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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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篇一: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富 星 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二一六年一月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抄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2、。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公司及县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

3、故,在汇报县公司及县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运公司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同时向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科,由调度室和安全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

5、等工作。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

6、罚决定。第十一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第十四条应急值班电话: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富星煤矿制订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篇二: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

7、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1、涉险10人

8、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矿领导同时,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神木县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县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

9、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第

10、九条事故责任分析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11、第十一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部负责跟踪落实。:篇三: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救发20XX16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

12、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安全管理实际,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煤矿生产安全

13、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

14、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在向发生地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煤矿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动请求或命令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发生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如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省煤炭工业厅,每一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二)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市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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