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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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篇一: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全公司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业公司机关部室、各基层单位及所有矿井的从业人员。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党委工作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

2、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第六条 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第八条 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第九条 公

3、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第十条 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第十一条 生产处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二条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井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井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

4、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三条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

5、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第十五条 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

6、、夜班三次进行。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第二十条 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

7、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第二十六条 基层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人力资源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四条 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

8、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主管负责人10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三十五条 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单位主管负责人100元。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20XX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第三十七条 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第三十八条 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第三十九条 泄漏试

9、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第四十条 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篇二:三级安全教育法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笔者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能按要求落实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规定,对三级安全教育不重视,未能

10、按规定抽出专门的时间进行教育,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仅仅是开会讲一讲,班说一说,或者采取老职工传帮带的方式进行教育。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何谓三级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供同仁们参考。一、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

11、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三级安全教育的过程新职工报到后,应先向生产经营单位劳资部门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片,首先接受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组织的厂级安全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考试合格后,携带教育

12、卡片接受车间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一般由公司车间主任会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或者由安全员会同安全技术人员进行,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考核合格后,携带教育卡片去接受班组长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考试合格后,将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交回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存档,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技术部门发给安全操作合格证。这样,新职工方可允许持证上岗操作,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赵振林)篇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XX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

13、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1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

15、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九条 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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