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设施农用地基本信息备案表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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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上海市设施农用地基本信息备案表(参考格式)上海市设施农用地基本信息备案表(参考格式)备案号:沪(区县简称)设农备*镇201*年*号申报单位:申报日期:5填 表 说 明1.1、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三方初步达成意向后,由乡镇政府通知用地单位委托有由资质的土地调查机构进行定界并出具权属报告书。2.、涉及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条件中应包含土地复垦方案;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经论证确需占用且可补划基本农田的,应落实基本农田占用相关审批手续,作为设施

2、建设方案的必备要件。3.、本表第一页和第二页的“设施建设方案(要点)”由设施农业申报单位负责填写;第二页的“用地协议(要点)”由设施农业申报单位会同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填写。4.、本表第一页“设施类型与设施名称”的填写,设施类型应细化到二级分类,用代码表示。农业生产设施二级分类代码为:1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者PC板连栋温室用地;1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1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进排水渠道等生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14、育种育苗场所;1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二级分类代码为:21、

3、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2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24、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二级分类代码为:31、晾晒场;32、粮食烘干设施;33、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上海市设施农用地基本信息备案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区 镇 村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土地所有权单位用地截止期限 年 月 日 初次

4、申请 申请续期设施用地四至位置土地权属报告书测绘成果号设施用地申请使用年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拟建设施类型(生产设施)设施类型与设施名称占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与层数合 计拟建设施类型(附属设施)设施类型与设施名称占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与层数合 计拟建设施类型(配套设施))设施类型与设施名称占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与层数合 计耕作层保护措施设施建设方案(要点)已有设施农用地的现状情况、拟建设施类型和用途、土地复垦方案等。 (盖 章

5、)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用地协议(要点)土地复垦要求和时限、基本农田补划方式、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是否同意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内容。承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跟踪管理,设施农用地到期后落实复垦还耕任务。)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乡镇政府意见 (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是否满足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是否初审通过,是否可以进行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 (盖 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区(县)农委、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材料签收及备案信息核实情况( (盖 章) 签收人及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农委、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告知书

6、,乡镇政府在此栏目填写备案告知书文号及结论(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区(县)规土局备案材料签收及备案信息核实情况( (盖 章) 签收人及日期: 年 月 日区(县)规土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告知书,乡镇政府在此栏目填写备案告知书文号及结论(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公告情况设施农用地动工建设备案情况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已报区(县)规土局、区(县)农委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已核实备案信息,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该项目已于*年*月*日完成社会公告程序,并经社会公告无异议。现同意该项目动工建设。该设施农用地用地时限为*年,截止时限为*年*月*日。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规定,确保农地农用。 (乡镇政府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附 注设施农用地“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规定:即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本表经乡镇政府盖章(五份)确认后,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各一份,并由乡镇政府及时反馈给区(县)规土局、区(县)农委或林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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