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学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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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学习培训制度篇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 每月汇报制度矫正对象每月30日(除2月)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间上午9:00,如迟到、不到的警告一次,一年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的移交孝义市司法局二、学习制度每月30日上午9:00点进行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司法所将不定期检查。三、请假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孝义市)的,必须报告司法所,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办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四、销假制度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未按时销假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

2、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一、 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

3、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二、 走访制度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

4、的动态情况。(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三、 迁居制度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1)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2)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

5、(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3)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4)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5)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管范围。四、 请销假制度(一) 请假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2) 司法所核

6、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二) 销假制度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五、 会客制度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

7、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篇二:XXX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XXX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为了更好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XXX司法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 报到制度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二、

8、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三、 走访制度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

9、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走访的具体要求是:(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四、 请销假制度(一) 请假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

10、公安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二) 销假制度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五、 会客制度矫

11、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六、 公示制度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七、 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篇三: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制度社区矫正

12、管理工作制度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制度一、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二、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矫正办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持有的相关法律文书。三、接受矫正办工作人员的首次谈话教育,如实回答矫正工作人员的提问。四、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五、与司法所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六、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接受监督、帮教协议书。七、向矫正对象发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试行)及鼓楼区矫正对象奖惩须知读本,指导矫正对象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谈话走访制度一、司法所矫正办应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思想状况

13、和心理状况,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工作,并将谈话教育内容记录在案。二、矫正办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过程中,要做到尊重矫正对象人格,耐心真诚,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维护矫正对象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三、与矫正对象谈话教育中做到抓住关键,坚持原则,耐心疏导,指出方向。四、遇特殊情况可有针对性地联系司法局、派出所、法院关协等相关人员共同开展谈话教育。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适时做好或委托社区“三包一”帮教小组做好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工作,便于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立足矫正工作质量的提升。矫正对象每周汇报制度一、矫正对象每周必须电话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本人上周活动情况。二、

14、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内容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虚报。三、矫正对象每月电话汇报不得少于四次。四、对按时向司法所矫正办进行电话汇报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中加以规定分值,凡不足规定报告次数的按规定予以扣除分值。五、对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的情况,司法所矫正办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在案,对矫正办工作人员未予记录的情况,司法所领导应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报区司法局给予纪律处分。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一、建立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公益劳动基地。二、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不定期进行公益劳动,原则上为每年不少于23次。三、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有社区监督帮教工作小组安排,参加公益劳动每月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情况由社区矫正责任人按月向司法所通报,并由司法所记录在案。四、对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表中按规定分值实行倒扣。五、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应坚持力所能及,并注意坚持“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与矫正对象一技之长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矫正监督责任人制度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从矫正对象报到之日起,由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责任人、矫正对象签订矫正监督责任书。二、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党总支书记担任该矫正对象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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