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观测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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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观测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篇一:24.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浙江省气象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3日浙江省气象条例(20XX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活动,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生产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

2、省行政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支出以及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经费,除中央财政拨付等以外的部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

3、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或者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气象资料。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八条 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气象、水文、海洋、生态、环境等信息共享机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传播网络,扩大气象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第十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交通、旅游、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报系统,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农业、交

5、通、旅游、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根据气象预报的时效要求、公众视听习惯确定气象预报节目固定播出时间。需要调整固定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台站的同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通知气象台站,并告知公众。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广播、电视等媒体应

6、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等气象信息的,应当与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的,信息内容应当适时、完整、准确,并标明信息。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并实施气

7、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第十八条 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灾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十九条 当发生或者有迹象发生突发性灾害天

8、气时,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作出应急响应。当发生化学危险品泄露、核泄漏等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气象服务。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防雷专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雷电分布规律的细化监测分析,并向社会

9、公布监测分析结果。第二十二条 因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增加周边雷击风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安装技术规范,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确定或者公布。诉讼、保险理赔等活动需要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气象灾害证明材料或者气象灾害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后提供气象灾害评估报告。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气象

10、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本管辖区域气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下列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应当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一)新建气象台站以及气象探测、通信、预警、预报、联防等全省性布点项目;(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他气象设施。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他气象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迁建费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的,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实施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

11、设活动。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维护,确保气象设施完好。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 禁止侵占、损毁气象设施、场地以及干扰气象专用频道、信道等行为;禁止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探测场地,应当予以改善或者重建。第三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一)设置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二)爆破

12、、采石、取土、焚烧、开挖水体;(三)种植超过规定高度的作物、树木;(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五)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并对本管辖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

13、利用气候资源区划的成果。第三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省气候和大气成分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全省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以及要求,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第三十六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规模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14、利用。篇二:9-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XX?2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培养造就适应气象现代化需要的气象人才队伍,推进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人才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局战略,依靠人才推动气象事业科学发展。在继续实施和完善“323”人才工程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学科带头人、业务科研骨干和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基层一线人才培养和使

15、 1 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气象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二)总体目标到20XX年,在关键业务科研领域培养造就一批领军人才,具有一定国内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达到200名左右,具有不同专业特色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达到10个左右;省级业务科研骨干达到20XX名左右;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司局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处级以上领导班子结构不断优化,县局领导班子不断健全;与20XX年相比,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整体提高10%,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比例整体提高10%。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基层气象台站人员缺乏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到2020年,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气象人才队伍。形成适应现代气象业务发展需要的学科带头人、业务科研骨干人才和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基层台站和西部地区人才队伍的状况明显改善,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气象人才体系基本形成。二、主要任务(一)着力造就学科带头人队伍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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