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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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的监察制度篇一: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因为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所以在法律上有很多内容同秦国时期基本相同,这里就不重复讲授了。(1)立法思想:韩非子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君主独断:到秦朝时候君主的名称有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王”改称“皇帝”,秦王嬴政改称“秦始皇”,所以君主独断也就是皇帝独断。从秦朝开始我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的重要事项由皇帝独断,在立法方面就表现在“法自君出”,一方面,皇帝组织人力物力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皇帝的命令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法令出一:或叫做“法令由一统

2、”,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令由君主主持制定,即:法自君出;2)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只实行于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国范围内,改变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皆有法式:这原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以法治国”的主张,秦国统一以后,仍然以此为指导,作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有法律,即凡事“皆有法式”。严法苛刑:这也来自秦国统一过程中一直沿用的“法家思想”,法家主张“重刑轻罪”,因此“严法苛刑”自然成为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阶段秦始皇时期:在这一阶段立法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的来讲可以说较有建树。积极的一面表现在:秦始皇不仅统一了法律令,改变了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还

3、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主要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内容是让百姓自己报告实际占有田地的亩数;另外还有“上农除末”令,“上”是崇尚,“末”是工商业,总的意思是即重农抑商,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认为农业是“本”,中国以农业立国,而工商业是“末”,如果本末倒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此外还有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的法令,对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影响。消极的法令主要是钳制思想言论的法令,如禁止诽谤,妖言的法令,禁止藏书的挟书令。秦二世时期:秦二世任用宦官赵高,改定了秦始皇的很多法令,使得法令更加严苛,比如在秦始皇时,对连坐者并不一定处死,二世时则规定:“连坐处死”。秦朝的法律形式秦

4、朝的法律形式的基本上同秦国,即有七种法律形式:律、令、课、程、式、廷行式和法律答问(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法律制度)。变化在于秦朝把皇帝的命令具体区分为“制”和“诏”,“皇命”为“制”,即皇帝对某件事的裁定,“皇令”为“诏”,即皇帝的宣告。秦朝的立法特点维护皇权:秦朝在法家重刑轻罪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严刑重法,其中对危害封建皇权的行为更是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律文繁密:秦朝的立法思想之一为“皆有法式”,即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来规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秦国时就有律名34个,据汉人盐铁论记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野草还要多,法网比凝固的油脂还要密。刑罚严苛

5、:秦朝的法律规定了名目繁多,又非常残酷的刑罚,除了秦国的刑罚种类以外还增加了“具五刑”,肉刑也被大量使用,以至于有人形容说当时割下的人鼻子要用筐来盛,断足要用车来装,汉人形容说“褚衣塞路,囹圄成市”株连广泛:秦朝分连坐,缘坐,往往因一人犯罪株连亲属和非亲属。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秦朝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法原则大体上同秦国的刑法原则,至于到秦朝时期的刑法原则有什么变化,由于史料的缺乏,无法加以详细考证。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罚制度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

6、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秦朝的主要罪名秦朝主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目的:维护皇权、钳制思想言论文化。告言皇帝居处:向外泄露皇帝的住处。兼方: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妄

7、言:即言辞狂妄,处死刑甚至族刑。诽谤:即非议朝政或非议他人,处死刑或族刑。妖言:蛊惑人心的怪诞的邪说。犯此罪处死刑。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偶语诗书:偶:两个人,即互相;语:讨论。偶语诗书即互相讨论诗经和书经。规定这个罪名的目的是钳制文化。以古非今:以古代的事例非议今天的朝政。秦朝规定“以古非今者族。”挟书:拥有书籍。挟书处徒刑。秦朝有挟书令,规定:老百姓必须把诗、书、百家语交到官府去焚毁,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要处“黥以为城旦”,即在其脸上刺字并罚他去筑城。失期:即军事集结晚于规定的日期。秦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就与这一个罪名有直接的关系秦朝的民

8、事法律制度秦朝统一中国以后,在民事法律方面比较重要的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公元前216年发布,“黔首”:百姓;“实”:如实申报占有土地田数。这一个法令使得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农民所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朝发布这个法令并不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就不存在公田了,在秦朝以至以后各朝代,都还存在着公田,或叫做官田。秦朝的司法、监察制度司法机关秦朝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秦国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仍是皇帝掌握司法大权,在皇帝之下设专职的司法官吏。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仍是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上报的疑难或重大案件,除此以外,丞相和御史大夫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地方司法机关:在地方上

9、仍然实行郡县两级制,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审判。乡间有专门的官吏负责轻微民事案件的审理,叫做有秩啬夫,另外由游徼来维护治安。秦朝的诉讼制度中国的监察制度是随着任官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学界认为中国在战国时期虽然有监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分为两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设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大夫的副职,协助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篇二: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一名词解释1一台三院2. 都察院3、谏诤4、香港廉政公署二填空题1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

10、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 )3。2中国古代( )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33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 )。4. 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5. 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3三多项选择题1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其中包括( )等。A御史九条法 B刺史六条问事C刺史六条察吏D巡察条例2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等。A. 宪台格例 B. 监察御史失察法C. 察

11、司合察事理 D. 行台体察等例四简答题1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五论述题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2、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2.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3、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

12、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4、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二填空题1六察法)2谏诤3监察院4、行政5、立法三多项选择题1 AB2 ACD四简答题1、(1)中国古代监察

13、官员品秩较低,但权力显赫,地位尊崇。(2)强有力的手段是监察职权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3)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为监察职权的发挥减少了障碍。(4)中国古代的监察职权缺少法律的有效保障,最后决定权在于皇帝。(5)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6)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2、(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

14、)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五论述题1、(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监

15、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称为“三公”。御史大夫的地位与宰相、太尉同等,而且御史府与宰相府是并立的。监郡御史对御史府和皇帝负责,同郡的行政、军事长官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可见,在秦朝创建监察机构时,就已确立了监察机关实行独立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即由三个互不统属的监察机构同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监察。一是御史府。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府除负责对地方郡国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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