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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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篇一:试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试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李青云关键词: 我国 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经制定,它不仅具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它也是治国安帮的总章程。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因此,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是宪法学界较为关注和争论的议题。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及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不仅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而且也有利于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功能的实现;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稳一、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一经制定,它不仅具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它也是治国安帮的总章程。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因此,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是

2、宪法学界较为关注和争论的议题。近年来,围绕这一制度,理论界进行了广泛深入地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自1949年具有代行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诞生以来,我国民主宪政已历经了整整半个世纪,然而,至今仍然未能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使得我国的宪政建设步伐依然落后于他国。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随着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尽管已有相当多的学者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过深入地探讨,但笔者认为,如何针对我国的现实国情,对这一课题进行切实可行的

3、研究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兼容,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对于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以及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而且也有利于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功能的实现;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二、何谓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拥有宪

4、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审查和裁决一切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所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就是保障公民权力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的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使宪法确立的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基本活动原则得到遵守。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各国设立的机构虽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确定的的相应的审查机关,则被各国所普遍认可,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各国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防止滥用职权,监督法律的

5、实施,审查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家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所在。可以说,一个主权国家宪法的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施是直接关系到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能否正常运转的重要标志,也是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制完善与否的重要体现。三、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渊源模式及趋势分析违宪审查制度是多个世纪以来人类宪法发展和宪政实践的产物。自19世纪初美国人创制违宪审查制度以来,从当今世界150多个国家的宪法实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类不同的违法审查制度:第一类是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这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这是由司法机关主要是国家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保障

6、宪法实施的制度。这种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判决开创了由美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的先例,从而确定了有司法机关进行宪法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模式的形成于美国的历史和当时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在汉密尔顿等人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中,美国的开拓者、思想家们明显地表现出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它们决断的认为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和不断扩权构成了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为此,美国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原则突出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立法机关进行制约,司法机关也同样可以对立法机关进行制约。这样就把宪法监督权赋予了司法部门,把法院视为宪法的

7、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后来许多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一做法,而采取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方法,这种模式体现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是三权分立原则在制度上的具体化。联邦最高法院不但有解释和适用宪法的权力,且有依照它所理解的宪法来审查立法、行政和其它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的权力,并可以对上述机关的行为做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的,议会和行政颁布的法律、法令无需事先咨询司法部门意见。这种模式使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及时有效的进行补救,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的制约了立法机关和执法

8、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由了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但是,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也有其自身的不足,对有关法律违宪行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第二类是特别设立司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目前使用这种制度较为典型的就是法国和德国。二战后的德国,就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它不审理普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是专门从事独立的处理国家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法国则创立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作为宪法的监督和保障机构。“宪法委员会具有宪法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宪法委员会对法律进行事先的违宪审

9、查,对本国的国际协议进行违宪审查,对议会立法纠纷进行裁定。同时对违宪审查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首先,全民公决制定的法律无权审查,其次是宪法性法律主要是程序性审查。第三类是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通常是以英国和前苏联为主要代表,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民选产生的代议机关,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二者在形式上相近。就目前看,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还是占绝大多数的,采取和正在采取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国家也正在逐步改革。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综观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中国的宪法监督和

10、解释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段。 第一个阶段以1954年宪法规定为代表。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却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权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因此,从宪法规定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因此,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

11、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第二个阶段以1978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以看出,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而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而

12、非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行使这一权力。第三个阶段以1982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

13、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权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1982年宪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的撤销与审查问题。因此,中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仍然还不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应当包括违宪立法审查权和撤销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在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下是难以解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在宪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

14、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所以,严格来讲,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来。20XX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宪法相关内容作了一定程序的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对法律保留的范围和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3、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4、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5、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尽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中在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进行体现,但实际上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它缺乏独立的、

15、专门的违宪审查组织,对于违宪审查职责的行使,没有相应的程序性的监督措施,在提出的违宪审查的主体方面,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提供保障,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诉讼程序。五、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建立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机构基于对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建立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机构,使之工作更加趋于专业化、专门化、技术化、经常化,进一步拓宽违宪审查制度的工作途径,建立违宪审查诉讼制度,使违宪审查工作司法化,建立违宪审查监督机制,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它不仅反映了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

16、同时也体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相结合的原则,而且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机构在审查方式方法上所具有的灵活多样性特点,进而被许多欧洲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国家所采纳。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并不会削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其一,我国宪法和国家制度的最根本准则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这一准则建立起来的,它的权力运行也应当体现和服从这一原则。人大代表人民依据宪法行使国家权力,违宪审查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违宪审查权,解决宪法争议,制约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使宪法得以真正贯彻实施,正是保证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其二,我国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权威。实行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从根本上说也有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和作用。反之在现行监督体制下,听任违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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