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31692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取消建造师注册制度篇一:释疑的消息是否真实释疑:关于的消息是否真实 最近,一则关于“取消注册建筑师和建造师的注册制度改为登记制度”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开来,几乎所有一建考生都被这个消息吸引,弄得有一点找不着方向了,人心惶惶的。这条消息是否真实呢?咱们建造师是否还能继续注册?挂靠会受到影响吗?我们需要一个深入的讨论,才能找出正确答案。网络上关于取消建造师注册的消息,所引用的资料主要是两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编办: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开后门。疑惑一: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到底如何理解?先看中编办: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开后门有人据此解释道:20XX年全面取消一级二级

2、建造师审批事项,建造师以后不能挂靠了,不值钱了。乍一看,确实是很有道理,我在一开始也被弄晕了,再加上今年来国家一直放风说要扼制“挂靠”,一阵紧张。幸好看到知乎上一位朋友深入的解读,这才安下心来。首先,我们来看中编办: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开后门中的说法:“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审批?让他们自我革命”。那么,建造师属于行政许可审批,还是非行政的呢?【总结】一级建造师是行政许可的,根正苗红!所以,立即取消,那就不太可能了。而至于“自我革命”?目前还没有接到咱们建造师要革自己命的官方文件。疑惑二:河南二建注册取消是真是假?我们首先看看改文件发布的时间:20XX年9月5日。嗯?看出问题来了吗

3、?去年9月就说取消了,那今年5月河南省二建考试还是照常进行的哦!即使是注册信息,也是有滴:河南省还是在正常发布二建人员的注册信息,只不过,换了个地方,在“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了。如果你有兴趣,去查一下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会找到这个:【总结】也就是说,河南省虽然发表了那个文件,但是二级建造师还是该干嘛干嘛,毫无影响,连注册的机构都没有换。不知道这样的证据,能否打消我们大部分心中的疑虑。疑惑三:国务院连发两文件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如何理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通读这份文件,也没有找到任何涉及取消一注一建的信息。其实,被取消的是这些:7月22日发布的文件显示,除

4、了放权【非行政许可】,也在对部分【行政许可】进行放权:如果看了下面这份官方解读,反而能得出,不会取消注册制度。8月12日文件中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总结】建造师的注册制度,有法律依据,有法规规定,且该职业跟公民财产安全关系重大,注册制度也便于管理,所以实在无法得出“取消”的结论。另外,取消相关职业资格证的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且不说建筑行业跟公民财产安全关系重大,单说现在的门槛,也已经很低了,遍地开花到处是野鸡公司、挂靠单位,要多少有多少。在我看来,为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未来准入门槛只有更高才是趋势。【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建造

5、师的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制度,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该吃肉的吃肉,该喝酒的喝酒,该认真复习的,抓紧时间!至于以后是否有可能取消这个注册甚至职业资格制度?我个人认为比较难,因为如今一、二级建造师每年有好几百万考生,而我们的建造行业也在蓬勃发展,急需建造师来支撑,不会轻易动这个的。篇二:关于建议取消注册建造师押证管理的函关于注册建造师证件管理有关意见的函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你局目前实行的建造师证书押原证措施,给建设监督管理及个人活动造成诸多不便,有关情况如下:一、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建造师享有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权力。因此,在注册建造师正常执业过程中,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扣押证书。同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此看来,对注册建造师及其证件的监管是住建部门的职权,你局这一措施显然已超出了自身的工作职责范围。二、不利于建设施工管理建造师证书采取押原证措施后,影响了住建部门的施工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7、(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近几年来,中央、省、市各级住建部门加强了对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这是保证工程顺利、规范施工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对工地实施“实名制”管理时,需对项目经理和证书原件进行人、证核验;对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行进行处罚,应扣押或注销证书的,也需当事人提供原件。三、影响建造师本人的正当活动一是影响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建造师在每次注册有效期内,需持证书原件到住建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修满课时后,才能继续执业。二是影响建造师办理证书延续或转注册手续。建造师注册证书到期或更换工作单位时,需持证书原件办理。三是影响项目部人员正常变更。项目经理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时,因证书

8、押证管理,在办理变更手续上造成困难。综上所述,我委认为,你局实行的建造师证书押原证措施,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实际工作的角度来看,都是不适宜的,应予取消。同时,我委将于9月份开展对在建工地注册建造师的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活动,并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延伸为常规性检查,为此,请你局给予高度重视,大力配合。此函。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篇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注册建造师改革:增加社保考核、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调整有效期20XX-08-02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注册建造师队伍已近200万,而且每年报考建造师的热情还很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9、的函”,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的内容做了具体说明,现整理给大家。 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20XX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10、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153号令的基本构架和内容,重点做了如下修改:(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

11、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

1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料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对社会保险的考核。鉴于近年来注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造师存在挂靠在其他单位,仅仅通过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难以发现此类问题。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因此,社保证明可以保证申请人与企业唯一劳动关系,在原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有效的杜绝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的发生。(五)体现以人为本,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平均学时数量。为强化建造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个注册期内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10个学时的要求。下一步,我部将针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反映比较突出的工学矛盾、教材与实际脱节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体制进行调整。(六)建立诚信档案,增加了执业登记的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