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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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国制度的变化篇一:秦朝的政治制度大秦帝国的政治制度一段时间里,在政治上,匈奴确实是中华民族的祸害。周厉王讨伐匈奴未见成功,饮恨归西。他的儿子幽王,不思进取,为博红颜一笑,国灭身亡。平王东迁,王室衰败,郑割周麦导致了周王朝我尊严的最后一战。堡垒通常是在内部攻破的,无论周公先前是多么缜密。周天子率几个听话的弱小诸侯伐郑,战争的结果的败了,至此王室一蹶不振。战国末期,井田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没有人才,生长在蜜罐里的王族子孙,又怎能力挽狂澜?王室衰败的同时,拱卫中央的诸侯,同样颓废,周公一手安排的礼乐征伐已经由士大夫说了算。一时间,“三家分晋”、“田代齐姜”、“三桓”类出,分封、宗法、礼乐等制

2、度,一时间成为笑谈。然而,这样衰弱的社会能够在半死不活中延续500年,说礼乐制度的功劳,也不为过。作为偏远、异性的秦楚却强大了,他们的蛮夷、荒漠反而使他们受礼乐的羁绊较少。秦是赢姓,先祖为商朝旧臣,周朝后,因为马养得好,被封到偏远的大西北,牵强只能算个子爵。机遇总是给有准备的人,平王东迁,周王朝放弃了世代凭藉的岐山之地;秦穆公励精图治灭掉西戎十二国,几代下来俨然和中原大国平起平座。商鞅变法,取消世袭,奖励军功,废除井田制,实行县制等等,剑剑直指中原国家信奉的三大制度。商鞅个人结果并不完美,但其创造的制度却得以在秦国延续。地处偏远,尝是一件坏事。他们摆脱礼教的束缚,大举贤才。五张羊皮换取的奴隶,

3、成为他们的宰相;被魏国抛弃的囚奴,确成为赢姓兴盛的主角;商鞅在秦国变法等等使秦国赢到最后。言归正传秦国统一后实行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为什么在之前没有这样的提法呢?这是人口的增加和势力范围不断扩大的结果。在齐桓公称霸时,动用的兵力不过上万人;晋文公征伐鼎盛时期也不过保留着十几万人的军队。战国后期,铁器的广泛使用大幅度提高生产力,社会发展迅速。还是以战争规模为例:长平之战,白起活埋40万赵国军,王翦灭楚参战部队规模为70万人,20XX年后的二战又有几个国家能有这么多的兵力。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周王朝不算是君主专制,光靠仁义道德的影响力还达不到;它更不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因为周王对诸侯国的领导力,充其

4、量也只是契约。秦始皇的政治制度,完全是以按以李斯为代表的法家思想设计的,但秦始皇并未抛弃前朝的一切。首先他强调一切唯我独尊,创造了“皇帝”这个词来修饰自己,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更是凸显皇权至上。屈原要是生活在此,就不会有那么多“朕”了,因为这时候“朕”已是皇帝的专利;先前贵族用玉刻章的习惯已经改变;秦王规定:只有皇帝一人才能称“朕”,皇帝的命令陈“制”或“诏”,李斯用他秀美的小篆在和氏璧上刻下“受命于天,既寿永昌”成为秦始皇的玉玺。避讳文化在中国诞生;评论前王功过得失的谥号由此中断。秦始皇创造出使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的制度,有人怀疑这种飞跃,是不是一种极端个人、及其膨胀的贵族政治的延伸?他沿袭

5、了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皇权世袭权利不可转移,皇权至上不可僭越,皇帝独尊。君主专制秦始皇统治时期,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他一人独揽。虽然实行郡县制,县令、县长的任命,都是他说了算,更不要说中央以及各郡官员。秦亲身经历军事一统,军权的重要性,他自然知道。看到分封制下诸侯国拥有军队的隐患,“销天下之兵于咸阳,铸同人十二”,不仅不允许地方有军队,包括兵器也进行管制,只有秦王才能调动部队,包括主管军事的太尉也不例外。阳陵虎符“甲兵之符,右才皇帝,左才阳陵”,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将法家的治国理念,发挥的淋漓尽致。秦国在战国官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由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组织。在中央设置丞相、御史大

6、夫和太尉三个最高官官职。丞相作为百官之首,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太尉,负责管理全国军务,因为秦始皇牢牢把握君权,所以当时这一职位是虚设的。丞相下面是诸卿,到汉代完善为九卿,大致为: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太仆,掌舆马;廷尉,掌刑辟,典客,掌诸归义蛮夷;宗正,掌亲属;治粟内史,掌谷货;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养。这些官员全部有皇帝直接任命,对皇帝负责,之间又彼此配合,相互牵制。通过九卿的职责来看,是家国不分的,以家为国,化国为家,照料皇帝私人生活的人,同时也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官员。有人说这是君主

7、专制或独裁,曾有外国人形容希特勒的独裁为“秦始皇”。然而在专制中,又有一定程度上的民主来进行缓冲。秦朝对于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然后由皇帝进行裁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个人的失误。这样的制度下,所谓的丞相不过是一个大管家,就算这样,皇帝也毫不放松对丞相的警惕。威武秦朝光有一套官僚制度是不够的,为巩固国家统一,秦朝颁布了通行全国的秦律。统一度量衡为秦铜量、秦铜权,统一货币为秦半两;车同轨;统一使用官方文字小篆。他们修建了以都城咸阳为中心,通达各地的驿道,道路宽敞、平整,两边种植树木,即有利战争补给有有利于皇帝巡游,然而归根到底是对统治政权的巩固。为开疆拓土转播王

