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官吏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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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官吏选拔制度篇一:官吏选拔制度一、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历史沿革选拔官吏,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此乃“致安之本、致治之道”也,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官吏选拔制度,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从我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按其基本特征可以划分为三种大的类型:即世袭制、荐举制、考试制。世袭制主要是指夏、商、周三代的世卿制以及魏晋南北朝、元朝变相的世袭制。在世袭制选官方式下,国家政权的主要职位都是世袭的,官职被严格限定在贵族范围之内。春秋战国时期,是以世袭制为主要选拔方式的贵族制人事制度向荐举制为主的官僚制人事制度的过渡阶段,因此,这一

2、阶段几种官吏选拔方式并存,其中,荐举制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作用。这一时期出现的一大批彪柄史册的人物大多是由荐举而起家的。为了确保被荐举人的质量,战国中期还实行了“保任其人不称者与同罪”的荐举连坐制。这一过渡过程一直延续到汉朝初年。汉代的以察举制为主要选拔官吏的方式,可以说是春秋战国以来荐举制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规定察举分常科和特科两大科目,并在两大科目之下,划分出众多的小科目,并规定每科每年应举的人数定额。这种经常化、制度化的荐举方式为汉代选拔了不少栋梁之刁,汉代的大多数名臣都由此途而逐步升迁的。但由于察举制缺乏客观的人才选拔标准,加上有荐举权的官吏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以至于出现了“权贵子弟

3、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常以穷退见遗”的现象。到曹魏时不得不以一种新型的荐举方式九品中正制取而代之。九品中正制是指由在州、郡设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士人,它建立在察举制基础之上,既是对察举制的继承,也是对察举制的否定。从继承上来说,它仍然是一种荐举制;从否定上来说,它改进了察举推荐人才的一些具体的标准和办法。它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世家大族对政府用人权的干预,显然带有抑制大族的作用,就这一点而言,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九品中正制出台伊始,确曾选拔了一批人才,但不久就偏离了选拔人才的宗旨而日益变成世家大族垄断政治的工具,以至形成“上品无寒门,正品无势族”的局面。其结果只能是“高 门华族有

4、世及之荣,庶族寒人无寸进之路”。因此,九品中正制选拔方式在其后期与其说是荐举制的发展,倒不如说是一种倒退。实际上,这是世袭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现。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都是以荐举人才为主的制度。从上述可以看出,前者更为原始和简单,后者则是前者的改进,但最后的结果都是相同的,即察举和品评人才的权力被少数世家大族所垄断,他们评论人才一的标准抽象,不具体,全凭个人好恶和主观臆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世家大族操纵选举,可以利用选举之权笼络士人,发展个人势力;士人为了作官,也托附权门,二者结合起来,就逐渐发展成一种私恩关系,形成一个个势力巨大的私人集团,从而削弱专制皇权和中央集权。因此,早在南北朝

5、末年,南朝庶族地主出身的皇帝为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力图采取一种更为适合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选官方式。他们提倡建立学校,重视考试,可以说,南北朝后期已依稀可见隋唐科举考试制的影子。科举考试制始创于隋代,形成于唐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它以公开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根据成绩决定录取与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主要选官方式,它的实行标志着早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期,选官方式己经达到了当时人类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为客观、最为公正的阶段。科举考试选官制度与以前的选拔官吏的制度相比,其最根本的区别之处在于获得途径的不同。世官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或以世袭或以官员的推荐为选举的主要途径,其中,察举虽也

6、有考试,但考试成绩只是决定授一予官职高低的依据,而科举考试则允许人人“怀碟自列于州县”,而且“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即能否获得做官的资格完全看考试的成绩。此外,它还有一整套制度措施为保证,诸如:回避、弥封、誉录以及对舞弊的惩戒条律等等。由此保证了有志之士机会均等。既不考虑家庭背景、财产地位,也不在于哪位官员的好恶。不论是布衣寒士,还是名门望族,均面对考卷竞争。所以,它顺应了隋唐时期士族门阀势力衰亡,庶族地主势力兴起的潮流,为中小地主开辟了一条跻身仕途的通道。因此,从隋首创,唐代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正式确定,宋代达到鼎盛,直至元、明、清历经一千三百多年,为封建统治者选拔了难以数计的忠臣清官和良吏,从而

7、有效的调节着封建王朝的政治生活。明清时期,在选才一任官制度上实行了“八股取士”,科举制由此变成了禁锢人们思想的工具,清政府1905年废除了科举制度。纵观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每个时期都有其最重要的选拔方式: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先秦时期的招贤制、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至明清时期科举制。当然,每个时期选拔官吏还有其它一些方法,每种选拔制度的历史分期也并不是非常严格。下面,就历代最具代表性的选拔方式作以简要介绍与分析:1、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在夏、商、周奴隶社会,宗法制度支配着政治生活,家国一体,亲贵合一,政治上的“尊尊”关系决定于血缘上的“亲亲”关系,

