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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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篇一: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锡价服20XX228号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文件无锡市物价局锡防办发20XX61号锡财建20XX25号锡价服20XX228号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 和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甚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XX52号、苏财综20XX

2、107号、苏价服20XX294号) 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国家和省确定设防的市、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和度假区。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市、市 区财政预算,由市、市 区财政部门拨款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企业包括: 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

3、易地建设费。指凡在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的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都必须依法结合地面建筑建设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级以上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1、市、市 区各级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防指挥所建

4、设经费由本级政府安排解决。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15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每户每年缴纳60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经批准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一5比例范周内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8元一56元缴纳易地建设费。人防平战

5、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二、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市、市 区地方财政每年依法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当地税务、工商部门征收。市、市 区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主管部门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不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四、

6、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管理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 、 区 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缴,并从超过规定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2o的滞

7、纳金。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适量的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费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市、市 财政局按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总额3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10的比例,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8、,并接受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防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约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六、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人防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二00三年七月一日篇二:财政厅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资?20XX?7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1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9、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处置

10、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2第四条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11、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第五条 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

12、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八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 3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九条 省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闲置资产;(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七)抵顶债

13、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4(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十条 审批权限。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一)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三)对外投资(含股权);(四)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交通运输工具;(五)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14、六)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通用及专用设备;(七)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存货;(八)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可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报批程序。省级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见附件1)。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纸质申办材料,同时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5篇三:太仓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太仓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9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XX联字第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40号)以及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XX52号、苏财综20XX107号、苏价服20XX294号)、苏州市财政局、物价局、人防办关于贯彻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太仓市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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