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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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职金制度篇一:退职金放弃申入书労務:様式C退職金放棄申入書株式会社代表取締役 殿年 月 日所属氏名 印私、貴社退職、貴社在勤中不正経理、金員横領貴社多大損害詫、貴社規定退職金請求放棄致。、放棄、貴社私対上記事件損害賠償請求権行使猶予、併願申上。以上篇二: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法规名称】 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XX-12-31【正 文】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第 1 条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之给与,依本条例行之。第 2 条本条例适用范围,指下列人员一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二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三特任、

2、特派之人员。四各部政务次长。五特命全权大使及特命全权公使。六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省 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本条例适用范围,除前项人员外,包括副总统、台湾省省长及直辖市市长。第 3 条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之给与,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办理。第 4 条政务人员服务二年以上退职时,依下列规定给与退职酬劳金一服务未满十五年者,给与一次退职酬劳金。二服务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职人员就下列给与择一支领之 一次退职酬劳金。 月退职酬劳金。 兼领二分之一之一次退职酬劳金与二分之一之月退职酬劳金。一次退职酬劳金以退职生效日在职同职务人员之月俸额加一倍为基数,每服务一年给与一个半基数,最高三十五年给与五十

3、三个基数。尾数不满六个月者,给与一个基数,满六个月以上者,以一年计。月退职酬劳金,以在职同职务人员之月俸额加一倍为基数,每服务一年,照基数百分之二给与,最高三十五年,给与百分之七十为限。尾数不满半年者,加发百分之一,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政务人员年龄未满五十岁具有工作能力而退职者,不得择领月退职酬劳金或兼领二分之一之月退职酬劳金。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目规定之退职给与,依其应领一次退职酬劳金与月退职酬劳金按比例计算之。政务人员服务未满二年者,仍得以转任政务人员前曾任军、公、教人员之年资,依其原适用之退休 规定办理退休 。但政务人员之年资,应予并计。第 5 条政务人员因公伤病致心神丧失或身体

4、残废而退职者,不受服务二年以上年资之限制。前项人员请领一次退职酬劳金者,服务未满二年,以二年计。如系请领月退职酬劳金者,服务未满二十年,以二十年计。第 6 条政务人员退职时,曾任军、公、教人员者,未曾依规定核给退休 金或资遣给与之服务年资得合并计算。第 7 条政务人员服务年资及退职酬劳金之计算,由原服务机关转请考试院会同行政院核定之。第 8 条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应由政府与政务人员共同拨缴费用建立之基金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依第五条规定办理因公伤病成残退职者,其加发之退职酬劳金另由各级政府编列预算支付之。第一项共同拨缴费用,按政务人员月俸额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费率,政府拨

5、缴百分之六十五,政务人员缴付百分之三十五。拨缴满三十五年后免再拨缴。政务人员离职时不合请领退职酬劳金者,得申请发还其本人原缴付之基金费用,并以台湾银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计利息,一次发还。如经领回者,嗣后再任政务人员,该部分年资不得再行核计年资领取退职酬劳金。第一项基金之拨缴、管理及运用等事项,依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第 9 条请领退职酬劳金之权利,自退职之次月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时效中断者,自中断之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第 10 条月退职酬劳金,自退职之次月起发给。第 1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领受退职酬劳金之权利一死亡。

6、二曾受刑事处分者。三因案撤职者。四不遵命回国者。五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第 1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领受月退职酬劳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领受月退职酬劳金后再任政务人员或其他有给之公职人员者。第 13 条已领退职酬劳金之人员,再任政务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时,已领之退职酬劳金,无庸缴回;其退职前之服务年资,于重行退休或退职时,不予并计。第 14 条依本条例支领月退职酬劳金或兼领二分之一之月退职酬劳金人员死亡时,另给与遗族一次抚慰金。前项一次抚慰金,以其核定退职年资及其死亡时同职务之现职人员月俸额暨第四条之规定,计算其应领之一次退职酬劳金为标准,扣除已领之月退职酬劳

7、金,补发其余额,并发给相当于同职务之现职人员六个基数之抚慰金。其无余额者亦同。遗族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领一次抚慰金时,得按原领月退职酬劳金之半数或兼领二分之一之月退职酬劳金之半数,改领月抚慰金。作其丧葬费,如有剩余,归属国库。第 15 条政务人员退职后,于第九条所定退职酬劳金请领时效届满前死亡,而丧失其领受退职酬劳金之权利者,比照其应领之一次退职酬劳金标准,发给一次抚慰金,由其遗族具领。前项人员符合支领月退职酬劳金条件而其遗族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领一次抚慰金时,得依遗族选择,按其应领月退职酬劳金之半数或兼领二分之一之月退职酬劳金之半数,改领月抚慰金。前项遗族按其应兼领二

8、分之一之月退职酬劳金之半数改领月抚慰金者,另依第一项规定标准发给二分之一之一次抚慰金。前条第四项规定于第一项人员准用之。第 16 条请领退职酬劳金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第 17 条政务人员在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后均有服务年资,应前后合并计算。但在本条例修正施行前之服务年资,仍依原条例最高采计三十年。本条例修正施行后之服务年资,可连同累计,最高采计三十五年。有关前后年资之取舍,应采较有利于当事人之方式行之。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年资累计不满一年之畸零数,并入本条例修正施行后年资计算。政务人员在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后均有服务年资者,其退职酬劳金依下列规定并计给与一本条例修正施行前服务年资,应领之退职酬

9、劳金,依本条例修正施行前政务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原规定标准,由各级政府编列预算支给。二本条例修正施行后服务年资应领之退职酬劳金,依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由基金支给。篇三:新劳动法20XX退休年龄新劳动法20XX退休年龄新劳动法下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

10、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

11、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XX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XX年退休年龄的最新政策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XX年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0XX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2、。20XX年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据戴相龙介绍,完善养老金制度可能涉及延长退休年龄和养老金缴纳年限等措施,“比如养老金交30年,就可以获得养老金了。那今后30年不行,可能要交35年。现在60岁退休了,将来可能63岁退休。”对于中长期养老金收支平衡的压力,戴

13、相龙强调,20XX年退休年龄政策只要完善养老制度,社会养老收支平衡是能够做到的。20XX年退休年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20XX年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20XX年退休年龄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20XX年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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