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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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阳区交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名称: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4.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4.其他规定的条件。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

2、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数量限制:宏观调控。许可期限:20日。收费项目:工本费30元。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

3、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办理机构:青岛市城阳区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202号联系电话:0532-87868260,0532-87868462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线路变更)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4.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5.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

4、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5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

5、日到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

6、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

7、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许可期限:15日-20日。数量限制:宏观调控。收费项目:工本费30元。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办理机构:青岛市城阳区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202号联系电话:0532-87868260,0

8、532-87868462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住处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材料: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

9、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数量限制:宏观调控。许可期限:15日收费项目:工本费30元。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15号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办理

10、机构:青岛市城阳区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202号联系电话:0532-87868260,0532-87868462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

11、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请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10.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数量限制:宏观调控。许可期限:15日。办理机构:青岛市城阳区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202号联系电话:0532-87868260,0532-87868462名称: 1.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核2.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审核3.船舶营业运输证4.固定班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变更航线、班次、站点。依据:1.中华人

12、民共和国港口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3.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4.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条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开业条件:1.有相应的运输船舶及船舶证书;2.主要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3.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其中,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客运船舶停靠港、站点及安全服务设施;4.有相应的资金;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及设施;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资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及材料:从事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

13、手续:1.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2.具备开业条件的,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3.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运输区域在本市辖区内的,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区域超出本市辖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从事固定班次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正点营运。需取消或变更航线、班次、站点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三十日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临时取消或变

14、更班次、站点的,应当公告,并办理有前退票或换票手续。数量限制:宏观调控。期限:20日。办理机构:青岛市城阳区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202号联系电话:0532-87868260,0532-87868462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应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应的设备、设施;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得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材料:1.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表;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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