8、各级贵族实行世袭。可以说,夏、商、周时代的官吏制度基本上都寓于宗法原则指导下的世卿世禄制之中,没有单独的选拔制度。世卿世禄制度包括世卿制和世禄制两个方面的内容。世卿制是指天子任命宫廷百官,册命诸侯国君,均在与其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中选拔,而且官职、爵禄和政治特权,由他们的子孙继承。世禄制,是指奴隶主贵族根据他们的等级地位的不同,世袭享有自己封地里的收入的制度。由此可见,世卿世禄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相统一,奴隶主贵族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吏,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分别掌握在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贵族手里,而且世代相传,不能罢免。世卿世禄制是任人唯亲的选任制度,对后来的官吏选任制度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9、,客观上造成了“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的后果,严重压抑了人才,大量出身低微的人才流失在野,既不利于调动官吏治国理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官吏正常的更新和交替。2、春秋战国时期的军功爵制和招贤制度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的减弱,各国相继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封建国家机构组织日益严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部门都需要大批人才一,因而仕途空前活跃。特别是各诸侯国为争当霸主地位展开了激烈的政治、经济、军事竞争,以选贤任能的新的用人制度取代世卿世禄制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军功爵制是封建社会第一个选任官吏制度,实行“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劳而禄有功”,军功爵位

10、的高低和官职的大小成正比,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官吏的等级评定建立在其客观贡献基础上的用人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为官者的入仕途径和各国选拔官吏的第二种办法是荐举。大臣和接近国君的人,直接向国君推荐人才;中央和地方长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选拔任用下级官吏;第三种是游说自荐。士人为进入仕途而奔走于列国,或直接给国君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取得国君的信任后即被重用,由文人学士变为高级官僚;四是养士制度。由于需要大量人才一,各国国君和贵族将一批有才干的士供养起来,以备选拔贤能。此外,各国还注意从别国招贤纳士,普遍实行客卿制度。总之,战国时期官吏选拔制度的特点,是选贤任能,量能授官

11、,只有对封建国家立下汗马功劳的人,才能得到相应的傣禄和爵位。楚国吴起注意任用正直、实干的人做官,罢无能,废无用,要求官吏做到“私不害公,谗不蔽忠、一言不敢苟合,行不敢苟容,行义不顾毁誉。”秦国韩非则提出“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等等。战国时期的选贤任能是对奴隶制世袭特权的否定和冲击,它打破了世卿世禄制的封闭性和贵族对政治的垄断,使众多的才能之士步入政坛,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空前提高。但是,这种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非正常情况下的选拔制度,因其极具偶然性,故战国时代又被称为一个“片言可致卿相”的时代。3、秦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度秦朝为了巩固中央集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官僚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为建立

12、正常的官吏选拔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秦朝已制定了许多有关官吏选拔制度的法律,如除吏律、置吏律除弟子律。汉朝大量承用秦律,同时又加以发展,形成察举征辟制。察举征辟制是察举制和征辟制的合称。察举制度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征辟制度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包括皇帝征召和公府与州郡辟除。察举的名目很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属常科,又作岁举,即为每年定时由各州郡长官按规定名额向朝廷荐举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梯力田、太学博士弟子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另一类属

13、非常科,或叫作特科、特举,即根据皇帝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科目。在察举制度下,士人能否当官,一般取决于能否被推荐,而能否被推荐,又取决于乡间民间舆论。以“声名取士”是察举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征辟分为“征”和“辟”两种形式。“征”包括两种:一种是皇帝诏令各郡,要求各郡推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后,任用为官,这叫“诏举”。另一种是皇帝下令指名征召社会上有声望的士人,直接任为中央官员。“辟”,又称“辟除”,是三公、九卿、刺史、郡守,国相自行招聘属吏。辟除法选拔面较宽,中央和地方主管官员由于有了一定的选拔官吏的特权,因而可以比较自主选择较适意的僚属,这有利于各级机构部门官员对僚属知人善任

14、,协调主从关系,发挥所属官吏的积极作用。此外,汉朝对被举人和应试人的家庭出身、地位、年龄、资历、才能、学识、体格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察举征辟制在全国范围内动员各阶层公开地、大规模地举荐贤能、选拔官吏,并且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这在中国历代是第一次成功的尝试。它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官吏选拔范围,相对增大了“下品”、“寒门”晋升的可能,增加了中小地主做官的机会,保证了国家对官吏的不断需求。其对荐举的对象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考试,从中选优录用以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策试虽是口试,但已是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最初形态。先推荐后考试,两者紧密结合对于提高举士的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贯彻任人唯贤的原则。但察举征辟制也

15、存在不足,如:察举的许多科目中除孝廉常举行外,其他无具体确定的举行时间,员额无规定数目。封建君主往往随意举行,使国家难以按计划实施选拔;察举缺乏硬性的客观标准,察举者往往是凭主观意向推举人才,最终使察举制失去了生命力。到了东汉,请托钻营、弄虚作假、察举不实之风盛行起来。以至民间讽语流传“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4、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公元220年,魏文帝曹王即位,接受了尚书令陈群提出“制九品官人之法”的建议,开始实行九品中正制,即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中正制的具体

16、做法是:设置中正,州置大中正官,郡置小中正官,后来县也设有小中正。由司徒选择“德充才盛”和“贤有识鉴”的现任朝廷官员兼任其原籍的郡小中正或州大中正。中正官负责品第人物,察访与之同籍的士人,了解其家世源流,整理其德才表现材料,并据此做出简短的总评语。“家世”称“品”,本人才德称“状”,中正官注明士人“品状”后评定其等第。等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品。中正官将品第士人的有关档案材料造成表册,定期送交司徒府,司徒核定后再由尚书录用。通常是官位尊卑与品第高低必须相符,即上品者任高官,下品者任卑职。要升官必须升品,而降品即等于免官。实行九品中正制的最初目的,是所谓“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包括照顾有统治才能的寒门,使被乡党压制的人才可以得到国家中正官的品评。这是针对汉末以来腐败的察举制度的否定,它将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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