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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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东东沟沟岭岭三三五五七七组组团团片片区区旧旧改改项项目目 国国有有土土地地上上房房屋屋 征收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 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 号) 、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 府规201620 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 化安置实施细则 (南府规201719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 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一、

2、项目概况 东沟岭三五七组团片区旧改项目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范 围,东至规划沙江路,南至规划兴东路,西至东州路,北至南梧 路,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三级、商业四级、工业四级。 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 121894 平方米,折合 182.84 亩,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约 109884.96 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 108522.42 平方米、非住宅房屋 1362.54 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 356 户,其中:私人自建房 354 户、单位 2 家(具体数据以实际 签约为准) 。 二、房屋征收范围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沟岭中区 1 栋 1、2、3、4、5、6、7、8 号; 东沟岭中区 6 栋 1、2、3

3、、4、5、6、7、8 号; 东沟岭东三街:15、17、19、20、20 号旁公厕、20 号旁公 厕旁一栋房屋(芙蓉兴盛超市) 、 21、23、25、27、29、31、33、35、37、39、41、43、45、47、 - 2 - 49、51、53、53-1、53 号对面两栋房屋(发廊和粉店) 、 55、55-1、55-2、55- 3、57、59、61、63、65、67、69、71、73、75、77、79、81、8 3、85、87、89 号; 东沟岭东三街 89 号与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一排 23 号之间房 屋; 东沟岭正街:114、115、116、116 号旁一间房屋、 214、216、218、2

4、20、222、224、226、228、230、232 号(兴 宁中学) 、232-1、232-2、232-3; 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1、1 号对面一间房屋、 2、3、4、5、6、7、7- 1、8、9、10、11、12、13、16、17、18、19、20、21、22、23 、24、25、26、27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一排: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7、18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二排: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7、18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三排: 1、2、3、4、5、6

5、、7、8、9、10、11、12、13、14、15、16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一排: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7、18、19、20、21、22、23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二(2)排: - 3 -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7、18、19、20、21、22、23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三排: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7、18、19、20、21、22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四排:1、1- 1、2、3、4、5、6、7、8

6、、9、10、11、12、13、14、15、16、1 7、18、19、20 号; 东沟岭东三街东二里五排:1、2、3、4、4-1、5、6、7、7- 1、8、9、10、11、12、13、14、15 号; 宁安里: 1、2、3、4、5、6、7、8、9、10、12、13、14、15、16、17、1 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 1- 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 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 9、60、61、62、63、64、65 号;

7、 宁安里一排: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 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号; 东沟岭宁利里:10、10-1、23、25、25 号旁三间房屋、 29、29-1、30 号、30 号旁一间房屋、东沟岭农贸市场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号; 南梧路 64 号(兴宁区环卫站) 。 - 4 -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 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征收范围张贴

8、公布(张贴地 点:1.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东三街东一里 3 号;2.东沟岭东三街 东二里三排 22 号;3.东沟岭东三街 91 号; 4.东沟岭正街 232 号 兴宁中学),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项目现场办公室(南宁市南 梧路 116 号旁活动板房办公室)或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 迁办公室(厢竹大道 63 号兴宁区人民政府主楼 710 室,联系电 话:0771-3290759)查询。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 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

9、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 通知 (建房201177 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 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 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 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 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 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 - 5

10、- 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 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 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 南宁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 据。 五、评估与补偿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 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 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 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

11、用途、面积、建筑结 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 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 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 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 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生效后,按 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纯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 6 - 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

12、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 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六点 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 获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 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 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 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 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

13、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 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 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 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 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 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 144 平方米的住房。 (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 - 7 - 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

14、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 30%给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 套内面积 1:1 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 1:1.3 调换,也可选 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按照套内面积 1:1 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 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 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部分(含相 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 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 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

15、布的同地段类似 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1:1.3 调换的,产权调换 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 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 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双方协商补偿在签订协 议中确定,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套内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 选择套内面积 1:1 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 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 选择建筑面积 1:1.3 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 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

16、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 部门以货币补偿面积按房屋估价报告房屋单价计算出货币补偿款 给予补偿,对于货币补偿面积的房屋按货币补偿面积估价价值的 30%给予奖励。 - 8 - 2. 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 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3. 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 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 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 50 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 50 平 方米内(含 5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 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 50 平 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 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 签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 完成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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