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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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责制度研究篇一:荷兰高等教育内部荷兰高等教育内部以屯特大学为个案摘 要:伴随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日益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作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关键要素,问责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荷兰高等教育政策的变化以及高等教育实践的内容来看,在外部问责的基础上实行内部问责,从国家控制转变为国家监督,增强了高校的自主权。因此,建立一个合理和有效的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荷兰,高等教育,问责,内部问责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问责开始成为高等教育改革中的话题。80年代,知识经济、信息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等思想冲击着高等教育领域,高等教育承

2、载的期望越来越多,高等教育成为社会公众的中心议题之一。高等教育问责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以至于有学者称高等教育改革已经进入“问责时代”。一、问责的内涵及分类问责的内涵问责在不同背景下有着不同的解读。问责首先应用在行政上对官员的问责,主要是对权力和腐败的约束,包括欺诈、操纵和渎职等。其职能在于控制权力的滥用,预防腐败的发生;确保使用资源为公众利益服务,实现公正与公平;提高效益和效率;强化政策的透明度。为了更好地服务这些职能,需要加强机构、团体和当局的合法性。另外,通过外部的严格审查,能够维持和提高问责机构的性能和质量。1随着西方教育民主化浪潮的推进,问责也被纳入教育管理体系中,成为沟通高等教育

3、与政府之间的中介。问责是一个与评估、质量保障相关的概念,评估是实施有效问责的方式,同时也是实现质量保障的途径。问责是对过去行为的控制和监督,但有利于促进今后的行为发展,是推动和引导高校各部门行为的外部力量。2美国学者马丁特罗认为,问责是向他人汇报、解释以及说明如何使用资源以及产生怎样的结果和影响的一种责任和义务。问责的本质问题是:谁要追究责任,向谁追究责任,通过何种方式追究责任以及结果如何。3问责的分类罗姆泽克对问责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她确定了问责的四种基本类型,即分级问责、法律问责、专业问责和政治问责。其中专业问责和政治问责在高等教育领域中使用的更为广泛。而一些国家在政府的引导下

4、也相继出现了从专业问责向政治问责转变的趋势,4允许机构拥有更大的自主权,肩负更多的责任。根据罗姆泽克对问责的分类,表1阐明了各种问责的关系及其强调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期望。另外,马丁特罗认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问责主要包含两类:一是外部问责和内部问责。外部问责肩负着大学和学院以及整个社会的问责,提供质量的保障。外部问责适用于许多机构的标准和准则,但可能会限制职业的灵活性,如工作的时间和性质。内部问责负责大学和学院内任务的分配,任务如何执行以及提高绩效等。外部问责像是审计,给人信心和继续支持的理由,而内部问责则是一种研究,对任务进行分析和审查,通过调查和实践得到进一步提高。5二是法律问责和学术问责。法律

5、问责有义务报告如何使用资源。资源的使用有其传统和规范,通过内部和外部的财政审计建立发展机制。学术问责有义务向他人汇报包括教学、学习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取得怎样的影响。6表1 问责强调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期望资料:Romzek, B. S. Dynamics of Public Accountability in an Era of Reform 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20XX, 66: 29.马丁特罗在此框架基础上更明确了问责的职能,尤其侧重于高等教育领域。他认为:第一,问责是一种专断的权力约束,从而阻

6、止欺诈和操纵,加强机构的合法性,并有义务向利益集团报告;第二,问责强调通过重新审视业务来支持和提高绩效的质量,并接受外部严格的监督;第三,问责可以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和途径,通过显性和隐性的报告达到标准。7二、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政策的变化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在欧洲国家中较具代表性。二战后,荷兰迅速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高等教育机构规模扩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出现了学生学业年限延长、辍学率高、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受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的影响,政府大量削减高等教育的经费和预算,高校缺乏自主权,难以保障教育质量。同时,社会公众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质量忧心忡忡,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专业设置的基

7、本信息以及毕业生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荷兰政府开始采取措施进行高等教育改革,引进问责制度。8高等教育结构上的改革1.两阶段法1981年,荷兰颁布了两阶段法,目的是解决学生学业年限过长、辍学率过高的问题。它把高等教育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本科阶段,年限为4-6年;第二阶段为博士阶段,设置四类专业课程。此法案颁布后引起很大的争议,如缩短学业年限能否保障教育质量,第二阶段的教育是否会导致教育机构发展不均等问题。基于此,荷兰政府开始对该法案进行评估。同年,荷兰政府出台了第一个关于质量评估的文件大学教育行动,并指出两种评估类型: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外部评估由大学中的独立机构负责,内部

