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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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制度改革篇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的影响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今后的证据收集、法庭调查与辩论等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产生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重点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产生的影响;最后,结合自身的亲身经历,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关键词:内涵影响建议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

2、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强调庭审在刑事审判的重要地位,以审判机关为中心,确定罪与非罪的最终界限。这是审判机关依照人民意志的法律进行审理、裁判的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确保庭审公正审理 “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1要求法院排除非法院正当审理之外的其他力量的审理,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进行充分的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干扰。中共中央1甄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XX-11/04/content_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法院的居中公正裁判,保证诉讼程序以及实体的公正,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庭审产生的影响(一)更加重视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证据的三性就是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在受各种非法院审判能力因素的影响下,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一些不真实的、无关的、非法的证据进

4、行强加认定,导致案情事实不清,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是基于上述问题,党顺应司法发展规律,反应人民群众呼声而提出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关键是在于保证以审判为中心,使审判人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判案。在强调依法侦查起诉、依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院审判人员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已获得的证据三性的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二)更加重视辩方的辩护权力良好的诉讼模式在于法院居中,控方和辩方相对立的三角模式。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的现

5、象,形成“三家”(公检法)对“一家”(被告方)的局面。虽然随着律师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上述现象已经得到了不少的改正。但是受传统诉讼实践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的重大影响,法院有时不得不偏听一方。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增加审判机关的重要性,使其成为诉讼制度的中心,作为居中者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摆脱其他利益、其他团体等的良影响。如此,相比起以往,审判人员必定更加重视辩方的辩护权,给予辩方充分的发言权、参与权,对辩护策略意见进行认真对待。(三)完善证人、鉴定出庭制度,增加出庭率我国刑事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一直以来呈现着不太乐观的状态。究其原因有多种,有出于打

6、击报复、自身条件、法院自身审理等。但许多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受官僚主义影响、出于公安检察机关两家独大的原因而不愿意出庭,特别是侦查人员作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可以有效的改进上述情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加法院独立审判的独立性、权威。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获得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认为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侦查起诉机关以及证人、鉴定人受制于审判机关的威严而不敢敷衍了事。(四)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一直以来,法院的审判质量饱受社会质疑。质疑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认为,法院的审判经常会受到其他公权力机关、私人利益等影响。以致审判结果不公,甚至是与各当

7、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而预料的结果大相径庭。“行政干预司法”、“政法委协调办案”、“纪委指导办案”的例子不胜枚举,这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破坏和“以庭审为中心”原则的违反,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也正是因为这些庭外因素的干扰。2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不涉及部门利益,不涉及各专门机关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3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必然会提升刑事庭审的审判质量。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一)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8、对重视辩方的辩护权力、提升刑事庭审质量虽然有重大作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关乎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笔者一次旁听庭审的过程中,亲身经历了这一场景:审判长当庭训斥辩护律师,言语犀利的说道“你纠结于犯罪情节是想要作无罪辩护吗?这样变化对当事人有好处吗?”而对于控方的重复陈述,审判人员则置之不理。实际上根据辩护律师的表述,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强调犯罪情节是为了说明被告的主观罪恶较轻。况且辩护律师庭审前已经作出了有罪辩护的态度。无论笔者理解正确与否,作为审判人员来讲,应当保持中立,保持冷静,至少应当听取辩护意见,保证律师的2杨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html/20XX-01/12/con

9、tent_ 3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p辩护权。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注意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二)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跟以往公检法“三家”对被告“一家”或者审判机关受控方影响的情形,在诉讼中,审判机关要保持高度的中立地位,做到控诉平等、地位平等。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4然而正是由于审判机关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于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又无能力聘请律师的

10、原告来说,审判机关除了对法律规定进行释眀外并给予原告任何帮助。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看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结语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以庭审为中心,保障法院公正审理的制度改革,对今后的刑事庭审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如笔者上文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以及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参考文献:1甄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日报. 4程慎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detail/20XX/01/id/篇二

11、:审判方式改革论文摘要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议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理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是刑事诉讼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格外令人关注。刑事诉讼法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撰文,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本文谨就直接言词原则与

12、庭审方式改革发表浅见,以期为我国审判程序的完善尽微薄之力。关键词:直接言词 庭审方式一、 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前者指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面方式进行,对被告人也不得缺席审理。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强调法官、陪审员应当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作为裁判的基础。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

13、,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二者可合为一项原则。(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7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其后一直沿用至今。从理论上看,为什么诉论制度的发展需要以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因为直接言词审理方式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利于完成刑事审判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有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目标。审判,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最终和最权威的形式,

14、其公正性是维护法律制度生命力的基础和保障。为了实现形事审判的公正性,首先要求审判的主导者法官保持公正的诉讼地位,在控方和辩方之间持不偏不倚的立场。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前不得先行接触控方材料,以免形成预断或偏见,这就为法官站在全面、公正立场上行使职权,作出正确裁判从程序上提供了保障。第二,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助物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的本意是控辩双方在法官居中裁断不实行对抗的活动。封建纠问式诉讼,使司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诸权于一身,混淆了控诉与审判的分工,扭曲了诉讼的本质,使被告人沦为诉讼的客体、刑讯的对象。近代诉讼的重大变革之一,就是重新实现控审分离,发展辩护制度,增强诉讼的对

15、抗性,使诉讼回归其本来意义。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为巩固控审分离、实现控辩平等的供了保障。 第三,为被告人、辩护人充分使辩护权提供了可能,创造了条件。以言词方式进行直接审理,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在法庭审理中通过举证,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通过对证人、鉴定人的质询,展现辩护证据的直实性和证明力,揭示控诉证据的矛盾、不合理性;通过辩讼,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显然,没有直接言词原则,也就没有切实、充分和有效的辩护。第四,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审查证据,认定案情。法庭审理是审判人员借助庭审方式认识案件事实的活动,时间、空间上的局限性对此认识活动提出很高的要求。长期的司法实践,使人们对怎样才能充分利用法庭审理的形式正确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情逐步摸索出一套做法,直接言词原则是在审判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比较符合法庭审理自身规律的成功经验。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将直接言词审理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对此原则的内容是予以肯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篇第二章关于一审程序中的许多规定,都说明了这一点。但另一方面,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审判实践,都未将直接言词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加以贯彻,甚至在许多方面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相违背。这些恰恰表现为我国现行审判方式存在的主要弊端,也是目前刑事诉讼法修订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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