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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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第一部分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一、填表规定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军队、武警系统及保密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2.时间:核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时期指标为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同时,“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三个指标还需报送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期数据。3.报表的各个项目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4.法人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应填写包括所

2、有产业活动单位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表中的经济指标只填写本单位的数据。5.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6.各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7.调查对象应在报表相应位置上签字盖章。8.若干说明。(1)“区划代码”和“行业代码”指标由普查机构负责填写。(2)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免填“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3)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

3、人单位填报“非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内全部指标。(4)铁路运输业系统、金融系统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免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或“经营性单位收入”内全部指标。二、粤J101-1表和粤J10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一)组织机构代码(01)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根据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1.填写规定。l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l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

4、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广东临时代码以GD或SG开头。2.获取途径。l 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直接获得;l 参照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3.主要审核要求。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l 长度为9(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l 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二)单位详细名称(02)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1.填写规定。l 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l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

5、位名称。2.获取途径。l 企业、个体户工商部门登记名称;l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部门登记批准名称;l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政部门登记批准名称。3.主要审核要求。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l 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l 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三)单位负责人(03)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又称“法定代表人”。1.获取途径。l 企业营业执照;l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l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l 社团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填单位主要负责人;l 个体户营业执照;l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l 基金会基金

6、会法人登记证书;l 产业活动单位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主要审核要求。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l 不能填写职务级别或职称。(四)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单位归属的镇或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第二部分:单位所处的详细地址,具体路街巷、队组及门牌号码。第三部分: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主要审核要求: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l 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l 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l 必须与最新的区划代码目录一致。(五)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 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单位

7、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单位归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镇(街道、乡)、社区(村)。第二部分:单位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具体路街巷、队组及门牌号码。第三部分: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主要审核要求: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l 必须与单位有关证照上登记注册地址相对应;l 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l 必须与最新的区划代码目录一致。(六)联系方式(05)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1.填写规定: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没有的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号码。2.主要审核要求:l 所有单

8、位均不能漏填;l 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七)行业类别(06)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根据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1.填写规定,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l 必须填4个以上汉字,采用“动词+名词”或“名词+动词”短语表述,如种植玉米、汽车维修、公共安全管理。l 填写1-2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总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l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第二部分: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对象免填。l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

9、业小类代码(4位);l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2.主要审核要求。l 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l 行业代码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码规则。(八)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1.填写规定,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机关名称。l 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l 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l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确实

10、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l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第二部分:机关级别。l 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市、州、盟);4-县(市、区、旗);l 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第三部分:登记注册号。l 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l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

11、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2.主要审核要求。l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不能漏选;l 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范围是“1、2、3、4”;l 登记注册号应按规范要求填写。(九)登记注册类型(08)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

12、国有企业(110):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集体企业(120):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股份合作企业(130):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

13、联营企业(141)、集体联营企业(142)、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和其他联营企业(149)。国有联营企业(141):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142):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149):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151)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国有独资公司

14、(151):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160):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171)、私营合伙企业(17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3)、私营股

15、份有限公司(174)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171):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172):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4):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171)。(8)其他内资企业(190):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10):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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