8、评估由大学和学院内部负责。每个学科的评估程序不同,外部评估作为内部评估的补充。2.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荷兰政府在教育政策上发生明显的转变。之前,荷兰高等教育机构中,90%的经费于政府,政府成为提高教育质量的主导力量,高校缺乏自主权。80年代,荷兰政府开始下放权力,增加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高等教育政策开始从政府控制向政府监督转变。1985年,荷兰政府出台了政策白皮书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成为荷兰高等教育政策发展中的里程碑。它改变了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控制的传统局面,增加了高校的自主权,强调质量评估是高校内部的任务,通过大学和学院之间的合作,提高高校的组织性和系统性。但

9、此法案的颁布引起很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权力的下放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高等教育机构整体的利益,并且要求成立国家委员会对此进行监督和审查。政府认为应该建立大学和学院的内部评估,政府对其内部评估进行监督,如果评估结果证明教育质量不达标,会提出警告,并减少或停止对教育经费的投入。9高等教育体制上的改革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揭开了欧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序幕,荷兰也进行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1.三阶段学位制度20XX年9月,荷兰开始实行三阶段学位制度,即学士、硕士和博士。但新学位制度实施前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仍要按照两阶段学位制度授予学位,旧学位制度最迟延续到20XX20XX年。2.高等教育认证制度20XX年,荷

10、兰议会颁布了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指出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的学位课程要进行认证,认证的标准由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制定,认证机构为荷兰与弗兰德地区认证组织。通过认证的学位课程会得到政府的资助,学生通过被认证的课程后会被授予相应的学位。随着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20世纪80年代,问责制度开始逐渐建立起来。三、荷兰高等教育内部问责制度实践的内容制定自我评估计划是实施内部问责制度的前提,由荷兰大学协会负责制定。自我评估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即对学校整体发展水平给予定量分析,对数量化的信息给予定性分析,分析的结果纳入学校今后发展的规划当中,为外部评估做准备。10教学质量在荷兰,教师具有参与

11、课程设置的权利,其目的是改进教学质量。在评估教师教学效果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高校专门委员会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能是聘用的专家,他们的任务是找出教师教学方法中的不足,并加以辅导,改进教学质量。二是学生的反馈和评价。学生的反馈和评价是衡量教学效果好坏最直接的依据之一。虽然部分学生在反馈的过程中会带有某种感情色彩,但从整体上来看对保障教学质量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篇二:问责制度GF2-XZ009-01员工问责制度(试行)员工问责制度(试行)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制订,经股份公司二届三次职代会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准予下发,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1第一章 总则

12、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敬业尽职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议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员工问责的对象: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问责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活动(包括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招投标、专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当中,各级员工对本部门或本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时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的活动。一、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

13、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二、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公司管理程序、管理制度、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第四条 对员工问责坚持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三、实事求是、权责对等、公开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回避原则,与被问责人为亲属,或与被问责事件有关联2的人员不参与调查、处理决定等工作。第五条 员工问责制度与专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行,符合专业管理问责条款的,可按照相关专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处理。凡专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处理或问责的,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处理。第二章 机构

14、及职责分工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部是员工问责的决定部门,职责是:一、根据问责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子公司)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并指定牵头部门及小组负责人;二、负责布置具体任务;三、审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第七条 调查小组是员工问责的实施部门,职责是:一、根据总经理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被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进行调查;二、负责对调查事项涉及的任何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取证(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写出书面经过材料)和核实;三、负责接收并反馈被问责人的申诉;四、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公司经理部报告;五、负责起草问责处理报告,并报总经理部批准后,送总经理办公室下达问责处理决定文件。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

15、门、工会等部门负责落实对被问责人的相应处理决定。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业务)部门负责配合,必要时参与相3应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十条 子公司职责是:一、负责配合,必要时参与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二、负责对本公司内部相关员工的问责;三、在重大、特大事项问责结束后3日内,问责事项分析处理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和总部各级员工的问责由公司总部直接负责,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问责原则上由子公司负责,必要时总部也可以直接问责。第三章 问责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按过失性质将问责事项划分成以下五类情形,总部职能(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员工出现任何一类情形时,必须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一、员工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一)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管理松懈、办事拖沓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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