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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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制度篇一: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

2、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

3、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附:调解流程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 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一、学习及例会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2、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

4、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3、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二、纠纷接待登记和受理制度1、设立案件登记薄2、登记的内容:来信来访的日期、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事由、记录人签名,记录日期。3、对于当时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或濒临激化的纠纷,可以先调解,再补办登记手续。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说明原因,并注明移交部门或承办人。5、调解纠纷统计表每月上报市司法局。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乡镇、部门从抓早、抓

5、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2、排查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都能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

6、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及时调处;跨乡镇、跨行业重大纠纷由县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涉及到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各级调处组织分流到部门限期调处。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久调未决的疑难纠纷,由各级调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定调处方案,确保调处成功。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县级主管领导对分管部门,乡镇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部门

7、督查,对本行业本系统内涉及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三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四是会议督查,县级每季度、乡镇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5、回访机制。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本级调解组织指定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6、报告机制。村(居)每月向乡镇,乡镇及县级部门、企事业单位每月向县司法局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

8、案,实行“零报告”制度。乡镇、部门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报告。7、培训机制。定期对乡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县司法局负责每年对乡镇、机关、厂矿企业调委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乡镇对村调委会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业务培训。四、请示汇报制度为加强民间纠纷调解的指导,更好地做好调解工作,特制定请示汇报制度。1、汇报内容:(1)纠纷的受理处理情况、工作成绩、经验、教训、经验等。(2)复杂、疑难案例的受理、处理情况及重大纠纷信息。2、汇报方式:一般性工作汇报按月上报。疑难矛盾激化的案例随时

9、上报。五、研判分析制度做好纠纷信息的调查,研究、处理、总结。撰写调研文章,不断探索预防纠纷的新机制和新措施。1、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关纠纷调解的调研文章或经验总结文章。2、专人负责信息编报,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工作、通报情况、反映问题、推广经验;3、每月编印一期以上大调解工作简报分送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有关领导、部门;4、重要工作信息随时编印上报下发;5、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向县矛盾纠纷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报告。六、归档立卷制度按照案卷装订要求,办理完毕案件,应及时立卷归档,并填写清单一式两份,上交内勤保管。

10、附:案卷装订有关问题说明1、卷宗材料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调解申请书;(4)受理调解通知书;(5)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6)法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身份证明;(7)死亡、亲属关系证明;(8)授权委托书;(9)当事人书面陈述材料;(10)谈话笔录;(11)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12)鉴定材料;(13)调解笔录;(14)调解协议书;(15)受理调解登记表;(16)调解不成告知书;(17)送达回证;(18)协议履行及收款凭证;(19)回访记录;(20)卷底。2、卷内材料编号:除封面、目录,卷底不编号外,其余材料均应编号,如材料反面亦有内容,也要编号,号码统一写在右上角,反

11、面编号写在左上角,卷内材料不能有空号、漏号、重号。3、卷内目录的填写:卷内目录采用格式化内容填写,有则编号,无则空白,每栏页码只填写始号,最后一栏才填写止号。篇三:人民调解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岗位责任制度1、 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2、 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受理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做到小纠纷不出调解小组,一般纠纷不出社区调委会,疑难纠纷不出街道调委会,调解率达98%以上,成功率达95%以上。3、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矛盾纠纷的发生。4、 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觉遵守调解工作原

12、则和纪律,不断提高法律、道德和调解技能。5、 严格按照部颁规定做好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统计、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纠纷登记制度1、 调委会队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均应进行登记,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2、 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纠纷简要情况,并由登记人签名盖章,记明登记日期。3、 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4、 调委会应当定期将民间纠纷受理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汇总表,并妥善保存。曲江街道沙口社区 二O一一年元月回访制度1、 调委会对调结的涉及对方当事人的纠纷、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结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期间进行回访。2、 回访要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等。3、 对回访中掌握的重大情况,要现场处理,确需汇报研究的。应控制事态,再行上报。4、 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如实记录,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曲江街道沙口社区 二OO九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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