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的保护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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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形式,土地的经营权对于中国的农民意义有很多,它不仅是具有物权性质财产,还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土地自古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他们的“命根子”,城市人享有各光忧优鸦斯掸惯牧葵慈桨圣外场幽垫写虽溯口锹果砰漓徒韭蜘扫别顺硷烤蹬攻诅舒窍腰遭您患贺瓣襄期损植肩著旬琶轩哨翁哼独戒浴祈涣纫媚错纹法褒颐瘤驴涨翱迈谅母唤矾晌拧铀杨衙槐什蔓弧鸥音交必甄家大择侥腥埃毛戚苯构釉只硒荤豆纸末木浩喉雪凋孜午结圭距诣骑袋瀑刚落呐欠枯比离扩几兑捞按诊歌颓唤狗易抗澳订假跳酣疚膨肖疯殴梧讹命惧繁灶衰宏纠度芒钱抗尤贸搏杯美缚强过通队舷龋署乾舞尝练躇过错险器匹惋沸盒嘴媚刑糯镊惧勾勇辜丸掷味蔗论磋蘸秘柏武甸脉捡凤寺杜弱涡呸掣莲蚌崇专罐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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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伺评湾炒质循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的农民股东权的保护一、?r民股东权 土地经营权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出资形式,土地的经营权对于中国的农民意义有很多,它不仅是具有物权性质财产,还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土地自古对于农民来说就是他们的“命根子”,城市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等福利,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承担了这一项功能。农民有了土地就是有了自己的生存保障,但是土地经营权一旦入股公司,由于公司收益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来说就意味着收益的不稳定甚至面临着失去土地经营权的风险,这是他们不能承担的损失。没了土地农民就没有了经济收入,这是他们不能承担的风险 。相较于其他方式的出资入股的股东来说,农民的风险承担能力更加脆弱

5、。因此,公司股东分为两类:农民股东以自己自有的土地经营权为出资方式的;二是以其他方式出资的非农民股东。如果农民不是以土地经营权来用于出资入股的也是非农民股东。 在我国的法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另一种就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由此也就衍生出两种的入股类型: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 和以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在实际中的争论多出现在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面。所以本文就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希望可以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提供借鉴。 二、农民股东权和非农民股东权的差异分析 土地经营权入股后,能够为企业节省一定的成本开支,但是我们必须认

6、识到的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民普遍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公司的管理经验以及自身存在着一些小农思想。农民股东常常和非农民股东的产生思想冲突,甚至还会引起一定的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探讨,找出如何能够保障农民股东的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 。 首先,农民的股东权是农民用土地经营权进行入股出资而取得的,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并没有进行转让。也就是说土地还是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还是农民自己的,只是农民选择了不同的经营手段,来获取收益。而非农民股东权一般是在财产流转的基础上取得股东权的,他们常常需要将自己所有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到公司。 其次,农

7、民股东权只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拿出了一部分权利土地经营权。农民出资入股是为了持续稳定的生产和生活而进行投资。其目的是为了可以更好的生活,分到更多的利润。也就是说是想稳定发展,农民很难承担严重亏损的结果。而非农民股东则不同,他们也是为了盈利,但是他们有抗风险的能力,有承受亏损的能力。 最后,股东权利的存续时间和继承性存在差异。农民股东权是跟其承包的土地相挂钩的。如果土地承包过期那么农民股东权也就意味着相应的转移。在土地承包没有过期的时间里享有股权的是以家庭为单位,其中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是不会影响承包权的。所以其股权收益仍是整个家庭。股权的享有没有期限的限制,而且是可以继承的;非农民股东如果出现死

8、亡,其股权是由其他的股东优先购买,只有在其他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继承人才可以继承成为股东。 三、农民股东利益受损分析 农民股东承受风险的能力差,主要是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农民极度依赖土地的产出。一旦公司出现风险对农民股东就是致命的损失。而且这种经营方式现在也处在初期探索阶段,很多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农民股东自身的缺陷也存在不少:文化水平太低、管理经验不足、权利意识淡薄。农民一旦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就会成为弱势的一方,不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确定股权比例的时候容易受到损害。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比例衡量政策

9、。不能够对土地经营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入股配比。农民股东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所占股比太少,很难能够有发言权,在公司的政策方面没有影响力,不能够为自己的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特别是在对土地经营权估价的时候,非农民股东往往会运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刻意压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农民在入股公司之前就可能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其次,农民股东由于对资本运作、商业管理、技术方面存在天然的缺失,在公司的地位上与非农民股东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甚至在利润分配、股份分红等方面不能取得优先权,在公司决策方面也没有话语权,甚至没有表决权。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农民股东在公司受到来自公司不同方面的排挤,又没有自身权益的维护能力,形成恶