8、化,秦始皇命屠睢、赵佗率50万大军南征百越。为了战争能有效补给,开通了连接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世界上古老的运河灵渠。经过两次战争,秦帝国收录桂林、象郡为版图,为了保持稳定,进军岭南的将士就地安家,内地移民不断迁入,修建驿道,发展生产,在帝国扩张的同时,也促进了岭南的发展。赵佗就是后来的南越王。为解决北方匈奴危害,秦始皇命大奖蒙恬带兵30万,却匈奴千里,夺取河套平原,使匈奴“民不敢南下而牧马,士不敢弯弓而抱怨”,随即秦始皇又开启了他的建筑大手笔,征集军民修筑长城,这是一个多么夸张的想象,就像人们修建房前的篱笆。或许这仅仅是阻断“亡秦者,胡也”筮验,但他不失为强大的军事屏障,平息了外族对华夏和秦帝

9、国的干扰。解决了南北问题后,秦国的道路又修到了福建和云贵。于是效法上古贤王,秦始皇巡游、封禅,表现了帝国的夸耀,最终死在路上。郡县制郡县在秦之前的战国已经出现,当时的诸侯们为保卫边疆,将边远地区不进行分封,由诸侯直接控制,秦武公设立了中国第一个县。在秦帝国之初,高层对继续实施分封,还是实行郡县制,进行了激烈地争论。丞相王建议秦始皇在居秦较远的燕齐楚,设置诸侯国,以便于镇守,李斯用周朝为例,指出分封并不能解决同姓诸侯相互侵伐的问题。秦始皇最终采用了李斯的建议,实行郡县制。篇二: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因为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所以在法律上

10、有很多内容同秦国时期基本相同,这里就不重复讲授了。(1)立法思想:韩非子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君主独断:到秦朝时候君主的名称有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王”改称“皇帝”,秦王嬴政改称“秦始皇”,所以君主独断也就是皇帝独断。从秦朝开始我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的重要事项由皇帝独断,在立法方面就表现在“法自君出”,一方面,皇帝组织人力物力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皇帝的命令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法令出一:或叫做“法令由一统”,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令由君主主持制定,即:法自君出;2)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只实行于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国范围内,改变

11、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皆有法式:这原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以法治国”的主张,秦国统一以后,仍然以此为指导,作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有法律,即凡事“皆有法式”。严法苛刑:这也来自秦国统一过程中一直沿用的“法家思想”,法家主张“重刑轻罪”,因此“严法苛刑”自然成为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阶段秦始皇时期:在这一阶段立法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的来讲可以说较有建树。积极的一面表现在:秦始皇不仅统一了法律令,改变了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还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主要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内容是让百姓自己报告实际占有田地的亩数;另外还有“上农除末”令,“上”是崇尚,“末”是工商业

12、,总的意思是即重农抑商,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认为农业是“本”,中国以农业立国,而工商业是“末”,如果本末倒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此外还有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的法令,对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影响。消极的法令主要是钳制思想言论的法令,如禁止诽谤,妖言的法令,禁止藏书的挟书令。秦二世时期:秦二世任用宦官赵高,改定了秦始皇的很多法令,使得法令更加严苛,比如在秦始皇时,对连坐者并不一定处死,二世时则规定:“连坐处死”。秦朝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的基本上同秦国,即有七种法律形式:律、令、课、程、式、廷行式和法律答问(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法律制度)。变化在于秦朝把皇帝的命令具

13、体区分为“制”和“诏”,“皇命”为“制”,即皇帝对某件事的裁定,“皇令”为“诏”,即皇帝的宣告。秦朝的立法特点维护皇权:秦朝在法家重刑轻罪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严刑重法,其中对危害封建皇权的行为更是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律文繁密:秦朝的立法思想之一为“皆有法式”,即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来规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秦国时就有律名34个,据汉人盐铁论记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野草还要多,法网比凝固的油脂还要密。刑罚严苛:秦朝的法律规定了名目繁多,又非常残酷的刑罚,除了秦国的刑罚种类以外还增加了“具五刑”,肉刑也被大量使用,以至于有人形容说当时割下的人鼻子要

14、用筐来盛,断足要用车来装,汉人形容说“褚衣塞路,囹圄成市”株连广泛:秦朝分连坐,缘坐,往往因一人犯罪株连亲属和非亲属。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秦朝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法原则大体上同秦国的刑法原则,至于到秦朝时期的刑法原则有什么变化,由于史料的缺乏,无法加以详细考证。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罚制度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

15、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秦朝的主要罪名秦朝主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目的:维护皇权、钳制思想言论文化。告言皇帝居处:向外泄露皇帝的住处。兼方: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妄言:即言辞狂妄,处死刑甚至族刑。诽谤:即非议朝政或非议他人,处死刑或族刑。妖言:蛊惑人心的怪诞的邪说。犯此罪处死刑。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偶语诗书:偶:两个人,即互相;语:讨论。偶语诗书即互相讨论诗经和书经。规定这个罪名的目的是钳制文化。以古非今:以古代的事例非议今天的朝政。秦朝规定“以古非今者族。”挟书:拥有书籍。挟书处徒刑。秦朝有挟书令,规定:老百姓必须把诗、书、百家语交到官府去焚毁,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要处“黥以为城旦”,即在其脸上刺字并罚他去筑城。失期:即军事集结晚于规定的日期。秦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就与这一个罪名有直接的关系秦朝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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