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09269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5.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外商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篇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基本要点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财政部于20XX年3月17日印发了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XX10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为了便于业务人员学习、掌握,现将“问题解答二”的基本要点及审计实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简介如下,供参考。一、 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20XX年下半年以来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在此方面,“问题解答二”主要是明确了以下两个问题:1 要求所有新设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从一开始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在颁布

2、之初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20XX年起推广到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国有企业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也可先行施行。“问题解答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自20XX年初起新设立的所有企业(金融企业和小企业除外)。也就是说,自20XX年起,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也应当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无需再经过主管财政部门审批。金融企业和小企业因另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 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均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是在20XX年初颁布的。颁布于该制度之前或与该制度同时颁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均已包含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因此企业

3、会计制度实施后,这13项准则的适用范围事实上扩大到了所有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即使是颁布当时明确暂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的准则,如关联方披露、收入、无形资产、投资等也是如此)。但是对于20XX年下半年颁布的存货、固定资产这两项具体会计准则而言,由于其内容并未包含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在颁布当时又定为“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施行”,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非股份制企业是否执行这两项准则,在当时并未明确。这两项准则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规定(例如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对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净残值的定期复核等)与企业会计制度并不一致,因而实施范围的不明确也造成了会计实务的混乱。为

4、此,在“问题解答二”中明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从新不从旧”原则处理,即以存货和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应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存货和固定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大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因为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均需同时执行这两项准则以外,上市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业务也应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事实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业务的规定与固定资产准则是完全一致的)。至于20XX年下半年颁布的另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

5、要求制定的,因此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现行的会计准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规范会计处理为主的准则,例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借款费用等;另一类是以规范信息披露为主的准则,例如中期报告以及即将出台的终止经营、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对于前者,凡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般均应执行;对于后者,因为相当一部分都是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因此其他企业是否执行应当由财政部另行作出规定。二、 关于合并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问题1 关于需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的范围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

6、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问题解答二”规定的需要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的范围大体上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一致,但是增加了一项“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同时明确: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理解这一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对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问题解答二”明确规定需对外提供合并报表的企业,在审计中应同时审计其合并报表,不能仅仅审计母公司个别报表。如果母公司不提供合并报表的,应当考虑该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7、(2) 根据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92国资企发第50号)的规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明确授权。因此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国有企业不大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根据“问题解答二”的规定,这些企业如管理当局无特定管理要求的,也可不编制合并报表。因此,审计中可以只审计其个别报表,不必因此类被审计单位未编制合并报表而对其出具保留或者否定意见。与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关于所有企业集团均需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相比,“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显然要宽松许多。(3) 应当关注国内会计规范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27

8、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会计规定:本身完全由另一企业拥有的母公司,或几乎由另一企业完全拥有的母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后一种情况下,该母公司需要取得本公司少数股东同意。这类母公司应当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以及对子公司的核算基础;还应披露其公布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除此以外,所有母公司均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比之下,无论是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还是“问题解答二”都没有此类情况下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2 关于需编制分部报告的企业的范围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编报分部报表(年报,会企02表附表2、3),但并未明确需编报分部报表的企业范围。从国际上看

9、,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仅仅对上市公司有编报分部报告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第3段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其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过程中的企业”。第4段规定:“如果证券不公开交易的企业遵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鼓励其自愿按分部披露信息”。据此,“问题解答二”明确了需编制分部报表的企业的范围,即:如果报表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分部报表的,企业应按规定编报分部报表;除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外,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分部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分部报表。这一规定的表述还不是很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上市公司和拟上市

10、公司因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规范中有相应要求,肯定需要编报分部报表。另外还需注意:我国现行规范中的分部报表格式,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证监会信息披露规范中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都比较大,例如不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内容也偏少。在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正式出台后,分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还将会有很大变化。3 关于合并报表时母子公司会计政策的统一问题根据“问题解答二”的规定,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统一会计政策的原则与现行做法相同,即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11、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从新不从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实务中,后一规定实行起来有相当难度。因为这实际上相当于需要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整理出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XX44号)所要求的全套材料,还需要在母公司尚未被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设臵辅助核算记录(相当于双轨制核算)。这样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因此将会难以

12、操作。同时,存在这类情况的多数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而这类企业对于合并报表往往不重视,因此会计政策调整和合并报表的编制质量可能难以保证。另外,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其他司局颁布的文件也有冲突。例如: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20XX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财统20XX29号)规定:当子公司已经按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母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时,除彼此关联方交易外,母公司不必再按照母公司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为了减轻工作量,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母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的会计政策统一问题,可以按照对我们和企业都比较有利、易于操作的处理办法执行。4 关于

13、合并会计报表中对于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问题子公司资不抵债,则对该子公司的投资和债权就有无法收回的可能,因此目前实务上一般有两种做法:(1)不抵销内部债权债务,相应也就不抵销坏账准备;(2)内部债权债务仍然抵销,但在抵销相应减值准备时贷记“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问题解答二”的规定则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无论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恶化,均应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抵销。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某些问题,例如“财务状况恶化”的定量标准、抵销的减值准备在利润表中的处理方法等。为了便于操作,本所在此明确

14、如下:(1) “财务状况恶化”系指子公司净资产出现负数,即资不抵债;(2) 对于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相应减值准备抵销时应冲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合并报表上所确认的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冲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应收该子公司的款项账面余额1(该子公司总资产额该子公司总负债额)也就是说,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冲减“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应当等于根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所估算的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对该子公司的应收款项中预计将不能得到清偿的金额。目前实务上有一种做法是按照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净资产额全额确认损失,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将该子公司的全部不能清偿

15、的债务(包括该子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均由合并体承担,与“有限责任”原则不符。现举例说明如下:假定子公司的实收资本为5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年初净资产为零),本年度亏损400万元,年末净资产为-400万元,同时年末子公司各项负债余额为1,000万元(即总资产为6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的应付账款为100万元。母公司对该笔应收债权原计提了10坏账准备,计10万元。在本例中,由于子公司年末总资产为600万元,而负债有1,000万元(假定均为无担保负债),则子公司的各位债权人预计可以获得清偿的比例为60。因此,母公司在其合并报表中仍应按照预计无法收回的债权,保留40的坏账准备,即40万元。抵销分录如下:(1)抵销内部往来余额: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1,000,000 1,000,000(2) 抵销母公司账面上原先对该笔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假定该笔款项系在本年度内发生):借:坏账准备贷:管理费用100,000 100,000(3) 按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将预计无法收回的内部应收款项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费用:借:管理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