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二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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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 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 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工作。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

2、编制,还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2、城乡规划的制定(1)城乡规划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等。2)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中,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属于强

3、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3)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审批。4)城市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5)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5、员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6)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7)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8)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6、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9)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3)科学、民主制定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法为依法科学、民主地制定城乡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2)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3)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

7、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3、城乡规划的实施(1)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循的原则: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2)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即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城

8、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俗,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3)在镇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即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

9、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4)在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应遵循的原则是: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5)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这些用地是指城乡规划所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洪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律保护的用地。6)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不得作出规划许可的原则(2)近期建设规划

10、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才能保证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城乡规划法对近期建设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是要靠近期

11、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来落实的。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这就能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五年计划相一致,有利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落实和有效施行。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乡村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作出了以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法律凭证来实施城乡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在城市

12、、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13、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

14、续。 5)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4、城乡规划的修改(1)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城乡规划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修改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即: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

15、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人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2)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城乡规划法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的报审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实际上就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同样是要求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3)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4)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3)规划修改的补偿5、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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