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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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宪政制度篇一:浅谈中国宪政制度浅谈中国宪政制度首先,关于宪政的概念,至今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1、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存在司法审查;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2、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3、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2、”4、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而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1、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 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2、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 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3、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 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4、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

3、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 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中国宪政经验佐证了克雷默教授关于人民宪政的主题:如果没有人民积极参与制宪及其实施,宪法就不可能转化为宪政。正如麦迪逊指出:“人民自己”才是自由的最可靠守护者。一旦人民从政治舞台消失并把权利保障的任务完全委托给政府,他们很快会发现宪法就是一张废纸;事实上,在这样的社会,一部良法与其说是

4、纠正不公的手段,不如说是掩盖不公的门面。中国最高法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失败验证了这一点:在缺乏人民支持的状态下,齐玉苓案注定不可能成为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宪法确实对保护人民权利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本文所示,这种作用带有极高的代价、不确定性和不可复制性。中国的宪政经验同时证明,民间宪政论也带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规范意义上,人民当然是所有公权力的最高源泉,政府纯粹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行使权力;如果政府实际上偏离了这个基本目的,那么一定因为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宪法框架出了问题。这个笼统的论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无法回答一个关键问题:人民如何才能守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呢?没有人民支持的司法审查本身显然是不

5、够的,却不失为人民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一种具体机制。正如孟子两千多年前早已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而这正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在道义和制度约束下忠实执行法律的政府。在当今中国的日常公共生活中,无论是孙志刚事件、唐福珍事件、厦门“集体散步”等少数成功还是许许多多的失败都证明了一个共同点:没有适当的制度支持,人民的维权必然是“逆水行舟”,维权斗争艰难困苦、代价高昂,而获胜的可能性却微乎其微。人民是所有正义事业的最终推动力,零散、孤立的抗议是不可能实现目标的;相反,抗议、游行、集会等维权表达方式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受到保护,尤其是周期性选举、为了争取选民支持而自由形成的政治团体、不同权

6、力中心的相互制衡以及政治中立机构的司法审查。这些制度非但不威胁人民的政治和宪法最高地位,而且还为宪法体制下的民众参与提供具体内涵。事实上,既然是宪政,就只有通过受宪法约束的政府才能实现,因而民间宪政注定不可能是纯粹“民间”的,而只能是在人民推动乃至主导下实行的一种宪政。目前,中国的宪政还面对着其他各种挑战和问题,如:1、男女退休不同龄案平等权的宪法保护2、王春立等选举权案选举诉讼的宪法保护3、手机短信“诽谤”案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4、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生命权的宪法保护5、孙志刚案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6、深圳“卖淫女”示众案人格尊严的宪法保护7、延安黄碟案住宅安全权的宪法保护8、物权法合宪性争议

7、财产权的宪法保护9、齐玉苓案一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10、“孟母堂事件”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因此,要完成从宪法到宪政的过渡,中国需要一套能够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并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人民自己必须看到宪法制度对权利保障的作用,对制度改良形成自己的诉求并主动参与到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来。计算机系 10非师2班100811219郑志滨篇二:美国宪政制度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因此,

8、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联邦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联邦制体

9、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

10、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总之,联邦政府行使的是宪法授予的、列举出来的权力,而州行使得是“保留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然涉及到分权,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

11、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这样就很好的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三权分立和制衡。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一大特色。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体来说,就是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宪法负责。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个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二人,共100人;众议员按人数分配席位,每三万人分配一个席位,每州最少一个席位(如阿拉斯加),共435个议席。国会拥有的权限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和监督政府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任命批准权、国际条约的批准权、财政法案的首批权等。总统是

12、国家的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政府首脑权和行政立法权。具体包括:1、军事权。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掌握国家各大兵种的最高指挥权。总统有权任命国防部下设的三军部长、任命高级军官和将领。2、荣典权。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在特定场合接受元首级别的礼遇。3、外交权。总统有外交决策权,代表合众国进行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条约(条约须参院2/3通过),或者绕过国会同外国缔结政府协定,并有权任命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使节如大使、公使等。4、赦免权。赦免权是美国总统的一项重要的专有权限,不受任何机构的干涉和限制。赦免权适用于在美国一切法院

13、的判决中被宣告有罪的人。5、政府各部部长和各独立机构的最高长官有任命权、命令权和领导监督权。6、提出立法倡议权。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独立行使。联邦法院系统从下到上分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系统的各级法官均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2/3多数通过。州法院系统从下到上也分为三级,分别为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受州高度自治的影响,与联邦法院系统相互独立,没有任何管辖关系。它们按着司法独立、政治中立、遵循先例原则独立地行使着自己的职权。三权之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权力的互相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定国会的立法,国会又有权以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

14、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可宣布联邦法律和条例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的行政权力也受到来自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国会掌握财政权,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要由国会批准。国会不批准,不拨款,总统及其行政机构便不能开支款项。总统有权任命高级行政官员,但要经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但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国会还有权对总统提出弹劾。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要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约。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在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和制衡这一基本框架下,

15、美国的宪政制度得以建立。在两百多年的历史中,这一框架又保证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和完善。说到底,我觉得美国宪政制度所体现的就是“分权”原则。联邦制是中央和地方分权关系的保证,三权分立又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机构得以分开,使它们各自的权力得以明确。它的“分”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分,而是建立在历史和现实需要基础上的“分”,在“分”的同时又注意互相之间的制衡,从而有效地遏止了专权和腐败的产生。宪政制度,是一个好的体制。从美国的宪政发展史中,我们看到了世界宪政发展的趋势。篇三:中国宪政制度关于对人大代表实行竞选的法理评说20XX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付春最近从国内报刊和网上媒体得知近几年来,在新疆昌吉、福建泉州、广东深圳等地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相继出现了竞选现象,这无疑在中国选举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种竞选虽然还不带普遍性,但却分明是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吸收人类文明智慧结晶,把民主政治建设置于整个世界民主建设大潮的具体体现。竞争性选举是现代选举的特点,也是公民选举权能否很好地行使的关键。不管操作过程是如何的不完善,就竞选的本意来讲还是在于使选民对于候选人有更好地了解,能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评判和选择,更好地行使选举权。因此,竞争性选举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竞争性选举是候选人能力的展示,是提高代表素质的重要关口人大代表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争取选票,这样的场景以前我们很少看到,因为在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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