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专款专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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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专款专用制度篇一:专款专用计划某某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预案一、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的目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是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用于建立和完美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更好的保护其人员的安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且带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二、 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2、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 公司制度1、 厂内的安全生产投入支出项目列入了财务报表,并做到专款专用2、 列为公司的安全投资专款专用项目的,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转给其它项目3、 安全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其安全性4、 所发放的劳保用品或其它安装设备,全体员工都有保养的义务某某公司20XX年度安全生产专款专用计划一、 本年度公司计划投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金额为:34万元人民币二、 其中资金分布计划如下:篇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县财政局xx分局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乡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公开、公正、科学、高效;、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

4、下达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符合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

5、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

6、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

7、用管理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

8、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

9、取。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篇三: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公司举

10、报投诉管理制度一、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与纠正,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内设有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工作)和负责稽查管理机构(具体查处举报)。稽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或成立稽查小组(下称“稽查小组”)负责跟进举报事件的处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第二章、举报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四条、 总部监察室为举报管理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各店铺设举报中心,由 监察室 指定专人管理。举报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机构

11、的主要职责范围是:(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五)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第五条、举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 上级主管反映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向 总经理 反映情况。第三章、举报方式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报、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七条、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

12、之取得联系。否则,举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第四章、举报受理工作第八条、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全公司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负责人员应当定时阅看受理举报的电子邮件。并保证该电子邮件的正常运用及设置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动回复功能。定时开启各类举报信箱,认真读阅举报信件,及时汇报主管负责人,并拍照作为证据,准确编号登记存档。第九条、举报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依法查处。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

13、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第十一条、当面举报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举报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证明,并由举报人在证明的存联上签字存档。第十二条、举报管理部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七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十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举报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是举报。第五章、举报稽查工作第十

14、四条、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对属于举报管理部门主管的举报案件,转交稽查管理机构查处;其中急待查明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限期结案。(2)、举报管理部门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调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或查处笔录。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第十六条、举报管理机构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当经上级举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15。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

15、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第六章、举报管理机构权限第十七条、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查处的人员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违纪行为。(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严重违纪人员执行职务。(5)、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会同人事部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七章、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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