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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推进党员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党员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一、外出范围。外出指包括因公、因私离开本市赴外地出差、出席会议、治病、探亲、旅游、进修学习以及婚、丧、产假等。二、在岗的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内因公或因私外出3天(含3天)以上者,须填写党员外出请销假审批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前1天向党组织部递交请销假审批表;在岗的党员干部因公或因私外出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者,可提前向单位的分管领导口头请假,讲明外出事由、去向
2、和往返时间。三、党员干部请假外出,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外出。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四、党员干部请假外出,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时返回,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者,可先电话续假后再补办续假手续。五、党员干部假期满返回后,应及时到党支部和分管领导处销假(口头或电话报告即可)。六、党员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七、在岗的党员干部,因病休假或住院在5天以上(含5天)者,应有医院证明报党支部备案。八、在岗的党员干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公司全体人员重要会议者,应提前向会议召集部门口头请假。九、凡不按照要求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党员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说明理由,对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者,要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党员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十、因公出差者,财务科须凭党员干部外出请销假审批表报账,否则一律不予报账。十一、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