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26626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

2、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厅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

3、事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4、;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厅长批准授予;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胜任本职工作;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

5、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

6、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二

7、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于本条例。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警管2班张任明 1992年7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颁布实施,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制度正式实行。可以说,这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增强了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在二十三年来的时间里,随着警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中国的警衔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矛盾和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

9、衔:部级正职: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厅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授予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

10、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厅长批准授予;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出现问题:一、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的巨大变化,使得现行警衔制度己不适应社会发展及警务管理的需求。现行警衔制度是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十七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警务管理制度的不

11、断完善,国家和公安部门相继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政策、法规,使得警衔设置与行政职务序列、组织制度等脱节,显现出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现行警衔在明确上下级关系、等级和职务的功能上不明显。目前的警衔制度中,一个职务等级可跨四个警衔等级,行政职务与警衔设置对应混乱,在管理上不够顺畅。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很多单位尤其是在基层,警衔较低的是单位的领导,而警衔很高的只是普通的民警,会出现二级警司管理一级警督的奇怪现象。二、现行警衔制度在体现荣誉和激励的功能上有弱化趋势,发挥作用不够明显。警衔的晋升应该被视为一种荣誉,由低一级的警衔晋升高级警衔应该

12、有详细而具体的措施。警衔津贴标准过低,激励作用不明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警衔津贴的标准和级差越显过低而减弱激励作用。警衔的晋升只是晋高了则多几十元、评低了则少十几元的警衔津贴而已,致使一些民警对警衔晋升重视程度也在降低。三、现行警衔制度首次评定警察警衔的规定条款本身存在简单笼统和标准不全面问题。1992年8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是基于全国公安系统首次全面实行警衔制度,为保证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顺利开展而针对当时情况制定的,而在以后的十几年评定警衔工作中,仍然按此标准实行,势必不能完合符合实际情况。解决办法;一、按职设衔,增强衔称的专职属性

13、,在职务要求上体现警衔要求。警察的警衔设置要加强与所任的行政职务的对应性,要体现警察职业的特点,减少一职跨多衔的范围程度,有效区分领导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衔级设定,增强衔称的专属性。要明确上下级关系和指挥序列。做到有什么样的行政职务就有与之相应对应的警衔,非领导职务可设置资历警衔等级,但要和领导职务的警衔区分开。第二,建立和设置能够激发广大民警荣誉感和上进心警衔晋升机制。警官的晋升上要设置合理的晋升渠道,保证晋升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让广大基层民警都有机会晋升,真正选拔那些德才兼备的人走到领导岗位。要把授予警官警衔和行政职务联系起来,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第三,提升警衔津贴标准,建立警衔与福利待遇相

14、对应的工资制度。警衔不仅仅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体现警察的荣誉的符号,同时也应该和工资及福利待遇相对应。增强了警衔的行政职务专属性,也要提高警衔津贴的标准和衔级差别,以增强警衔待遇的“专属性”。警衔制度改革将对公安队伍建设起到促进作用。我们要正视和解决警衔制度存在矛盾和现实问题,借鉴和参考世界先进警衔管理制度的经验,但又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管理制度。我们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推动体制创新,回应时代要求的高度,真正建立合理、完善的有中国特色警衔管理制度。篇三: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