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刑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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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的刑法制度篇一:人类文明之羞论满清酷刑制度人类文明之羞-论中国古代酷刑制度酷刑是什么?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的规定:“酷刑指为了从某人或第三者取得信息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严格说来,只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残酷的刑罚措施才称得上“酷刑”。在数中国千年的历史中,一部分人用各种各样的酷刑折磨另

2、一部分人,包括斗兽、焚烧、挖心、拉肠、灌水、凌迟等等,所使用的工具,包括拷刑架、镣铐、拇指夹、刑靴、刑椅等,甚至一片木板、几根木棍、一个木枷,就可以置人于死地。酷刑的实质,是通过给别人施加无法忍受的痛苦来达到某种堂而皇之的目的,有时是为了逼供,有时是为了惩戒民众,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权力者的取乐。总之,在发明折磨同类的手段与工具上,人的创造力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在古代的中国,酷刑成为了一种文化,下面简单介绍中国古代几种具有代表性的酷刑。扭曲的人性斩刑典型刑罚斩首、腰斩、枭首、锯头。斩刑,历史之悠久,适用之广泛,在世界刑罚史上占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斩首刑。于车裂刑,各朝各代均有适用,定义斩首的较

3、早法律依据是北齐律,一般触犯重罪。原始社会时期斩刑初步使用;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夏商周是斩刑大肆利用的时代;封建社会的秦国,斩首更名换姓的利用;汉朝时期斩杀分化;隋唐时期,斩首正式确立;宋、辽、金、元时期纷纷沿用了前朝经典的“斩首刑”;明朝时期,斩首刑开始贬值,清朝的死刑制度异常严格,并且大肆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大清新刑律,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从刑组成的新体系刑罚制度,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并且规定死刑只有“绞”,在监狱内执行。1912年,北洋政府以中华民国暂行刑律的名义,将之颁行。这使延续了数千年之久的斩首刑,在法律上首次予以正

4、式废除,1929年10月6日,历史悠久的斩刑真正在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中落下了帷幕。历史上著名的例子就是谭嗣同和秋瑾两位革命烈士。腰斩。腰斩的鼎盛时期是秦朝,一般是犯大逆不道之罪者受此刑罚。腰斩之刑历史悠久,且多作为法定死刑而存在。直至明朝仍有腰斩之事的记载,明代以后,未见史书有腰斩之记载。历史上的李斯也是死于腰斩之刑。枭首。枭首自秦始,隋除之,明清对强盗罪适用。枭首是将犯人处死后,斩下人头,悬于高杆上示众。从秦朝开始就有枭首之刑,直至隋朝。隋开皇律的五刑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是刑法史上之进步。自此,枭首不再为法定正刑,但作为法外刑仍为一些暴君酷吏所使用。到了明

5、清时期,枭首之刑用于惩罚犯强盗罪的人,同时受凌迟之刑的犯人,最后也往往会被枭首示众。锯头。锯头之刑在三国之后偶有用之,但属于法外刑,适用较为随意。直至清代咸丰年间,在一些文本中亦有锯头的描述扭曲的人性炮烙之刑炮烙,原作“炮格”。炮,为烧烤、焚烧之意,格,特指刑具。 炮烙属于火刑,其历史悠久、刑罚残忍。说其历史悠久,早在甲骨文中就有提及;说其残忍,它让受刑者皮焦肉烂,折磨致死。炮烙之刑始于商纣,延续至清朝,历代暴君酷吏偶有使用。炮烙,乃中国古代法外酷刑之经典,其惨无人道之极令今人毛骨悚然。古代中国,王霸道杂用的传统政治,专制皇权的暴力统治,人性被扭曲的芸芸众生成就了炮烙之类法外酷刑的历史沿革。发

6、展到清朝,主要是残害生灵的“烤鹅掌”。“烤鹅掌”,原是女真人虐食动物的一种手段。此法手段残忍,残害生灵,不合人性。然而,这种手段在清代甚至曾被用作刑罚来惩治人,真可谓人性泯灭,残酷至极。扭曲的人性溺刑溺刑,并非常刑。溺刑被称为是一种圣洁的死刑。溺刑可分为沉河和投井两类。其中沉河,顾名思义,即将人没入水中,使其呛水气绝而死,是一种死刑执行方式。较之凌迟,剥皮等死刑来讲,就对犯人生理的折磨而言,沉河当属相对较轻的一种死刑刑罚,但就其死亡前带给受刑者巨大的痛苦而言,亦属酷刑。把沉河作为惩罚人的酷刑,春秋时早已采用。吕氏春秋 骄恣篇记载:“赵简子沉鸾缴于河。”左传中对沉河也有相关的的记载,但处理的是本

7、家族的私事,属于私刑。投井作为正式刑法的适用,在中国未见史书记载。而投井之事,清时有之、清光绪帝爱妃珍妃即为慈禧太后投井所杀。溺刑的刑具是水,而古代世界上的有些民族,不光把水当做溺刑的执行者,还把水看成是审判官。原始社会时期,在希腊,通奸妇女就是从木筏中被扔到波涛中去,假如她能活着上岸,则意味着是上帝的一种恩赐。在古希腊的阿尔戈英雄传说中,达娜安和他的孩子被抛进大海,结果波浪吧母子俩推上了岸,因此被认为是无辜的,得到了赦免。溺刑,行刑简单,无血腥场面,因此,在古代世界历史上,溺刑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扭曲的人性凌迟“凌迟”,这个在中国古代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酷刑,一方面被封建帝王视为艺术“国粹”,

