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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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权利的制度构建篇一: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理论复习第四章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第四章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学习目标:1、理解劳动规章制度的内涵、内容2、了解劳动规章制度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实施主体及原则3、掌握劳动规章制度评估方式、方法4、掌握劳动规章制度评估的步骤第一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一单元劳动规章制度概述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内涵二、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四、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五、制度制定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技能)招聘、薪酬、绩效、培训、考勤、休假劳动合同法第4条关于制定程序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1、劳动规章制度概述涵义: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在用人单位内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劳动规章制度的总称。理论界有三种理解:(1) 法律规范说:具有法律规范性质,是国家法律的细化和延伸,用人单位是制定主体。(2) 契约规范说:强调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能成为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或协议。(3) 集体合意说:强调劳动者集体合意是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基础。制定劳

3、动规章制度的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规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双发平等协商确定。(1)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2)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公司法第18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4、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劳动规章制度体系: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规章制度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形成的,具有一定纵向和横向的有机整体。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招聘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制度、考勤与休假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保密制度、人事交接调动制度、劳动纪律制度等。3、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1)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主导的行为,制订程序是民主参与,但最终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双方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订立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双方的法律行为。(2)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是全体职工的共同权力和义务,而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职

5、工的权力和义务。劳动规章制度一般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形式,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但侧重点不同,规章制度侧重规范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芬各种行为规则;集体合同侧重规范用人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动标准和劳动者待遇。另外,冲突解决,劳动和选择权。最高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1、共同点:都是确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都有关于劳动条件内容的规定。2、区别:制定主体:规

6、章制度由用人单位主导和最终决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是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适用对象: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全体职工的共同权利义务;劳动合同规定的只是单个职工的权利义务。内容侧重点:劳动规章制度侧重于规范职工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集体合同侧重于规范本单位内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劳动合同除共性内容外,侧重于劳动者个性化内容)3、冲突处理:劳动者选择。(最高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就高不就低”。三者规定不一致而劳动者没有选择时, 以有

7、利于劳动者为原则四、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1、企业正常运行的保证,组织成员行动的指南;2、企业考核、奖惩的依据;3、劳资双方维权的利器五、招聘制度制定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技能)1、招聘制度应包含的内容。招聘目的,招聘计划,招聘渠道,人员甄选规定,录用规定,入职报到手续,试用与转正规定,附则。2、实施招聘制度时应做到:避免歧视性内容;履行告知义务;符合企业发展需要。3、制定招聘制度时注意两点:(1)区分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招聘条件是筛选员工的基本资格要求,公开招聘信息的内容之一。录用条件是确定聘用员工的最终条件和依据,通常高于招聘条件。劳动争议中,如设置了招聘条件而没有设置录用条件, 仲裁、司法机关

8、通常把公布的招聘条件视为录用条件。(2)谨慎使用录用通知书。 该文件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能引发争议,如使用应注明失效条件。1、必须注意合法性问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合理设定加班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必备条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在协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2、必须注意周密性问题。(1)工资标准基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2)支付手段法定货币。(3)支付周期月、周、日、时。(4)支付办法亲领,书面委托。3、必须注意保存证据、资料。(1)工资台账至少保存2年

9、。(2)给本人的工资单要详细发放项目、扣除项目等(加班工资 如果不显示,会引起争议)。案例某服装设计公司按招聘程序,经面试、笔试后决定录用王女士。王提出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对王说:“凡是新招用的职工,都要先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到了第5个月时,公司认为王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便通知王女士走人。王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合同责任,并支付赔偿金。【提问】1、单位的做法正确否?2、如果您是协调员,将如何处理?1、必须注意合法性问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合理设定加班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报酬

10、、社会保险必备条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在协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2、必须注意周密性问题。(1)工资标准基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2)支付手段法定货币。(3)支付周期月、周、日、时。(4)支付办法亲领,书面委托。3、必须注意保存证据、资料。(1)工资台账至少保存2年。(2)给本人的工资单要详细发放项目、扣除项目等(加班工资 如果不显示,会引起争议)。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

11、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XX13号)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案例江苏某台资企业在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支付给试用期员工的薪资相当于同

12、岗位正式职工的50%,通过试用期考核后再补交社会保险。其理由是,新员工主要是岗前培训和教育,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此制度实行了5年之久,没人提出异议。20XX年2月1日,新员工小李试用3个月期满后,因未通过试用期考核被解除合同。2月12日,小李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按同岗位正式工工资的80%补发试用期工资,并要求补交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分析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岗同酬,试用期工资

13、经济补偿金2倍工资试用期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技能)1、试用期考核制度,应明确约定考核标准和依据,并签订协议,防止因随意性引发争议。2、试用期解除合同也必须有法定依据和程序。明确录用条件(书面);法定程序:告知;面谈;试用期结束前;同时发放通知书前 还应通知工会;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只适用于试用期的解除条件。案例20分钟陈小姐应聘某电子科技公司行政文员之职,经过笔试、面试后,进入公司报到上班。入职当日,公司与陈小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但没有约定录用条件。陈小姐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每天早上班晚下班,扎实勤勉工作。一个多月后,公司人事部突然通知她试用期考核成绩

14、不合格,并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小姐不服,向公司讨要说法,公司向她出具了试用期考核表。考核表中有考勤、技术操作、主管评分等项目,其总评等级为D(不合格),但每个项目评分没有写明。于是,陈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其中一条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充分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否则会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案例:20XX年4月某日夜晚,上海某老牌金店发生一起盗窃案,数十万铂金首饰被犯罪分子洗劫一空。次日,公安机关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张某所在柜台损失最为严重,其中一个原因是张某玻璃柜台的电子锁没有关好。几天后,金店决定对张某作出处理,理由是张某销售员的业务能力和基本安保能力,不能胜任销售员工作,记大过一次,罚款5000元,调整岗位至后勤部门。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职责仅在于销售金器货物,并无保管货物之法定义务。即使自己有疏忽,金店失窃也应追究保安而不是自己的责任。金店认为,销售员不仅有销售货物的义务,也应做好日常的货物保养和安全防范。双方争执不下,张某申请仲裁。五5、培训制度制定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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