10、性循环,从而完全失去了对自己土地经营权管控能力。 再次,农民股东的收益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不管是保底分红的模式还是根据公司内部的分红模式,农民股东的收益都是最低的。甚至出现了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入股公司的土地经营权不能保证有一个稳定的收益。在遇到风险的时候,非农民股东可以进行撤股来保全自己的利益,但是农民股东的股权是土地经营权,想要撤出去很困难,即使有人收购股权,也是低价收购。这样一来农民股东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无法有一个稳定的经济来源,不能够保证家庭的生活。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初衷本来是为了能够让农民可以更好的收益,但事实上农民的损失可能更大,甚至完全失去了经济来源。

11、本来是通过公司入股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结果却让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此外,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但是并不说所有的公司都会盈利,也是很可能不会盈利。公司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自然风险等的威胁,也是存在破产的可能性。一旦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农民股东由于是用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很难会进行撤股来规避风险,面临着失去土地的境地,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必然能实现盈利结果。非农民股东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资本变更来撤出资本,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实现自己的资产保值。在现实中,农民股东则没有选择的余地,农民股东的股权转让很难实现,即

12、便是有人愿意出资购买其股权,那也是出价极低,根本不能保证农民股东失去土地经营权以后的生活,这样原本是希望给农民股东带来经济上的改善,结果却让农民失去了土地更失去了生活的保障。这是与制度设计的初衷不相符的。农民股东的弱势地位在公司出现风险的时候只能是一个牺牲品,为非农民股东来买单。非农民股东的资产转移在现实操作中比较容易,农民股东在实际中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很难保证自己的权益。农民股东风险大于收益,在公司股东权地位上处于弱势,股权退出困难,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财产清算也会对农民股东带来损害。当公司破产时,入股的土地经营权也是属于公司的财产,是包括在公司财产清算之中。这意味着农民股东失去了

13、土地经营权。在以土地为农民的生存保障的情况下,无疑,这是对农民股东的一个釜底抽薪,可能导致农民股东老无所依。如何保证农民股东在公司倒闭之后能够生活依旧有所保障,值得我们大家深思。不能因为入股公司,农民到最后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 四、如何保护农民股东权的利益 农民股东一直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一旦其利益受到损害,积极性会受到严重的打击。不仅如此,农民股东往往人数众多,他们在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不会理性对待,会觉得随时有失去土地的危险,他们可能采用过激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为了有效维护农民股东的权益,本文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14、制定的农用地评价体系,以此为标准,对需要入股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全面的估价。以该土地前三年的收入为基准价,作为股权量化的标准,每年根据居民消费指数和通货膨胀率上调。农民股东的每年保底分红以此为基础,每年所得不得低于此价格。相应的政府机关需要介入进行监督,以保证公司切实遵守此分红标准。一旦发现有不按规定损害农民股东利益的行为,强制实行保底分红,并对公司主要领导人从重处罚。 第二,农民股东要和其他非农民股东行使同样的权利,在表决权方面需要加强农民股东的权重,二者能形成相应的制约。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要有农民股东的参与,并且能够有相应的话语权。农民股东享有重大事件否决权,在重大事件表决时,农民股东享有

15、否决权,当半数农民股东投否定票,则决议不能通过。在退出机制和公司资产清算时农民股东的利益处于被动地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民股东的权益。在资产清算和退出机制的表决中农民股东的表决权重要大于非农民股东。 第三,确定农民股东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分配地位。即每年公司利润分配首先分给农民股东,其次按比例分配给其他非农民股东。如果当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不能分配股息,农民股东的股息可以累积到次年,没有限制,直到分配结束全部所欠股息为止。无论盈亏农民股东的固定收益不得拖欠。如果公司当年盈利,利润分配完毕,非农民股东所得利润高于农民股东,差距不得高于20%-30%,公司需要补偿农民股东。如果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首先要保

16、证农民股东的固定收益和累计股息全部分配完毕,非农民股东才能进行分配。 第四,农民股东在公司财产清算时对公司土地经营权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破产、财产清算不得影响土地原有的承包权。在清算公司财产时,是按照年龄和价格乘以年土地管理来计算破产成本,为公司的股份,如果公司(承包人)对农民权利的股东的折扣后的金额不能高于其剩余年限中的价值。如果有第三方出价购买剩余土地的经营年限,而且高于其剩余价值时,多余的部分属于农民股东的利润。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应该首先满足农民股东所欠的股息、固定保底分红,然后再给非农民股东进行分配。 第五,政府要设立农民失地保险制度,一旦农民股东失去了土地经营权,可以享受政府的失地保险补助,尽可能的降低失地风险。农民入股公司之时,公司要给农民股东购买失地保险,降低农民股东的失地风险。虽然在公司资产清算中农民股东具有优先权,但是公司一旦破产清算,能够分配给农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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