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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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水管,设计规范篇一: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GB 50015-20XX 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建筑屋面、建筑物基地、居住小区的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屋面雨水排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按5min计算。2居住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中规定的数值:各种屋面、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采用。雨水汇水面积应按

2、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屋面的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和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二分之一。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流态宜符合下列状态:1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2长天沟外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3高层建筑屋面雨水

3、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4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屋面雨水管道如按压力流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雨水斗的设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接、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设计确定。天沟布置应以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为分界。天沟坡度不宜小于。 居住小区内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建筑物位置、沿道路布置,下列部位

4、宜布置雨水口:1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2建筑物单元出入口与道路交界处。3建筑雨水落水管附近。4小区空地、绿地的低洼点。5 地下坡道入口处(结合带格栅的排水沟一并处理)。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悬吊管应按非满流设计,其充满度不宜大于,管内流速不宜小于/s。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埋地管可按满流排水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s。 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应按表确定。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管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应大于。2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 m/s。3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口、出口的集合高差。4悬吊

5、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5压力流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在管径小于等于DN75时,不应大于10kPa;在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不应大于5kPa。6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s,如其出口水流大于/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各种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确定。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高层建筑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2压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铸铁管、承压塑料管和钢塑料复合管等,其管材工作压力应大于建筑物净高度产生的净水压。用于压力流排水的

6、塑料管,其管材抗环变形外压力应大于。3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可选用埋地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等。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悬吊管管径不得小于雨水斗连接管的管径,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悬吊管的管径。 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立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可小于上游横管管径。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做顺水连接。 屋面排水管系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工作环境、选用管材等情况设置必要的伸缩装置。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关系,立管低部应设清扫口。雨水检查井的

7、最大间距可按表确定。 寒冷地区,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内。 雨水管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上。篇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雨水量计算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sqF式中 Qs 雨水设计流量;q 设计暴雨强度ELL; 径流系数;F 汇水面积。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径流系数,可按表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的规定取值。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q=)/n)式中 q 设计暴雨强度L;t 降雨历时;P设计重现期;A1,C,6,n 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在具有十年

8、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采用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tt1mt2式中 t降雨历时;t1地面集水时间,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 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m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在陡坡地区,暗管折减系数m2;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当雨水径流量增

9、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 221篇三: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时间: 20XX-03-11 浏览次数: 4449中国工程检测网: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

10、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

11、程效能。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

12、、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第1010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排水量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第211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第212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注: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

13、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第213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的有关规定协调。第214条 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第215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第二节 雨水量第221条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 Q 雨水设计流量(Ls);q 设计暴雨强度(Lsha); 径流系数;F 汇水面积ha)。注:当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第222条 径流系数可按表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采用。第22

14、3条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 q 设计暴雨强度(Lsha);t 降雨历时(min) ;P 设计重现期(a);A1, C, n, b 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有关规定编制。注:在自动雨量记录不足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资料采用。第224条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第225条 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 t 降雨历时(min);t1 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m 折减系数,暗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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