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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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行政法律文书篇一: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的主要行政司法文书行政裁定书人民法院行政司法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各种文书。它包括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本章只阐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和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一、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行政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一个程序审理终结并为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而开庭审判、宣告判决过程的法律文书的总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

2、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个程序的审结,要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在其结束之际和宣告对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之前,需要制作有关笔录或制作呈请院长审批的报告性质的文书。这些笔录、报告类的法律文书也属于判决文书之列,但它们只供内部使用,不对外行文,只具有法律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判决文书中只有判决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时,依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所制作的用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文书就是一审行政判决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

3、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审行政判决书就是根据这一规定而制作的,其核心内容需围绕以上法律规定展开记写行政诉讼案多为“民告官”的案件,依法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结构内容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4、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字号。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书写,发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2.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其中,行政案件性质简称为“行”,第一审程序简称为“初”,因此本文书的文种类型字为“行初”字。过去习惯将该文书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前置(目前一些法院在编写文书字号时仍这样编排)。如“(20XX)行初字第18号”。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年份应放在发文序号前面才合乎规范,如“行初字(20XX)第18号”。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先列原告,再列被告,后写第三人。如果这些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委托

5、代理人的,分别将他们写在原告、被告、第三人的下一行。原告、被告、第三人基本情况的记写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住所,其中住所写其户口所在地;如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两者都要写明。(2)法人。写明法人名称、住所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3)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起了字号的个人合伙者,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处所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4)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应写明其业主的基本情况;起了字号的,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系某某字号的业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也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6、单位、住所等,并在其姓名后写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如果是律师的,只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单位和职务,无须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4.案由。包括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以表明和便于检查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是否合法。其规范的句式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如果原告或者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在上述案由部分最后的“本案已审理终结”一语前面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7、庭”。(二)正文正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讼争的内容。行政诉讼是以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这一部分应先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再写明被告的答辩(举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简述第三人的意见。在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双方讼争的内容的记写要简明扼要,不能简单照抄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2)某些案件讼争的内容可能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一方面,在记写时,只明确双方讼争的内容即可,无需对行政行为作全面介绍。(3)记写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实质性问

8、题时,要善于抓住讼争矛盾的焦点,对双方讼争的理由及所列举的证据、法律、规章等,可采用一一对应式的记写,以突出问题。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是判决书的重要部分,是分析案件、判决结果的依据。行政诉讼是以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事实部分一般应先写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举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然后简述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再简述第三人的意见。3.判决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阐明法院的观点,从而得出判决结果。这一部分内容在

9、本判决书的结构上还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叙写这部分内容时,一方面分析要紧扣具体问题,有理有据,合乎逻辑;另一方面引用法律、法规,既要重视实体法。又要重视程序法,且对法律条文的表述,要做到准确、具体、完整;再次要规范表达句式。即:“本院认为(分析论述)。依照(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4.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行政判决书的关键及核心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诉讼判决有四种结果:一是维持;二是撤销或部分撤销;三是变更其裁决;四是强制履行判决。写明判决结果,分几种情况:(1)维持(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维持(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

10、定书(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撤销行政行为的,还应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若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若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的时间等。 (2)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分两段写,第一段:“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年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第二段撤销的部分写法同上,只把“维持”二字改为“撤销”。如果对撤销的部分需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还应分段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若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

11、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的时间等。(3)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内容和期限)。”(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5)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三)尾部尾部包括下列内容:1.写明诉讼费的负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记写时应分别写明各种诉讼费用的名称、金额,明确各方(或一方)负担的金额。2.说明上诉的权

12、利。这是固定句式,包括上诉期限、提交的诉状及其副本和上诉的法院名称。3.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审判员署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因此署名时,不存在独任审判员或双数合议庭人员署名的问题。4.署时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5.说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6.书记员署名。三、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要求1.语言要准确、精炼、简明扼要,对“事实”的记写不能简单地照抄起诉状或答辩状。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方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记写法院所认定的证据时,要体现这一特点。3

13、.判决结果的记写,要根据不同的结果选用不同的方法。4.尾部履行法律手续必须完备、规范,否则判决书将不具法律效 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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