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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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看待劳教制度篇一: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了50多年,各种运作弊端的产生在所难免,然而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质疑和批评,如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立法的完善,司法的保障,执法的科学、规范化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出路。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现实意义;出路一、劳动教养的涵义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教养的涵义做了归纳,如“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法实施制裁并体现劳动教育改造的措施”;“劳动教养是根据全国人

2、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等等。不管从什么角度释义,“教养”一词都表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即对教养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掌握谋生的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使其成为遵

3、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但在实际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中,劳动教养审批权由公安机关独揽的情况逐渐形成,参与该委员会的民政、劳动和司法行政机构最终完全丧失了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参与权,致使在审批工作中出现“审批随意性大、程序违法严重、先行劳教”等等严重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此后,司法行政部门既管劳改又管劳教,对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

4、制度、管理方法简单地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致使劳动教养的改革总是跟在劳动改造改革的后面走,其发展始终走不出“二劳改”的模式。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提请呈报、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复议以及劳动教养的执行这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也于1987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动教养检察工作办法,这两个法律性文件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劳动教养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以及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并且对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等环节的监督权,不明确该由哪级检察机关行

5、使,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没有明确的对相对人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致使有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劳动教养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及改革的出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劳动教养是社会的“减震器”,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功不可没。迄今,劳动教养机构共收容教养了400多万名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他们经过教育矫治后绝大部分成为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

6、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西南政法大学的王利荣教授在其制度性教养的走向与立法选择兼论以刑事法视角构架保安处分的可行性一文中对劳动教养制度有这样的评价:“我们在批评劳教诸多弊端之时,轻言废弃劳教,也会导致立法前景不够明朗。”“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需要考虑,借用现有劳教机制和做法,系统解决我国治安中的特殊问题,兴许是一种成本更节省的制度选择。”改革的出路既然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那么如何改革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立法的完善。“有法可依”是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为了消除现

7、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办法与我国法律、国际条约的冲突,让劳动教养制度有法可依,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立法应遵循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适应。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受到强烈质疑、批评的内容上,如: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20XX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计划,同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和司法规律作出的科学的立法决策。这意味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将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继承、改革、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从而使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地处理社会治安

8、问题,更好地保障教育矫治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2、司法的完善。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符合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未来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将走向司法化,理由如下:与宪法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

9、令予以纠正”。劳动教养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应当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从而有效地避免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对公民权利的普遍侵害。在制度设计时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由审判机关认定,确保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过公开质证,有关当事人可以获得机会聘请律师辩护,司法程序上的许多重要制度和措施,如回避制度、备案制度、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先行羁押措施等也都可以适用于劳教实践。由此,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做到了有法可依,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得以重塑。篇二:浅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与改革浅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与改革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1957年诞生至今已近有

10、50年的历史了。毫无疑问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改造轻微犯罪人员等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其弊端亦日益凸现,并在中外法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本文拟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粗要的分析,并结合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粗略的设想。关键词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依法治国我国独具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劳动教养教制度的历史发展表明: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现行

11、劳教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现行劳教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加凸现。正确认识与积极解决这个问题,对于逐步完善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密切相关的治安法制建设,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诚然,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大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功能方面曾发挥过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看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

12、方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宪法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劳动教养显然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在多个方面都明显滞后于时代的要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劳动教养委员会有名无实且不符合法定原则1957年,国务院在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劳动教养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同时又明确了这个机构有名无权。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务院在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又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

13、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由此,劳动教养机关由原来的独立执法机构变更成为劳教委员会这一集体执法机构,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名有实1.但在实际执行中,劳教委员会早就形同虚设,有名无实,其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审批和管理,均由公安机关独家行使,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和参与行政诉讼时。却又以劳教委员会的名义进行。1996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这是法律授予公安机关的专属处罚权,其它行政机关均不能行

14、使。因此,以劳教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原则3.(四)劳动教养适用范围过窄根据现行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大中城市(即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但必须控制在城镇内吃商品粮的人的范围内),存在个别违法犯罪行为(卖淫和嫖娼)的县城、集镇和农村4.这种地域限制的弊端,一是使在农村发生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惩治,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全方位综合治理,二是人为地造成公民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状况,破坏了法律实施的统一。(五)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且无具体的适用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

15、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4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甚至高于对轻罪适用的有期徒刑。尽管劳动教养和刑罚属于性质不同的制裁方法,但实际执行效果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有些违法犯罪之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裁处长达3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另外,现行劳动教养法规虽然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但对于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究竟应当决定多长的劳教期限,以及对哪些案件从重处罚,对哪些案件从轻处罚,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同一种案件,基本相同的情节,可能由于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和执法习惯的不同,

16、而处以轻重悬殊的劳教期限5.三、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学术界大致有三类不同的主张:一是保留并强化,二是废除,三是改革。从近几年的讨论情况看,绝大多数人倾向第三种观点,笔者也不例外。但对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其中又观点纷呈,现就几个主要方面的讨论作一粗略考察,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劳教立法应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性质不明是制约劳动教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劳动教养进行定性是完善劳教法律制度的关键。创建初期,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看作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6.但是从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实践看,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进而明确把劳动教养列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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