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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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减刑制度篇一:美国司法制度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

2、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

3、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听审极有效率。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据介绍,每个案件只需听审法官认为不清楚的问题,并没有一套例行的程序。法庭内设有专门席位,各案当事人须提前坐此旁听等候,前案听审完毕,后

4、一案当事人接踵而上,衔接相当紧凑。法官不会因为当事人迟到而中断听审,影响整个工作的进程。自觉的判决履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坐落于心脏地区,其上诉法院为联邦最高法院。在这里审判的案件从政治角度讲都是极为敏感的,著名的水门事件案件、莱温斯基案件均在此审理。这里的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在职期间不受任何审查,除非跟总统一样被弹劾。首席大法官的助手Sheldon LSnook先生接待了我们,对于困扰我国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Sheldon轻松回答:“在这里执行没有什么问题,判决生效后一般会自动履行,具体由受案律师负责。一旦有拒不执行的,执行部门会尽力去做,进行强制执行。剥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困难,因为法院

5、判决是对外公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受到公众监督,会有人举报。你只要输入电脑一个号,所有审理过此案的人员就能显示出来,所有这个案件的审理情况均能查询。哪怕你在南京,只要有这个号,就可以查到。”原创的ADR制度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字面意义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实质意义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司法ADR主要运用在地区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中。法官接受一个案件后,如果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就可以委托一个律师来调解,自此法官将此案转交负责调解的律师,不再过问调解过程中的情况。律师接受调解后会尽力去做,也不会泄露案件情况,如调解不成,只向法官

6、报告调解不成的结果。如调解成功,该案了结。费用由律师收取,法院对该案不收费。在华盛顿地区有一个律师协会,专门负责调解,并经常宣传自己的调解。当然,法官愿意自己调解也可以。二、美国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给我们的启示通过对美国法院的短暂访问,代表团成员对美国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有了新的直观的了解,看到了我们在司法权威以及司法满足公众需求方面所存在的误区,也找到了我们在调解制度、审判和执行方式改革方面可以借鉴的地方。第一、司法权威问题应当受到充分关注。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和法官得不到广泛尊重,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社会和公众往往归咎于法律执行者的素质不高,而忽略了公众是否具有一种正确的公正信念观。其

7、实司法权威的形成取决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而我国社会公众普遍未接受过司法课程教育,缺失司法文化根基,未能形成一种司法的公正信念。美国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和谐氛围让我们深切感受到美国社会公众良好的司法公正信念。为此,在我国,应当考虑从小学起就开设法律课程,当然,法院也可以承担一些有助于公众法律修养的社会活动,马里兰法官宣讲团及法院与学校互动模拟法庭的做法可圈可点。培养公众逐步形成一种具有深厚司法文化根基的司法信念,无疑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第二、人性化司法应当全面理解和贯彻。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人性化服务,恰恰忽略了对司法执行者的人性化关怀,试想,法官得不到理解和尊重,又如

8、何真正提供人性化司法服务?在美国法官和当事人身上,我们深切感受到了这种相互的平等的尊重,从信息手册周到细腻的设计上,也深刻感受到了法院为公众提供的人性化司法服务。我们认为,在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上,均有值得进一步反思的地方。第三、司法ADR制度应当得到立法支持。在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过程中,随着调解魅力的日益彰显,调解制度的重新构建成为应然。我们在探索诉讼调解与社会化大调解相衔接的问题上,已经关注到美国的司法ADR制度,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却举步艰难,主要问题不是对纠纷和解解决的理念倡导不够,而是在制度层面上缺少立法的支持。美国司法ADR制度之所以发挥了充分的作用,并不在于美国的司

9、法者比我们更懂调解,而在于这种制度建立在法律框架下,同时配置了相应的调解机构。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考虑确立司法ADR制度,否则单靠法院摸着石头过河,是无法取得实质成效的。第四、听审程序的简明和效率值得借鉴。长期以来,二审审理受案件量大等因素制约,得不到有效公开,二审程序的透明度遭到质疑,终局裁判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按照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精神,要积极推进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有效公开。为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马里兰上诉法院听审程序的做法,突出二审重点审查的问题,简化二审庭审环节,从而提高庭审效率,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最终实现审判公开的程序目标。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

10、国家中少数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也是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居于全世界第四。所以,其死刑案件诉讼程序对中国死刑程序改革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最早的合法的死刑出现在1776年。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死刑违宪,但是1976年立法又宣布推迟废除死刑,现在美国有哥伦比亚特区和12个州禁止死刑外,其他州保留了死刑。在美国死刑的诉讼程序也非常严格,甚至于到了非常繁琐的程度。首先,起诉程序中对死刑的请求受到严格控制。美国联邦死刑案件的起诉,要经过联邦司法部的批准。规定这一特殊程序的是 1995年司法部文件司法部死刑检控程序,该文件规定: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检察官根据联邦法律适用死刑时适用该法律。地方

11、检察官不经总检察长同意不能请求法院判处死刑。在每一个可能处死刑的案件中,无论联邦检察官是否请求死刑,检察官都必须通过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向司法部提交祥细的死刑评估备忘录。在司法部同意联邦地方检察官起诉以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因为都是重罪案件,还要经过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和其他重罪受审。”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的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6人,也不得多于23人,但一般都是由23人组成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不得担任。在美国大陪审团对死刑案件具有绝对的起诉决定权,体

12、现了在司法领域对普通民众权利的重视。联邦法典第 3281条规定,“对任何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都可以要求发出大陪审团起诉书,而无时间的限制。”其次,审判时用特殊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死刑裁量。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保证刑事被告有权得到有陪审团参加的审理。通常情况下,陪审团只对是否有罪进行裁判,没有进行量刑的权力。但对死刑的量刑却是例外。20XX年以前,美国各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 OVERRIDE)的制度,即虽然可能处死刑的案件由陪审团决定是否处死刑,但如果陪审团不同意处死刑,法官可以推翻陪审团的决定而对被告人处以死刑,所以最终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是由法官决定,陪

13、审团只有建议权。20XX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 7比 2的多数推翻了亚利桑那州的死刑法律,因为这一法律规定允许法官决定被告人处死刑的事实中包括“加重事实”(aggravating factors)、 “非常残忍”等,这是处以死刑的最终依据。最高法院 认为凌驾权违背了宪法第6修正案关于保障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一个审判法官不能妨害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单独决定关于判处死刑的加重或减轻事实的取舍。在审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任何犯死刑罪的人应当允许其完全由律师代理进行辩护;审理该案的法院和法官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要求,迅速指定两名律师,其中至少一名是“熟练处理死刑案件的律师”,他能够

14、自由地与关押在任何地方的被告接触。(美国法典第 3005条)再次,死刑案件一审后的救济途径很多。一是通过上诉程序对原来的裁决进行改判。在各州,可能判处死刑的有罪判决作出后,案件自动上诉到州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被告在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失败,他还可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二是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进行改判。罪犯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 “人身保护令”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犯了他的受联邦保证的法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三是可能通过赦免和减刑获得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机会。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有类似的权利。最后,死刑的

15、执行需要漫长的时间。An Overview of the Court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justice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one of the most unique in the world. It consists of two separate levels of courts, state and federal, that can peacefully co-exist under the concept of federalism . The type of court that a case

16、is tried in depends on the law, state or federal, that was allegedly violated. Most of the laws that govern our day-to-day living are state laws; violations of federal law include offenses involving federal government employees, crimes xxmitted across state lines , and fraud involving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here are two types of trials: criminal and c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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