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案双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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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一案双查制度篇一:“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封法发20XX138号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

2、、办法、管理规程实施。第四条 “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 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第三章 工作分工第六条 “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3、一)负责“一案双查” 工作的组织部署;(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三)决定离岗人员;(四)其他处理事项。第七条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第八条 “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核实的

4、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上报监察部门。第四章 内查范围第九条 在司法审判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一)涉嫌违法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二)司法工作人院在办案时有违法违规现象,且情节严重的。第十条 司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内查内容第十一条 内查主要检查我院及各庭室、派出法庭,司法工作人员日常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一)案件的审判,立案的受理情况,当事人的认定,审判方式的确定,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判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的规

5、定严格依法进行司法审判,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案件结束后的归档是否严谨有序。其他审判和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二)我院各庭室、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第六章 工作流程第十二条 案源传递。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条规定情形的,10日内将情况报监察室,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发现线索24小时内将情况口头报监察部门,并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

6、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案件受理权限,3日内报监察部门。司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在24小时内,由相关科室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报监察部门。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执法过错行为,由业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纪律责

7、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科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核查情况,牵头部门应组织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第十四条 研究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一)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业

8、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符合内查规定情形,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篇二:一案双查关于石油企业落实 “一案双查”制度的初步探讨摘要:“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通俗地讲即下属违纪违法,相关领导人也不能置身事外,要接受

9、谈话和调查处理。石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工作,首要服从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需要,因此必须选择适当的方法。本文就石油企业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关键词:纪检监察 一案双查保证措施一、落实“一案双查”制度的紧迫性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把纪委的职责作了明确框定:“协助”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责,今后,党委对反腐工作“站在一边看”的时代,真正结束了。20XX年中央的反腐之路中将“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列为重点,主要领导是反腐“第一责任人”,不啻一张张落实到各级一把手头上的“责任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10、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也提示,反腐败斗争不应是纪委一家单打独斗,而应是一种全党合力。 腐败之根在于用人制度,党委主要领导若在选人、用人上把关不严,纵容“蛀虫”,就可能被一并问责;而纪委若不主动、明确、真实地提出检查考核意见,也可能失察渎职党委、纪委都要在反腐上“动真格”。二、落实“一案双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一)立案范围界定不清由于“一案双查”涉及领导干部,由谁建议、由谁来查办,是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案双查”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目前没有形成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二)“一案双查”操作性不强如从违纪人员职务上,不明确是指班子成员还是具体指某种层级以上干部;从违纪人员数量上,不确定是指一起案件涉及几个人以上;从涉案资金数额上,数额界定不明;这些定性、定量的关键性的量化因素不明确,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一案双查过程中无法定性操作。(三)“一案双查”处分标准模糊目前在我们某些单位内部还存在着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经济处罚等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情况

12、,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淡化责任追究效果。(四)“一案双查”保障措施不到位1.领导机制不健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况屡有发生,缺乏向领导追责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在石油企业,有些“一把手”在执行某项决策时,自己单独做决定,或只和个别领导通气,上会只是走过场,做个会议记录。结果出问题时,找不到责任人。说是个人决定的却有会议记录,说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却是个人说了算。2.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查办案件是纪委一家的事情,在决策过程中没有派有关纪检、审计等内控体系和监督部门参加,导致实施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出现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脱节.

13、3.没有建立检查考评机制,没有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案件检查工作考核目标.4.末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办案工作过程中,对应查不查、查而不实、查而不究、究而不严等行为没有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五)监督监管制度落实乏力1.部分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民主作风意识不强,各级监察部门在接受上级业务领导的同时,在经费、人员岗位安排等方面却受制于本单位的领导,使得监督功能有所削弱。2.领导干部的在决定重要决策时,决策过程没有一定的透明度,广大职工群众不能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3.由于受到业务工作和行政领导的制约,监督时间、人员不能完全落实,监督

14、出现盲区。4.畏权心理作祟,不敢对领导的言行进行有效监督,隐含着对权力的推崇与畏惧。 三、落实“一案双查“的保证措施(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核、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的各项工作。强调纪律,确保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相互协作、主动作为。(二)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要求1.严格责任分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作为“内查”的两个主要牵头部门,既要做好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又要确保各自的职能得到规范行使,做到主抓不缺位,协抓不越位,不推诿、扯皮,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2.明确

15、一案双查范围。对上级交办、同级转办、审计部门查办案件、外部举报中涉及到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重大违法案件,都应列入一案双查范围。3.查前的联系协调机制。在选案查案环节要做到认真分析、区别案源情况,凡涉及纪检监察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需及时与上级监察机关部门联系,共同制订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4.查中的联合办案机制。开展一案双查,实行财务审计与监察室联合办案。财务审计主要检查相关责任人涉及违规支取、违法问题;监察主要检查纪检部门及其人员是否有违反党纪政纪条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及是否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同时跟踪审计办案过程,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执法能力的监督。5.加强查后管理。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季召开一案双查工作互动会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于“双查”案件,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监察回访,重点关注纪检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保障一案双查的成果。(三)配强人员,提高队伍战斗力1.配强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是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排头兵,是双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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