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生活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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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篇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一)年金保险体系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据统计,截至20XX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7,044万人。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

2、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险者指20岁至60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1、国民年金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20-60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

3、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保费:20XX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14,100日元/月,此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XX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2、厚生年金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1种类:厚生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厚生年金(养老)、障碍厚生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厚生年金(死亡赔付)。对象:第二类被保险者当中的企业员工。保费:20XX年9月起,

4、保费确定为月收入的%,因劳资各承担一半,故个人实际承担部分为%。新调整的厚生年金制度规定,今后保费比率每年9月上调%(劳资各承担一半),到20XX年最终提高收入至的%。截至20XX年4月,加入厚生年金总人数达到3,302万人。3、共济年金针对公务员、学校教职工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种类:共济年金按赔付种类细分为退休共济年金、障碍共济年金、遗族共济年金。根据“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中央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有21个团体,如众议院共济组合、外务省共济组合、经济产业省共济组合等。根据“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有69个团体,如东京都职员共济组合、市町村职员共济组合(47家)、公立学校共

5、济组合(1家)等。对象:公务员、学校教职工。保费:根据加入共济组合保费不一,一般为总收入的%(国家财政和个人各承担一半)。截至20XX年4月,全日本加入共济年金总人数达到460万人。4、企业年金效益较好的民间企业为了更加丰富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种公立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另给员工增设的养老保险制度。种类:企业年金可分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补充)、确定支付年金(亦被称为“日本版401K”)、适格退休年金等。保费:企业全额承担或员工部分承担。2据企业年金联合会统计,截至20XX年11月,全日本有636个企业年金,共有484万名加入者。(二)医疗保险体系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按就职情况可分为

6、“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1、适用对象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而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自营业者、退休人员等。1958年,日本通过“国民健康法”,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参保。据厚生省统计,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总人数有5200万人,加入健康保险人数达到7600万人。2、保费劳资各承担一半。根据具体保险种类,利率在%不等。具体公式为,保费=标准月工资等级 *保险利率。(三)劳灾保险体系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向员工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的公立保险制度。法规要求所有生产部门均为员工加入劳灾保险,但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船员除外。保费由雇主承担。根据行业保费为月收入的%-%不

7、等。(四)雇用保险根据雇用保险法,以员工的失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条件为目的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雇佣一人以上,必须为员工加入雇用保险。保费分别由个人和企业承担:个人承担月收入的%,企业承担%-%。(五)介护保险体系(护理保险)由于老后无人照顾日益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此外,医疗保险只负责治病,不承担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于20XX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所有年龄在40岁以上者均为保险对象。3保费:根据地方收入情况,由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一般为20XX-3000日元/人?月,与医疗保险捆绑一并征收。二、在日中国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等情况据日本法

8、务省统计,截止20XX年,在日常驻外国人总人数达到2,084,919名,其中,中国大陆人数为560,741名,占在日外国人总数的%,且增速较快。目前,由于我国与日本没有签署社会保障互免协定 ,故在日中国员工(特别是在日中资企业)缴纳双重社会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一)在日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1、国民年金保险:20XX年起交纳14,100日元/月,今后每年4月上调280日元/月,至20XX年达到16,900日元/月为止。2、厚生年金保险:缴纳月收入的%,今后保费比率逐年提升,至20XX年达到收入的%后,不再提高费率。根据有关规定,雇用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给员工加入厚生年金3、健康保险:

9、月收入的%,劳资各承担一半。4、护理保险:根据地方保费不同。一般为20XX-3000日元/人?月。5、雇用保险:劳资双方按月收入的一定比率承担,参见表-1。表-1 企业与个人承担雇佣保险比例状况行业分类个人承担雇主承担合计一般%建筑%农业%6、劳灾保险:劳动法规定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4(二)在日中国员工纳税情况1、个人住民税:统一税率为10%(其中都道府县居民税4%、市町村居民税6%)。2、所得税:于20XX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所得税征收方法,参见表-2。表-2 所得税累进比例缴纳状况收入(单位:日元) 税率 实际上缴金额(单位:日元)1000-1949000 5% 01950000-3299

10、000 10% 975003300000-6949000 20% 4275006950000-8999000 23% 6360009000000-17999000 33% 153600018000000日元以上 40% 2796000(三)外国人可退还个人上缴部分的年金,但手续繁琐日本社会保险厅规定,在日本缴纳6个月以上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的外国人,在回国两年之内,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可申请退还个人上缴部分的年金,但实际退还的极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对年金退还政策的认知度低,多数人不清楚外国人个人缴纳的年金保险可退还;2、申领制度不健全,官方没有通知义务。如个人不主动提出申请则

11、不了了之。另外,社会保险厅懂外语的工作人员极少,无法满足为外国人服务的要求;3、作为雇用方的公司因不牵扯自身利益,很少给外国员工讲解退保相关政策;4、不少人因丢失年金手册或手续繁琐(回国后才能办理)放弃申请等。:国家商务部网站5篇二: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发展演变崔 万有(辽宁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摘要:日本的社会保障虽然在战前就已有所发展,但其真正的发展则是从战后才开始的。1947年日本实施新宪法,开始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高速增长、低速增长、停滞、长期低迷、复苏,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建立、扩充、困境、改革等诸多波折。经过6

12、0余载的建设和发展,日本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复杂和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On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 Japanese Social Security SystemCUI Wan-youAbstract:Though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development before World War II, the real development started well after the war. With the new constitution establis

13、hed in 1947,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as started to xxe into being and under construction. As the economy experienced its takeoff, high gross, low gross, standstill, long term recession and recovery,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aw its period of setup, expansion, difficulty, reformation and other

14、problems. Over sixty years of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grown into a xxplicated and xxplete system.Key words: Japan; social security;social welfare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实践是千差万别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世界各国的政策文献和有关论著中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各国都依据本国的特点和认识来描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即使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各

15、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与价值观选择不一致,也很难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而14统一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虽然此前已经有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具体实践,如英国早在1601年即颁布了济贫法;德国则于18世纪末率先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但缺乏一个较为公认的相对统一的名称。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即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所接受。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障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24。 作者简介:崔万有(1969-),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师范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制度、国际贸易与日本经济研究。1950年10月日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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