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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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检察制度篇一: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罗汉卿内容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国家体系中的行政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一般都是伴随着国家的起源而产生的,但检察制度是法制的产物,是随着法律监督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在我国,伴随着法制社会的确立和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认真研究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特点对发展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检察制度 御史制度 法律监督 双重领导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检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的规定都不是完全相同的。从文化的渊源来讲,中国封建社会设置的御史制度在一定程

2、度上可以看作是检察官的原始形态,也可以说,中国近代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古代文化官制的传承,是中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检察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方检察制度和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及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影响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但是真正完整、系统

3、、成熟的现代检察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也就是说,在考证西方检察制度时,我们应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即:封建社会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 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4页。时期西方的检察制度。1.大陆法系国家封建社会时期的检察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封建社会,最早产生检察制度的是法国。早在公元12世纪,法国正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分别设有法院、国王法院,其只能管辖王室领地的案件,国王的司法权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为了维护王室的利益,国王于公元12世纪在封建领主法院内设置代理人,即代表国王参加诉讼。之后,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张,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

4、中央集权,扩大司法权的管辖范围,到公元13世纪,国王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王室法院对封建领主享有管辖权,并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并且将之前的弹劾主义诉讼改变为纠问主义诉讼,大大加强了国家权力对司法的统治;同时,腓力四世将最初的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并安设在各级法院。由此,世界上最初的检察制度产生了,检察官公然地成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和监督地方行政机关日常生活的代表。在法国检察制度产生的这段时间里,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状况同样也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与法国封建社会不同的是:英国封建社会发生割据以后,当时的国王除了加强王权统治,限制地方封建领主等的司法权外,还出现了一个一直

5、沿袭至今的一种制度,即使陪审团制度。在当时的英国封建社会,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其中大陪审团发挥着与当今检察机构同样的作用,他们负责刑事案件的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和提起公诉,但是涉及到王室利益的案件则由国王的律师起诉。公元16世纪,国王辩护人更名为副检察长,担任破坏王室利益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听审任务。至此,英国封建社会的检察制度也由然生起。2.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检察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各国政治、文化、经济、法律的发展状况不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尽管检察制度都是在继承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检察机关在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所起的作用都形

6、成了各国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检张培田著: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9页。察制度的代表有:英国、美国、法国和日本。英国资本主义检察制度虽然创建比较早,但发展的比较缓慢,检察机关不健全,检察机关的职权不具体,保留封建检察制度的内容较多;美国独立前为英国的殖民地,独立前使用英国的检察制度,独立后,模仿英国模式建立了具有自己特点的检察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法制不完全统一,因而各州的检察制度也不完全统一,但其法制都具有二个共性,即:一是美国的刑事案件起诉权不专属检察官,重罪由检察官起诉,轻罪由律师起诉,没有自诉;二是美国的检察机关从上到下都属于政

7、府行政系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封建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资本主义检察制度。从1790年开始,法律规定在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官,以后法律虽多次修改,但检察官的地位和职权没有根本的变化;日本的检察制度在仿效法国和参照德国的检察制度以后,在法院中设置检事局,到1947年才将检察机关单独设置,与法院相对应,实现了审检分离。西方检察制度的发展如前述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这两个不同制度阶段其检察制度的产生、形成、发展也是不同的,它们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及根源。总结起来如下,封建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检察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

8、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3.西方检察制度对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影响。西方检察制度的两个时期使世界检察制度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而在这两个时期对我国检察制度最有影响的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检察制度。我国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听取日本法学专家的意见后,开始了清末的变法,可以这样说,清末的变法其内容大量抄袭了日本司法制度,移植了资

9、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检察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检察制度。在这一检察制度中,大量仿效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设立了检察局,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监督审判等内容,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控审分离制度。这一制度的产生,对中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让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与世界接轨,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二)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产生、发展、特点及影响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又称之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使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历史根源。御史制度最早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御史”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当时,秦始皇统一六国

