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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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中标产品购销合同采购文号ZJHCCG-2016-2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甲 方: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乙 方: 1、定义甲方: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受参加本次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采购文号:ZJHCCG-2016-2)的所有医疗机构委托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医疗机构和乙方实际履行。乙方:2016年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采购文号:ZJHCCG-2016-2)的中标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2、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是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第一阶段)产品

2、中标目录所明确的中标产品。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医用耗材采购相关平台中的信息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采购产品交付地点:以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中要求的送货地点为准。采购周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采购周期结束前一个月甲方有权决定采购周期是否延长。4、规格实际交易的产品品牌、型号及规格等信息应与乙方通过集中采购资质审核后,进行有效报价的一致。5、产品有效期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整个产品有效期的2/3。6、专利权乙方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中标产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7、包装7.

3、1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8、数量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是计算实际采购金额的依据之一。9、付款医疗机构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设立的监管账户向乙方指定的实际配送企业回款,回款时间为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暂定90天内,如遇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的时间付款。10、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神经外科等四类集中采购(第一阶段)

4、产品中标目录中确认的价格。如遇到政策性调价或其他情况,甲方将及时进行价格梳理并再次议价。11、配送11.1乙方应在每个配送区域内委托至少1家配送企业。乙方委托多个配送企业的,医疗机构可从中自行选择,乙方不得强行指定。11.2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要求进行及时配送并进行相关伴随服务。11.3乙方应保证所指定的配送企业能在确认订单后的24小时内送达,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医疗机构且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11.4 医疗机构对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配送服务。12、伴随服务 配送企业应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2.1 产品送至交付地点后的现场搬

5、运或入库;12.2 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12.3 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它不合格产品及时更换;12.4在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12.5配送企业应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项目。13、质量保证及检验13.1 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13.2 医疗机构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产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13.3 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更换

6、、退货等违约责任。13.4 医疗机构对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非质量原因医疗机构不得退货。13.5 经法定机构确认为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购销合同。13.6 产品质量的认定以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器械检验部门(或其上级检验部门)为准。14、乙方履约义务14.1 乙方应保证其所有配送企业均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14.2 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在网上交易中,按照程序发送订单信息,但配送企业未能响应或未能按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14.3 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指定的同一品种医

7、用耗材,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两次订单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以及采购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供货,为长期缺货。14.4 甲方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监督,如有短期缺货5次及以上或长期缺货的行为,经核实后,甲方可中止合同,直至取消乙方所有品种的成交资格。14.5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或其配送企业不能按时提供产品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医疗机构和甲方。医疗机构或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14.6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耗材集中采购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提供贿赂及其他相关利益。若作为获取交易机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

8、件处理。15、甲方与医疗机构履约义务15.1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合同或终止合同。15.2 甲方应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指定的实际配送企业结算价款。15.3 甲方和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其配送企业提出除本合同项以外的利益。15.4 甲方和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16、违约责任16.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每延期一天,医疗机构可采用扣除违约产品价款5作为违约金的方式而不影响合同项下其它义务的履行。16.2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配送及伴随服务。16.3医疗机构延期支付采购款的,每延期一天

9、,向乙方赔付延期采购款5作为违约金。支付期限为正常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16.4 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6.5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16.6 如相关政策要求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企业应予以补缴。17、不可抗力17.1 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

10、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7.2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甲乙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或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18、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

11、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第一种: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种: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9、合同终止19.1 甲乙一方在对方发生如下情形,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19.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医疗机构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19.1.2甲乙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9.1.3乙方违反本合同14.4、14.6条款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合同。19.1.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一方合同履行中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违法行为。19.1.5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期限或乙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19.2甲乙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12、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0、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合同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医疗机构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的权力和/或义务。22、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次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进行解释。23、合同生效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4、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5、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此次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26.其它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甲方(公章):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所在地址:杭州市秋涛北路373号6号创意产业园1号楼1、2楼 邮政编码:310004 电话:0571-86401857 传真:0571-86409627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营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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