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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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屠宰场内部管理制度篇一: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目 录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 202、屠宰工岗位职责 . 3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 4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 5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 6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 7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8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 9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 10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 11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 12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 13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

2、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五、积极配合

3、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屠宰工岗位职责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

4、并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5、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

6、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入场。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

7、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公种猪、注水猪、病死猪,不屠宰明知有化学物质残留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篇二: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1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

8、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9、。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销售。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疫 情 报 告 制 度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规定、程序上报。2、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3、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4、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10、6、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消 毒 制 度1、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2、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3、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4、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5、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6、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

11、配现用,交替使用。7、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8、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9、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无害化处理制度1、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2、各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4、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

12、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XX进行处理。5、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篇三:屠宰厂管理制度凤山县供销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管 理 制 度为了严肃劳动纪律,强化劳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屠宰厂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章 岗位设置第一条 根据屠宰工序的不同需要,屠宰厂实行以岗定员,分别设立活挂工1人、放血工1人、烫工1 人、锅炉工(烧火)1 人、割头工1人、破肚工4人、肉品检验员1人、过磅装卸工2人、下水处理工5人、保管员2人、收款员1人,整条流水线作业共设置20个岗位。另外在厂内聘任兼职正副厂长各1名,聘任兼职机修工、司机等若干名。流水作业线分为放血组、破肚组、下水组和保管组等四个工作组,每组聘任一名组长。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二条 厂长职责:主持屠宰厂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经营决策及各种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厂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第三条 负责组织屠宰厂日常经营活动,负责因职工请假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安排工作,有效利用屠宰厂的人力、物力资源,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 妥善处理好员工之间、屠商之间、员工与屠商之间的关系,善于调解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矛盾纠纷。第五条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持贯彻实行“安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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