8、兴愉欣赏,同时也是百姓单调生活中上演的一出娱乐大众的“大戏”;另一方面,如此残忍的场面必能起到“杀一儆百”之作用,对于控制百姓思想算是绝佳武器。尚书 皋陶谟里记载的刑罚“业业”,即为凌迟的雏形了。凌迟,亦称“千刀万剐”,“杀千刀”,“脔割”,“剐”,“寸磔”等,“凌”指山势渐高,也被称为陵迟,“山以陵迟故能高” ,即从词的本义出发。作为一种酷刑,凌迟指把犯人一刀一刀零割,凌迟过程中不能令受刑人立即死亡,往往要煎熬到行刑完毕后才允许断气,所以才取名为“陵迟”,把陵迟一词借用作一种刑罚的名称是“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此刑多施用于一些罪大恶极,引起民愤的犯人,大明律 刑律记载:

9、“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反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而大清律例也有明文规定:处凌迟之刑的是些谋反大逆,罪在十恶之人。后来的戊戌变法,清廷迫于内外压力顺应潮流改革传统弊政,光绪三十一年准奏沈家本删除凌迟等重刑的奏请,从此,凌迟这种酷刑走下了历史舞台,尘埃落定。扭曲的人性鸩毒鸩毒是五毒之一,也是古代常用的毒杀手段。早在春秋时期,鸩毒已被用作谋害人的手段。晋献公的宠妃骊姬企图太子申生的时候便用的是鸩毒。从汉代起,用鸩毒杀人的事更是常见了,鸩毒一直是宫廷中施行阴谋诡计时常用的手段。而这样的例子也是举不胜举的。鸩毒杀人无疑是非常残酷的,但让人中毒而不让人死、故

10、意观看人在中毒时痛苦的惨状,更是丧失人性的暴虐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和德国法西斯用活人进行灭绝人性的毒品实验,受到世界舆论的一致谴责,这种违背人道主义的做法,朱元璋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篇二:清代回疆刑法研究【 内容 提要】本文依据 文献 资料, 研究 了清朝统一天山南路(回疆)之前当地旧有刑法及其特点、清朝统一回疆后,大清刑律在回疆的实施情况、两种刑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等清代回疆刑法诸 问题 ,探讨了大清 法律 与回疆带有浓厚伊斯兰教法色彩的旧有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作者认为:在刑法领域清政府采取了明智的措施,既坚持以大清刑律作为巩固其回疆统治的有力工具,同时也对回疆旧有的刑法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

11、,划定了二者间明确的界限。篇三:刑罚体制刑罚体制商代文献记载所见商代刑罚炮格 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奏,坠碳中烧死。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醢 把人杀死,捣成肉酱。脯 将罪犯晒成肉干。断手 “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罚丝 专门适用于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劓殄 即灭绝。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墨刑劓刑 割鼻之刑。刖刑 用锯截断一足之刑。宫刑 割去生殖器。死刑 “伐”,以戈砍人头。用斧钺剁人。剖腹刳肠,为后世凌迟之刑的起源。裂其肢体而杀之。火上焚烧系索于颈之人,即“火刑”。西周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五刑

12、”即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是主要的刑罚。“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此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鞭刑,主要用来治理官吏。罚丝,是针对贵族的一种刑罚。流放。春秋战国各国虽然继承了奴隶制的“五刑”,大量适用肉刑和死刑。但是,从总体上看,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其标志就是赎刑被广泛使用,并出现了徒刑。赎刑在西周的吕刑中首创,但只适用于罪疑的案件。春秋末期赎刑被广泛适用。 春秋末期出现了徒刑,战国时期在各诸侯国广泛流行。战国时期的齐国已经将这种刑罚称为“徒”。徒刑是从奴隶社会将

13、罪犯罚为官奴隶之制中逐渐分化出来的。秦代形成了包括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劳役刑、流放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生命刑(死刑)族即一人犯罪而牵连其亲族,犯罪者与亲族一同被处死。阬即活埋。定杀 即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具五刑 即与肉刑结合的死刑。先黥面,再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车裂 将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方向各自拉动,以肢解尸体。身体刑即“肉刑”,是摧残人肉体的刑罚,秦代继续沿用奴隶时期的墨、劓、刖、宫、笞肉刑,并且把肉刑和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劳役刑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从事铸城劳役;女犯为舂,从事

14、舂米的劳役。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女犯为白粲。“鬼薪”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司寇、作如司寇男犯为司寇,即伺察扣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要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女犯为作如司寇,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而是准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罚作、复作 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复作是强制女犯去官府服劳役。财产刑赀 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者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赀金、赀物(甲或盾)、赀劳役 赎 允许罪犯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没和收“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分为没收

15、财产与没收人口两个方面。身份刑夺爵 在秦代,爵位是担任官吏的条件,爵位的高低还直接决定了官位的高低。夺爵实际上也就是剥夺了做官的权利,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随之也就消除了。废是一种撤职的刑罚。一旦被废,将永不叙用。据法律答问的说法,官吏收到赀盾以上处罚的,均同时被处以废刑,这也就意味着受刑者将被终身剥夺做官的资格。流放刑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迁”。迁似与后世的流刑相似,但流行重于徒刑,而秦代的迁刑则轻于徒刑(劳役刑)。被处迁刑者,其家属也多随迁,而且当时迁刑尚无路途远近之分。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剔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只剔鬓须的刑罚)等象征肉刑的刑罚。汉代汉统治者对汉律做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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