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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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职廉政谈话制度篇一: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广药发20XX14号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教育和引导新任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廉政勤政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第三条 谈话的对象是学院党委提拔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干部任前廉

2、政谈话,由学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组织部协助完成。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院党政一把手负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负责。集体谈话应有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第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第六条 谈话程序 谈话准备1、确定对象:在学院党委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学院党委组织部及时向纪委提供谈话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协商有关谈话

3、事项。2、拟定提纲:谈话前,纪委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3、确定谈话时间,拟定谈话人员及议程,确定记录人员,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谈话要求1、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3、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4、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和履诺情况、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第七条 科级

4、干部的任职前谈话,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会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附属医院科级干部的任职前谈话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20XX年4月5日篇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学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本着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和防范违纪的现象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谈话制度适

5、用情况1、新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2、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进行诫勉谈话;3、经其他方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要进一步批评指正,促其重视改正的,进行诫勉谈话;4、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引以为戒的,进行诫勉谈话;5、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6、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制度的情况。二、谈话制度适用对象学校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三、确定谈话对象的程序在任用或聘用文件发布前,依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责任规定,校级领导干部谈话,由校

6、党支部研究后进行。四、谈话的主要内容1、对于任前廉政谈话,主要从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方面进行;2、对于诫勉谈话,向被谈话人指明反映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认识,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谈话人应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被谈话人对反映问题或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六、谈话注意事项1、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时间和地点;2、谈话人至少两人,并使用规定的表格做好记录;3、对谈话情况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充分重视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4、诫勉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保密,不得泄漏;5、收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7、谈话中要实事求是的回答和陈述问题;6、被诫勉谈话人不得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7、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七、谈话的后续工作1、对任前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应采取定期回访制度,了解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并征求该同志的主管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与评价。2、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3、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委托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4、在诫勉谈话

8、中,得知被反映的问题不实时,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5、谈话记录要列入干部廉政档案。八、本制度由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职廉

9、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与其谈话或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组织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或纪委(派出纪检组)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内进行。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

10、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谈话对象: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工作的副职。谈话内容: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

11、,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二)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谈话对象:换届选举后的各镇、嘎查村干部,新提任的部门负责人及机关中层干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谈话内容: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

1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4.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

13、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6.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三)廉政警示谈话谈话对象: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谈话内容: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

14、谈话对象上交书面材料。(四)廉政诫勉谈话谈话对象: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3.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6.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臵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7.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8.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谈话内容: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纪委要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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