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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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篇一: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一、就业年龄我公司招录员工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

2、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 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 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六、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每日

3、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 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 最长不超过3小时。七、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九、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十、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十一、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 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 方法。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 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

4、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4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5.不许穿戴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 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 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装的式样,应当 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6.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 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 根据劳动防护用具,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

5、备 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 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 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 部门和公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4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 准。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 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 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 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

6、用品。6生产管理、安全、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 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 标准。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 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4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 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篇二: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

7、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本文分别从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等权益方面的保障以及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就业权 报酬权 休息权 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 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8、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就必须放在重要位置上。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

9、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1、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 1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目前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

10、招聘广告: “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关于对应聘者年龄、户口的要求,虽然在劳动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本人认为这也是一种歧视,应在相关法律中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否则对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对地方保护主义也是一种纵容。尤其对本地户口的规定,极不利于外来人才的有效的利用。本人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

11、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违法的招聘广告责任人采取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宣传。2、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

12、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

13、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 2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

14、。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它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5、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甚至有劳动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的主管说了就算数,根本没有什么规章可循。1、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上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必须引起我们整个社会的重视。本人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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