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食品用塑料膜袋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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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广东省食品用塑料膜(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膜(袋)。2 检验依据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等产品质量法等相关

2、法律法规3 抽样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留样封存于承检机构。按规定填写抽样单外,应根据需要同时填写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附件”,由企业确认后签名、盖章,与抽样单一起提交。序号抽查产品相关产品抽样数量1食品用塑料膜(袋)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聚氯乙烯、聚丙烯、聚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材质)(膜类)食品包装膜,非复合膜的产品,样品数量不小于3平方米(其中2平方米作为检验

3、样品,1平方米作为复检备用样品)。复合膜的产品,样品数量不小于4平方米的样品(其中,3平方米作为检验样品,1平方米作为复检备用样品)。(袋类)单个容量超过200mL,样品数量不少于60个样品(其中,30个作为检验样品,30个作为复检备用样品)。单个容量小于200mL的,需相应增加试验样品量。注:需提供产品的标识或符合性声明。4 检验项目要求产品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备注食品用塑料膜(袋)非复合膜、袋1高锰酸钾消耗量GB 4806.7-20162总迁移量GB 4806.7-20163重金属GB 4806.7-20164脱色试验GB 4806.7-2016仅适用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5氯乙烯单

4、体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GB 4806.6-2016视产品标识或符合性声明而定6锑特定迁移量GB 4806.6-20167己内酰胺特定迁移量GB 4806.6-20168乙苯类化合物(以苯乙烯计)最大残留量GB 4806.6-20169丙烯腈单体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GB 4806.6-201610游离酚特定迁移量GB 4806.6-201611其他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GB 4806.6-201612标签GB 4806.1-2016GB 4806.6-2016 GB 4806.7-2016仅面向消费者的终端产品复合膜、袋1高锰酸钾消耗量*GB 9683-

5、1988GB 4806.7-2016特殊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对应材质标准要求,例如GB 19741、GB/T 18706、GB/T 18192等。2重金属*GB 9683-1988GB 4806.7-20163甲苯二胺GB 9683-19884溶剂残留总量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明示标准要求5苯系物含量6标签GB 4806.1-2016GB 4806.6-2016 GB 4806.7-2016仅面向消费者的终端产品5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

6、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6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7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7.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7.3 不进行复检情况: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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