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挪威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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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评价挪威政治制度篇一: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当代西方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架构:政体 国家结构 宪法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政府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 社会监督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政治制度: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运作以及有关国家政治过程的一系列规则和安排,它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国家结构,包括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组织以及社会一切政治参与行为规则,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治决策过程等。特征:政治制度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与一定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并构成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体相适应,既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又规定了运用国家机器的基

2、本原则;政治制度具相对的稳定性,不同类型的国家可能存在相似或相同的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作用受到其它社会制度或者外部环境的制约。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及基本内容1、古代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留下的政治遗产民主的原则共和的原则限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2、当代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自学)代议制(西方民主制度的标志和核心)普选制(一国政治民主发展水平的标志性指标)多党竞争制(代议制度的有效组织方式)以分权制衡原则建立的政府制度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监督制度第二节 国家形式议会君主制议会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半总统制(总统内阁混合制)政体瑞士委员会制其他政体形式二院君主制议会君主制现行国家:英国、西班

3、牙、比利时、挪威、丹麦、荷兰、瑞典、卢森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泰国等。主要特点:1、议会是立法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员普选产生,议会中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织内阁,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2、内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多数对内阁所实行的政策提出不信任案时,或内阁向议会提出要求信任案但未被通过时,内阁需要集体辞职以示承担政治责任,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3、国王虚位元首,世袭,终身任职,国家的象征。议会共和制现行国家: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葡萄牙、希腊、冰岛、印度、新加坡、捷克等。特点:1、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最高权力机关。2、政府由占议会

4、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3、国家元首是总统,总统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虚位元首。比较君主立宪制的国王英国议会共和制的总统德国或意大利1、世袭VS选举2、英国,“国王不能为非”,君主不负政治责任,不负法律责任。德国,总统享有不受普通法院管辖的特权,但,如果犯有叛国或违宪渎职时,将受到议会弹劾。总统制最早美国创立现行国家:美国、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萨尔多瓦、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韩国、俄罗斯(名义上的总统制)、乌克兰等。 总统制共和制特点不存在独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议会、政府和最高法院分别掌握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议会和总统均由民选产

5、生,总统集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于一身,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免,不对议会而对总统负责。总统与议会权力互不归属,总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案将总统解职,实施倒阁。但总统有违宪行为时,议会可对总统提出弹劾,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选举立法机构部长 半总统制又称“总统内阁混合制”典型国家:法国和俄罗斯(实质上的半总统制)半总统制特点总统为人民直选产生。对全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议会无权弹劾总统。 总统权力几近独大。凌驾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之上。既是国家元首,又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有一个独立于总统外的内阁存在。总统不是内阁成员,对内阁决议不负政治责

6、任。当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追究责任时,由总理负政治责任。委员会制瑞士由选民选举产生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并拥有通过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联邦议会选7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7名委员担任7个部的部长,任期4年集体领导7人中选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同时兼任国家元首。二元君主制现行国家:约旦、科威特、摩洛哥等特点:1、君主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中心。君主掌握国家一切政治权力,担任国家元首、宗教领袖、武装部队总司令等重要职务。2、与封建君主制有本质不同宪法和议会对君主权力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虽然议会通过的法律要得到君主的同意才能生效,但君主不能撇开

7、议会单独立法。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国家结构: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特征:1、全国统一宪法、统一的国家权力机构,统一国籍。2、国内各地方政权和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3、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是一个国际法主体现行单一制国家: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雅典等。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国家实行的是单一制。地方自治制(非中央集权型)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特点法

8、律在确立为单一制国家的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地方政权机构,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地方权力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地方立法机构和行政首脑选举产生,立法机构就地区一般性事物可以立法。在解决地方事务中有一定的自主权。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行政、立法和司法手段对地方进行控制。代表国家:英国:“地方自治之家”中央集权制特点:法律上不规定实行地方自治,或者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种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

9、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代表国家:法国联邦制国家特征:P19现行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俄罗斯、瑞士、巴西、比利时等。总:联邦制国家的权力是它的成员单位让予的;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是中央授予的。第二章 当代西方国家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及宪法分类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 与普通法律相比:1)规范内容有所不同2)法律效力有所不同3)创制与修改的程序有所不同宪法的特征:内容上,规定一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0、法律效力上,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修改的特殊程序: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2.近代国家宪法概念特别强调宪法的内容必须体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原则,即所谓“限权原则”。1)防止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相互渗透,避免形成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力2)防止国家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而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3.宪法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政,是一种政治秩序,即依照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2)宪政的根本性质在于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一个国家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宪政附录:

11、历史上的重要宪法性文本:权利法案 独立宣言 法国1791年宪法实施宪政的前提是:一部符合宪政精神的主权在民的宪法。 对政府实施强有力的监督体系。 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对违宪行为予以制止二、宪法的分类(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宪法性法案)(2)宪法性判例: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涉及宪法原则的某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对后来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有指导和约束作用(3)宪法性惯例:没有书面的法律文件规定,在实施宪法过程中连续反复的实践。其特点有:第一、有效性第二、可变性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分类标准是宪法

12、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作的划分。)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挪威王国宪法中国清末钦定宪法大纲)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瑞士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4、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第二节 西

13、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一、人民主权原则1、主权学说“主权”:一个统治体系中最高的政治决定权;人民主权是指人民的意志在国家政治中具有最高地位,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否定君主主权论的基础上 。2“直接民主”的形式(1)公民选举(2)公民创议(3)全民公决(4)公民复决提出主权学说的代表人物(1)让?布丹(法国,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是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不丹最高权力的涵义:1)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不可

14、分割的 2)永恒的,不受时间和任期的限制3)不可转让的、非授予的权力4)最高权力不可高于神法和自然法(2)霍布斯(1588-1679):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主要思想:将主权理论用于论证君主主权思想内涵:契约产生国家,国家收受人们让渡的全部权利和权力,由此而获得了公共权力主权。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就是君主主权。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它的要义是,利用一切手段以自我保存;它的约束条件是不相互放弃或转让权利就无法自保。(3)洛克(英国, 议会主权论者)思想: 国家从契约中产生,契约订立者对国家主权拥有最后决定权;契约订立者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可转让;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与者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议会权力是人民委托的权力,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力;(4)卢梭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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