10、,奠定了中央集权统治的基本模式,其中便包括了负责监察内外官吏,促进国家法令上下贯彻的御史制度。此时御史组织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分别掌管对中央和地方的纠察,即皇帝下设三公,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以及掌管皇室秘书和监察等事务的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的助手为御史中丞,其职责是掌管朝廷的图籍秘书、记事、处理直达君王的奏章,在殿中察举违法官吏,除中央机构外,御史大夫还领导着分察地方三十六郡的监御史,至此,御史制度成为中央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发展,实行一台三院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一直沿袭到宋朝。到了元朝,御史台的地位更加提高,

11、成为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立的三大机关之一。在地方划分全国为二十二道监察区,诸道设“肃政廉访史司”,同时,特设两个分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加强对诸道肃政廉访史司的领导,从而形成了上自中央下至地方的一整套封建纠察系统。明清两朝,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监督体系更进一步的完善。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特点是:(1)衙门独设,职权行使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和行事方式;(2)御史在职务活动中相对独立,不依附于台院长官的内部关系;(3)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4)指控与审判不分,其权利均由衙门行使。 孙谦著: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3页。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与现行检察制度相比较,内容更为广泛,但

12、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点是: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中的监督功能一直被我国检察制度沿用至今。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可分为三个部分的职权,即:对皇帝的监督,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这一监督职能为当今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提供了历史依据,也为我国现行检察制度检察权的性质找到了历史渊源。御史制度的这三项职权范围,其中的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成为了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现行检察制度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三)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萌芽的时期,是一种全新的检察制度模式。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苏维埃政权颁布

13、的法院第1号法令决定:撤销现有的全部审判机关,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理院及其所属各庭、各种各样的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海事法院,代之以根据民主选举制而产生的法院。“废除现有的法院侦查员制度、检察监督制度、律师制度和私人代理制度”。1920年10月21日颁布的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法院条例规定,在地方司法处设置公诉人,承担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并于1922年在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时,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从而建立了苏联社会主义检察机关。1933年6月设立了苏联总检察署,统一指挥各共和国检察机关,同年12月,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批准了苏联检察院条例,规定了苏联检察

14、院的基本任务、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途径和程序。1936年12月通过的苏联宪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作用、职权范围、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使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后,在1955年、1979年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检察机关的任务、职权范围和检察机关设置等作了修改和补充,使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完善。前苏联检察制度其检察院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和集中领导的原则,检察权集中于周其华著:中国检察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篇二:论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与发展趋势论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同特点与发展趋势第一,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是公诉权,并且从发展趋势看,检察

15、机关的公诉权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如德国:1810年,普鲁士的莱茵特首先移入公诉制度尔后,1831年巴登、1841年汉诺威1843年符登堡、1846年普鲁士也先后建立公诉制度到1860年,除个别地区外,德国全境实行公诉制度。 1871年成立德意志帝国,仿效法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国式的公诉制度。此后,国家虽历经多次政治变革,但公诉制度依然施行并在追诉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又如英国:该国一向以实行私诉制度为传统。1985年英国颁布了犯罪起诉法,建立了检察机构,由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介入和接管,并独立决定是否继续、变更,甚至中止或撤销诉讼。以前警察部门内负责起诉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划归检察机构统管。

16、从此,英国公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了重大的突破。第二,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是各国检察机关普遍拥有的权限,并且从发展趋势看,检察机关的这一权力有不断强化的趋势第三,检察机关(检察官)向着独立、统一的方向发展 一般来说,各国的检察机关在组织机制实行“一体化”的原则。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的层级领导关系,检察官仅仅是检察机关首长的代理,也就是所说的,“每一个检察官的个人身份为其职务所吸收”。在法国,根据1994年2月5日对1958年12月22日第58 -1270号法令的修改,对检察官任职保障以及对检察长服从上级指示作出了限制。德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的独立性较大陆法系国家大得多。从不同国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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