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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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备案制度文件篇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收藏)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XX(建议使用IE浏览器)。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

2、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

3、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

4、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12、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13、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在

5、5个工作日内报告:(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14、问题解答:(1)境内注册的私募机构需要登记,境外注册的暂不纳入登记;(2)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3)没有管理过私募基金的机构也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4)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15、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一、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

6、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申报的企业,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7、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

8、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披露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16、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9、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篇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11、息。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 定期披露的信息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3、基金注册地、主

12、体资格证明文件;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第八条 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第九条 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2、基金管理人变更;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4、挂牌情况变更;5、外包业务变更

13、;7、基金清算。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1、首次信息披露:基金成立;2、定期更新披露信息:年度;3、临时信息披露:基金重大事项更新。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1、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2、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行政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三)风控及合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

14、核同意。第十三条 披露信息的组织与审议程序:执行总裁、财务负责人、投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董事长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十四条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首席运营官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首席运营官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第十五条 首席运营官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首席运营官的意见。第十七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或征求首席运营官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首席运营官。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首席运营官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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