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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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篇一: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目 录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 . 3(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 3(二)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 . 31、动产的善意取得 . 3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 3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 4(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 . 4(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 4(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制定的基本原则 . 5三、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不足及完善 . 5(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 5(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61、应当进一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 63、对善意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2、 . 6(三)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61、应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善意判断的客观标准。 . 7结语 . 7参考文献 . 7致谢 . 8浅谈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直至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才首次对善意取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

3、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本文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根据我国的善意取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善意取得中的一些不足和未来需要完善的地方,谈谈自己的认识。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habstract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

4、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XX, was the first time 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xx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

5、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

6、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framework, a xx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

7、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Keyword:Keywords:a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一、善意取得的基本认识(一) 善意取得的概念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还称即时取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善意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随着

8、社会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逐步发展而来,是社会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流通中,当事人往往有时候不知道对方是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很难去对社会中所涉及的商品流通而进行排查。在交换过程中,如果受让人从对方取得财产后,而对方是无权处分人,那么根据无权处分的规则判定其行为无效,则受让人需要返还财产,这不仅推翻了先前成立的交易行为,而对受让人以后的交易定位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要随时担心着所要交易的商品需要返还,这样就会造成人们在购买商品行为时产生不踏实的安全感,不利于市场未稳定,更影响社会安定。(二) 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赃物,不能用善意取

9、得制度。此外,受让人对于取得的无偿只有财产,无论其受让性质是善意还是恶意,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动产的善意取得(1)动产的受让人是出于善意受让的。指从事民事交易行为中的行为人不知道或不知道缺乏法法律依据的行为,或者认识不到,不承认某一因素的存在影响心理状态表示法律效果的行为。对于当时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是处于善意的这种情况局外人很难得知,这就需要我们从当时的交易行为中判断。对于取得权力之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2)受让人

10、需通过有偿的交易行为;经过交易,清偿债务,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而不是通过交换行为,例如遗赠,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财产的,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这些交换需要有偿并且还要是合理的价格,不然明显的低价是不构成善意取得的。(3)让与人无权处分,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对于善意取得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让与人无权处分其动产。没有财产处分权处分别人财产的,如保管人,租赁,以无处处分人的形式的进行财产转移的。还有的虽享有所有权,但是所有权受到严重限制的,但仍非法处分的都属于无权处分。对财产权转让人转让的受让人实际占有,因为原则是公示原则,公信力表现为占有,如果处分的只达成共识却没有实际交付,那也不会发生善意

11、取得的关系,只会导致债务关系的产生。(4)客体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该流通的产品的属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国家专有物质,枪支和弹药,炸药,毒品和其他的违禁物品,在此交易环节中是没有善意受让人的,受让人明知是违法的还受让的话,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法院冻结的财产,或者明令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可以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所允许流通的还必须是动产,动产的公示制度是占有,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形式采取的则是登记制度,也不应适用善意取得。2、不动产的善意取得(1)转让人无处分权;指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的行为,且还没有处分权,又未经原权利人所授权或准许。(2)受让人是基于正常的合法交易

12、行为取得物权;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合法交易时,法律为其提供保护交易安全,在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的前提下,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生效的其他条件。(3)受让人须为善意信赖登记;在交易和登记证书都完全信任的情况下,事后在真实权利人请求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的善意购买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我国善意取得的历史发展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应该是现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这是通说。不论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他们的法律制度中,善意取得在近代是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根据这一个原则,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财产后,只能在占有人手中,但一旦让与给第三人,就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适当可以赔偿损失,就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在中国,最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型中是1911年的“民律草案”,在草案中,对善意取得的概念,第一次进行了使用,同时,我们遵循欧洲民事立法为例,规定了当时较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在19291931年期间,我国的第一步成文法典的宣布告别了代码的历史,我国民法在现代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创造了先河。与此同时,也借鉴同时期的德日瑞等国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规定,从而设计出了二次草案。 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后,对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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