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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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篇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考评范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以上的,镇(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企业、市场及其他新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邀担任各人民

2、调解委员会特邀人民调解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工作人员。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设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五、四、三、二、一级人民调解员称号,并发给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的等级人民调解员专用证件。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一)五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2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二)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3年以上,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

3、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三)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有大专以上学历;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3、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工作能力较强,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4、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主要业务骨干,可以带领和动员调委会其他成员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四)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3、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可以对当地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

4、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2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5、对调解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思考,开展工作具有预见性和计划性;6、应能着眼于调解工作的“预防”属性,正确认识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纠纷产生的一般原因,如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化解各类矛盾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政策等有较深的研究;7、在调解工作中应能够勇于开拓,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在防止矛盾激化、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有突出事迹。(五)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应有6年以上的人民调解工作经历;2、其他条件与二级人民调解员要求相同。第六条 评定方式。(一)五级人民调解员由街道(乡、镇)司法

5、所负责评定并发证书,报区县司法局备案。(二)四级、三级人民调解员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推荐,区(市)县司法局负责评定并发证书。(三)二级、一级人民调解员由区(市)县司法局初评,成都市司法局审核批准发证书。同时可授予首席人民调解员称号。第七条 首次申请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的程序。3人民调解员首次申请评定等级,需由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司法所或区(市)县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批。第八条 法学专家、离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教师等聘为人民调解员时,如自身素质较高,能力较强,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适当破格评级。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不实行终身制,

6、评定部门可根据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及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进行升降评定。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纠纷调解数量和性质难度;(二)调解质量和成功率;(三)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四)所获先进个人或集体奖励;(五)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六)没有发生因本人责任,调处不当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七)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法律和调解业务水平测试;(八)其他特别突出成绩。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的晋升。已具有等级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晋升等级: 4(一)人民调解员前一等级评定后,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

7、(二)符合申请晋升的人民调解员等级基本条件;(三)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合格。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累计三次以上区(市)县级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破格晋升等级。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晋升,需由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区(市)县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批。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的降级。已具有等级的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原授予机关对人民调解员等级予以降级。(一) 连续2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二) 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的保留和取消。等级人民调解员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后,不再参加以后晋升考核、不再享受报酬奖励待遇,

8、原授予的等级可以保留。如以后再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授予机关取消原授予的等级人民调解员称号。(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5篇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现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义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

9、XX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改革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普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只有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二、

10、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XX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目标是:力争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

11、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方式与分工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

12、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年度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10天。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由县(市、区)和地区(市、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地区(市、州、盟)司法局(处)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指导和组织司

13、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后,组织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证书并做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评比及奖励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原选举聘任单位予以撤换。为了从组织方式、培训方法、学习内容等方面为基层提供模式和样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示范性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理解新颁布的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规律,总结、交流培训工作经验,为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培养师资和骨干,其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管理干部、模范人民调解员代表。示范

14、培训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与实际需要确定。四、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内容与方法人民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为了统一培训标准,规范培训内容,司法部将制定下发人民调解员培训大纲,并根据人民调解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发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地应当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广泛发动和组织各级、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

15、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既可以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形式开展培训。五、加强领导,保障人民调解员培 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开展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要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培训落实,收到实效。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要认真总结、推广培训工作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培训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培训工作的指导。人民调解员队伍数量大、分布广、文化基础差,培训任务十分每繁重。为此。要坚持培训工作重心下移,主要依靠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广大基层司法所,充分发挥他们在培训方面的职能和作用。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开展的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促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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