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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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初的赋役制度篇一:赋役制度是和国家一起产生的赋役制度是和国家一起产生的,它包括赋税和徭役。在我国奴隶社会就已存在。商代甲骨文中有 “工典”,即 “贡典”。周代各诸侯对周王室有负担纳贡的义务,平民要负担力役,此外还要负担军赋。春秋时期,逐渐产生了新的赋役制度。齐国首先采用了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贡税的办法。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按田亩征税。这种税制改变了以往用强制劳役助耕公田,以直接取得农产品的办法。这是我国田赋的开始。随后,军赋也发生了变化。鲁国于公元前590年 “作丘甲”,即按土地面积 出一定数量的军赋 ,这样赋和税合在一起了。战国时期,七雄并立,各国的赋税制度很不一致。秦始皇

2、统一六国后,对赋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和改革。公元前216年,秦始皇命令人民自报占有田亩数目,即 “令黔首自实田”。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制度。秦规定: 租税包括田租、缟税、户赋、口赋、杂赋等。徭役和兵役混合,一般劳动人民年15岁始服役,60岁老免。一生中须 “为正率一年,中戍一年”,成年还要为更率一月,服兵役两年。此外还有杂役。到了汉代,一套完整的封建赋役制度形成了,赋税包括: 地税、主税、假税、算赋、口赋、赀赋六种。赋是人头税,算赋是凡年1556岁的人,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纳赋120钱为一算,即丁税。凡年7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做口赋。地税按田地的产量一般是三十税

3、一。赀税是征收的财产税。徭役 。成年男子在一生中,要服兵役二年 ,每年还要服劳役一个月。这些徭役轮流承担,所以叫做 “更”。不能 “钱更” 的,出钱由政府雇人代替,叫做更赋。农民23岁服役,56岁免役。西汉初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魏晋南北朝时,由于均田制的逐步实施,赋税制度又把田租和人头税合并,演变为以户为征收单位的 “户调制”。公元204年,曹操下令 “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规定: 丁男做户主,每户每年纳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边远者纳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纳 “布” 一匹,边远地区的纳布一丈。

4、徭役规定为:“三丁二丁者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取三人,限年十七岁以上至五十以还。” 东晋、南朝赋役制度混乱,户调包括常调和杂调,徭役以兵役、力役为主,尚有工役和杂役。北魏实行均田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新的租调制。其赋役制度新租调制规定: 一夫一妇每处出帛 一匹,粟二石; 15岁以上未婚的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役,恢复了番役制,可以以钱代役。府兵制创立后,兵役由受过军事训练的丁壮选充,一般人只服力役。隋朝建立后,其赋役的租、调和力役: 租调,丁男一床 纳租粟三石,麻田缴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没有结婚的单丁和奴婢则缴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每年服役一个月

5、。583年,改为21岁起服役20天。590年,改为50岁免役收庸 ,调绢也减为二丈。隋代的负担有所减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较多,有利于生产发展。唐代继续推行均田制,其负役制度前期为租庸调制。780年改为两税法。租庸调制内容包括: 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二石,称作租。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 “输庸代役”。官僚地主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农民都受田100亩。安史之乱后,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推行,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内容是: 取消

6、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产税和地税。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产税是按产等高低 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折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地税按亩征收谷物。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6月纳毕,秋税限11月纳毕。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1/30 。北宋的赋役制度沿用唐朝后期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此外,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称为 “丁口之赋”,不管有地无地,全须交纳,而且常用折变的办法,加重交纳者的负担。凡以牛皮、盐、曲之类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称为 “杂变之赋”,这两种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宋

7、朝的民户还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 和杂徭。王安石变法时,改行募役法,差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多少使农民免除一些苛刻杂役,使农业生产得到较多劳动力。南宋仍沿用两税法,附加税很重,如 “半耗”、“曲引钱” 等。元代赋役制度极其混乱。北方大致分为户税、丁税、地税三种; 分为粮税与科差两类,粮税又分地税和丁税。丁税,是由课产改为课丁的; 户税则改为科差。宪宗、世祖又增科差包银和俸钞之税。丁税、地税征粮,户税则征丝、银、钞,分10月、11月、12月三期征收。又有杂役,一是遇事临时遣役,又有轮差之役,如巡逻、导送、纲送等。后又有助役法。在南方实行两税法,秋税输

