式,60年代以后在中小城市被普遍采用,在市政会议经理制下,市政会议由公民选举产生,市政会议负责雇用1名市政管理专家担任行政首脑,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后者有权任免市政府其他官员。市政会议也选举1名市长,但只是形式上的职务,无行政首脑的权力。学区是专门为管理本地公立教育事业而划定的地区,之所以列入地方政府是因为它有权为履行其职能而向居民征税。学区设教育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本区居民选举产生,或由市长、市政会议指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区公立教

13、育的方针,并任命学监执行。其他专区是为另外的专门职能建立的,其性质与组织形式与学区相似。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由50个州和一个哥伦比亚特区组成。每个州都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州议员和州长都由普选产生。州以下设县、市,全国共有三千多个县,五千四百多个市。五、中央与地方关系及改革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从政府体制来看,美国大体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地位高于州,但同时也规定联邦和州实行分权,各州对联邦拥有一定的独立性。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是在历史中演进,在实践中发展的。美国建国之初,盛行“主权在州”,权力主要集中在州和地方,l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联邦条例,

14、在规定联邦政府有国际、外交、铸造货币、建立邮政和处理各州之间的纠纷等项权力外,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联邦政府不得干涉。但政治家们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发展一体化的经济,必须使州权上交。l787年,由宪法确定的联邦制度的实行,使相当一部分州权转移到了联邦政府手中,并由此掀开了州权上交的序幕。南北战争后,许多州实施了“地方自治”改革,赋予了市和县更多的自主权、决策权。但是地方的自治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的从属于州的地位,地方政府在享有更多自治权的同时,在财政上愈来愈深地依赖于联邦和州的拨款。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面对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有越来越多的问题是州政府难以单独处理的,

15、而是需要联邦政府进行协调。于是联邦政府承担的权责有所增加,而州的权力相对削弱。尼克松的“新联邦主义”和里根的“新保守主义”以及布什、克林顿也倾向于发挥州政府作用的思路,都使分权协作的原则得到了发展。美国中央与州的权力范围由宪法加以规定,受宪法保护,双方独立行使,其权力不受侵犯。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是对方,中央可对各州人民直接行使权力,无须经各州同意。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和州非常明确,中央采取列举方式,宪法明确规定联邦中央究竟有多少项权力,各州权力采取概括和保留的形式,即除宪法规定属于中央的权限和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外,其余权力均由各州保留。联邦宪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双方使用的权力:联邦政府未经州同意不

16、得改变州界,不得剥夺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权力等;州不得缔结条约、发行货币。总之,联邦和州在权力划分上可分为中央专有权力、地方专有权力、中央地方共有权力。中央不能干涉地方专有权力,地方也不能干涉中央专有权力。除了分权外。中央和地方之问还相互协作,在一些具体事务上,美国往往是联邦中央和州或联邦中央、州、地方共同采取行动,协作管理;在组织形式和政府管理体制上,为了更好地调节和协调联邦中央和州、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了争取更多的中央拨款援助,各级政府都在首都华盛顿设有院外活动集团,以便在国会、联邦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里表达城市、县和州的利益。在某些事务上,中央和地方之问还相互合作,包括组织关系上的协同,如全国州长会议、市长会议和县联合会。 美国的中央和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