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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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篇一: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管理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松食安委办20XX14号)执行。申报管理流程:1.市场监管协管员对网格内举办红白喜事聚餐100人以上的进行登记备案,原则上提前3天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特殊情况及时报备),举办人一并提供菜谱,并向举办方告知浙江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由举办人和承办厨师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合同,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备案。2.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原则上聚餐人数100-199人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属地市场监管协管

2、员进行指导,200人以上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所和卫生院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3.聚餐48小时内,市场监管协管员及时关注聚餐情况,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4.聚餐48小时后,乡镇(街道)对聚餐情况归档,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篇二: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XX 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二年四月五日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

3、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由事主自行负责或由服务队承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县级部门指导和乡镇、村(社区)负责,以乡镇、村(社区)

4、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第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村(社区)应配备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

5、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第三章 食品安全要求第九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第十条 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第十一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

6、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二条 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第十四条 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原料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

7、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中冷藏保存48小时。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食品安全指导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责任人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

8、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县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篇三: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

9、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第四条 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

10、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

11、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足够的

12、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

13、加工或者使用。第十条 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

14、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第十三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第十四条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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