8、粮,夏税输以布、绢、丝、绵等物,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两税之外又有附加税。科差有户钞、包银、俸钞等杂役,名目繁多。明初以黄册与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役的根据,黄册以人口为主,鱼鳞图册以土地为主,相互为甲。田赋分夏秋两次交纳。夏交麦称 “夏税”,秋交米为 “秋税”。交粮的叫 “本色”,折成银、钞、绢、布、棉等交纳的叫 “折色”。农民负担徭役有三类: 均工夫役、里甲正役和杂役。到明中后期,财政危机严重,赋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张居正于1581年向全国推广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赋役合并,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农民可出钱代役。田赋征银。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9、。一条鞭法的实行是赋与役合并征银的统一制度的形成,也是中国的赋役制度转变为赋税制度之始,这是中国历史上赋役趋于统一、货币地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清代建立后,赋役制度沿用明后期的一条鞭法。由于一条鞭法以固定的支出摊派于丁、粮之上,而编审人口以及在征收时计亩征丁,皆手续繁复不易掌握,影响税收,使平均赋役的实效降低。清廷面对这些缺点,遂在不放弃丁税征银原额的前提下使丁税固定化,实行 “摊丁入亩” 之法,既免去了岁岁编人口的烦难,又可降低地租积累的速率,一举两得。遂于康熙以后,逐渐实行了地丁税。雍正时,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 ,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称为 “地丁制”。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成为地丁

10、税,而本税数固定化,实际上变为土地税。有地之人纳地丁银之外别无徭役,无地之人则不再负担地税,使中国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这有助于封建统治和税收的稳定。篇二:中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中国古代主要的赋税制度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研究及对当今积极意义摘要:古代中国,赋税是国家的主要财政,历代君王都十分重视赋税,因为它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还关乎一个国家国力的强弱。综观中国朝代兴替,大多数朝代以赋税兴,又因赋税亡。励精图治,改革赋税制度,国力强盛起来,横征暴敛,赋税加重,国家走向灭亡,秦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赋税制度,是当时的社会政治、文化的反应,对当时的社会政治和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研究古代赋税

11、制度,能让我们对古代的经济制度、政治体制,思想文化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虽说古代赋税已成历史,但对于今天的我们仍具有借鉴意义,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古达的赋税制度不断完善,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无论是从其内部结构还是外部框架来看,对现在的我们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我希望能在总结各朝代赋税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规律,帮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古代赋税制度。 关键词: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税制改革引言:由于中国独特的国情,赋税制度比较独特,因此,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研究多以国内研究为主,当然也有不乏国外的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当然对其的研究,对于当今社会的很多方面有借鉴意义,例如税制改革方面,应充

12、分考虑国内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背景,改革方向必须坚持公平、简化的主导思想等等。正文: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就必须了解“赋税”一词的含义,中国赋税指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依照法律或习俗征收的款项,尤指应付给政府的费用。中国赋税制度的形成于中国独特的国情密切相关,例如国土集中等独特的自然环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文化认同,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等等。这也或许是中国古代能形成比世界上许多国家先进的赋税制度原因。商周起始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雏形多认为渐成于商周时期,西周实行“分封制”,分封各诸侯国,诸侯国必须为周王履行的义务中就有缴纳贡赋,各诸侯国在自己的领地内再分封,当时,赋税多以

13、人丁为计算标准。周朝的分封制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了赋税制度的形成,这一时期,不仅对中国的政治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还对中国的经济制度有气势就包括赋税制度产生深远影响。春秋时期的发展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分封制土崩瓦解,井田制也随之消亡,自周朝形成的赋税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后期的鲁国实行初税亩,私田合法,大量的土地得到开垦,但国家掌控的土地却没有增加,国家赋税收入,财政收入也没有提高,于是统治者规定,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以免土地资源和国家财富的流失。这个决策不仅使统治者集权水平得到提高,还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初税亩中还以土地好坏为征税的又一标准,为后世差别收税提供了蓝本,对后世产生积极影响

14、。赋税制度在这一阶段得到发展。战国时期的起伏 战国时期,群雄争霸,烽烟四起,征战频繁,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力支撑,赋税在这一时期空前繁重,“轻赋税而肥籍籍敛”在此时尤为突出,赋税的弊端也在此处凸显。为了增强自己的国力,横征暴敛,农民苦不堪言,如此恶性循环下去。秦国的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土地私有制度得到确立,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志。正是因为清醒地认识到了赋税对一个国家的负面影响,没有重蹈其他国家的覆辙,而使秦国国力逐步超过其他国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制度在此正式形成。这一阶段的赋税在很大程度上的确增加了

15、政府财政收入,但这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是这一时期的赋税的特点。沉重的赋税又加剧了朝代的短命。 这一阶段的赋税制度的跌宕起伏,并没有影响赋税制度的继续向前发展。魏晋南北朝的平稳发展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这一阶段的赋税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土地税按亩计算,二是户口税由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主要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租调制,前提是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

16、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这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有很大的关系,这也就恰恰证明了,赋税制度是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反应。隋唐时期的一次飞跃 隋朝和唐朝前期实行的租庸调制不同于魏晋时期的租调制,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这是隋朝时典型的赋税制度。唐朝后期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实行了“两税法”,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分为夏秋两季征税,扩大了纳税的对象,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它开始改变自周朝开始的以人丁为住的征税标准,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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