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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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奠安乡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辖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各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各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三、认真搞好协查。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各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

2、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五、加强法制教育。各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篇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建立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入库。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掌握到每一个人,努力做到情况明、底子清。二是清理清查制度。以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查验率为突破口,会

3、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对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三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并纳入服务和管理。四是计划生育合同制度。由有关部门、企业、雇主、房主、房客、社区、育龄妇女等方面互签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各自责任。五是“以房管人”制度。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实行“旅店式入住”,落实房主责任。 六是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形式和渠道在两地间交流流动人口有关情况。七是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各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二)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在户籍地流出人口管

4、理中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户主承诺书、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流动人口七项管理制度一、流动人口登记制度一、村(社区)使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登记。要求村(社区)计生专干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入户收集信息,及时建卡,及时变更信息。对每月新增人员情况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镇计生办。二、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卡使用范围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对于县内跨镇流动人口也在统计范围。三、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1个月

5、(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旅游等除外)就为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四、登记流动人口个人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对象涵盖所有流动人口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为管理重点。五、对以家庭关系存在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登记;对单身人员,以个人为单位登记。六、在登记家庭子女数时,以流入本地时家庭子女数为准。如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信息。七、流动人口在本年度内(计划生育统计期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出生当月、发现当月必须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上登记二、清理清查制度(一)镇、村(社区)组织所辖区域内单位、村对所有流出流入18-49周岁育龄妇女每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清查。(二)在清理清查过程中要对

6、所有流出、流入育龄妇女做好详细登记,摸清底数,做到“六清”,即:住址、经营地点清、信息联系清、婚姻状况清、节育措施落实清、查体服务情况清、家庭状况清。(三)清理清查工作要做到村(单位)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四)对清理清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查缺补漏,完善管理手续,堵塞管理服务漏洞。(五)镇、村(社区)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清理清查制度的落实。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一、育龄妇女(15周岁至49周岁)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30日之内,向居住地村(社区)委会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由社区负责流入人口的信息登记工作;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情况。

7、 二、村(社区)级计生专干必须每月对辖区流入人口进行入户登记;镇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每季度对所辖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三、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四、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五、现居住地验证机关要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

8、当事人换领新证。 六、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七、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证明。 八、流入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及时与流出地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并为流入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各项优质服务。九、各单位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100%以上。四、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1、镇计生办委托村(社区)委会与辖区计划

9、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2、订立合同要坚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4、镇计生办要督促签字双方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合同的有关条款,并认真履行相应义务。5、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对违约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篇三: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所在工作地暂时居住的人员。二、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三、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应到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四、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申领暂住证。办证须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二张、租房协议书一份。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所在区注销暂住登记,并交回暂住证。七、流动人口应配合本区组织的稽查、查验、对外来人员经常开展各种法制教育,建立流动人口协会制。八、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单位须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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