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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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篇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方式,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也有利于司法廉洁和司法监督,而我国人民陪审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了诸头问题,本文在结合陪审制的产生、意义及中国的社会现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后,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几点设想。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必要性;意义;现状;完善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

2、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却进行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XX年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及在我国的确立、简述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陪审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源于公元前594年的古代希腊和罗马。这得益于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的改革,从其实施过程可以看出陪审团人数的多少反映了所审案件重要性的大小。现代的陪审制度肇始于欧洲中世纪。英美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英国,如英国历

3、史上著名的12人陪审团。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由此而知,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的。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法国“加洛林”王朝,虽然王权的一度扩张导致陪审制度逐渐消失。但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法国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度也被引进了德国。、简述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的陪审制度虽启萌于清朝。但旧中国内忧外患的残酷现状导致中国法制建设举步维艰,公民权与司法权无法得到有力保障,陪

4、审制也成了一纸空文。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抗战时期根据地陪审制度建设经验为基础,如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的陪审制度,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严重异化。1978年,中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得以重建。同年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随后,1979年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国第

5、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规定。至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审判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具有强制性。由于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得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倍受观注。20XX年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二、 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是否应该保留及存在的意义。(一)陪审制度是否应该保留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进行着激烈的争执。综合反对保留陪审制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陪审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

6、造成独立人格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民众易屈服于权威。且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众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审判易受人情的影响;2、陪审人员难满足审判要求。民间挑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司法经验,但其审理案件的能力仍不具备,特别是案情复杂案件;3、陪审费用易造成资源浪费。人民陪审员参审支出的大量费用如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针对中国目前各级法院现状,承担此费用仍有很大压力。针对上述三点反对意见,笔者一一评析,认为人民陪审制度需保留。1、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的现状。我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不假,但并不能以此枉下我国人民屈服权力、反对参与司法的

7、结论。从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就可看出,中国民众正从以往对权力的顶礼膜拜,一步步的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争取法律应该赋予自己的权利。我国的民主进程有目共瞩,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都有很大的提高,以封建历程之久来否认陪审制度的存在观点难以立足;2、以全面的视野理解陪审员的意义。陪审员就其法律专业素养及审判经验来讲,的确不如职业法官,容易受感情的影响和伪证的迷惑,有时对复杂的案件较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和了解。但从判断事务上讲,陪审员能从社会伦理和社会一般价值标准出发看待问题,具有能正确反映民意的优点。选取最合理之理由,在案件审判做到合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合理化,这也符合当代中国审判的要求。3、以理性

8、的价值观领悟司法效率的本质。本人认为陪审制度是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并不属于一个层面,当发生抵触时,应当优级先考虑司法公正的问题。(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意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司法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1、司法民主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指陪审制度在维护公众的民主权利方面的价值,它是陪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所追求的初始价值,或者说是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它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之中。(1)、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民主贯穿于陪审制始终。一方面,人民陪审制符合我国政

9、治体制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加快我国民主建设的进程。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司法民主被视为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当化理由,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

10、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司法权力行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监督震慑于法官的一言一行。如果一名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一般要三思而后行。一篇二: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体现民主,防止司法的腐败,但是在实际操作却导致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本文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成功经验,从而根据我国的囯情,探讨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陪审制度。【关键词】陪审制度;陪而不审;陪审团一、我国人民陪审制

11、度现状与成因(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现状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指非职业法官的公民个体通过有组织的形式参与到案件调查、审判等过程的一项法律制度。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中审理,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的腐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不明确,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弊端更为显现。(二)我国陪审制度现状成因1.陪审制度不完善,尚待改革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的规定。主要特点是:(1)陪审制度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陪审范围不明确,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选择陪审制度;(2)陪审员选任资格规定过于简单,结构

12、单一化,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3)陪审员连任制度有失公平性;(4)陪审员经费拨助不明确。2.我国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陪审效果不明显,容易造成“陪而不审”的结果 据了解,陪审员产生是由人大任命或单位推荐等方式;一般要求学历较高,缺乏代表性;他们当中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过程中,观点往往不专业、没有说服力,在案件合议时一般不发表意见,评议表决时信服于职业法官。因此,我国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二、从美国陪审团制度探析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美国各级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按成员的人数可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大陪审团”一般由案发地23名普

13、通公民随机组成,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一旦案件进入立案阶段,那么“大陪审团”就自行解散。“小陪审团”是指进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后,会有12名公民随机组成一个组织,负责对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及对其前期犯罪指控进行判断,如果“小陪审团”判定当事人有罪,则由法官直接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如果“小陪审团”认定其无罪,那么当事人将得到无罪开释。1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团主要决定解决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问题。(二)美国陪审团制度价值与不足1.通过权利实现公民的自由陪审团制度通过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制约国家权力,实现了公民的自由。陪审团制度通过公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了公民的自由

14、。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2.一致裁决制可以防止多数人暴政篇三: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孔淑华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作者简介:孔淑华,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1977年8月调至红旗岭农场16队任出纳员。1985年至今担任红旗岭法庭审判员。联系电话:0469-5560427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

15、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孔淑华日期:编号: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本质看,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追本求源,都可以追溯到英国陪审制。我国陪审制度是从英国的陪审制中移植、异化而来。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的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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