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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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须知 编者按: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也有了市场准入“门槛”,必须加贴“QS”标志才能来到消费者的手中。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的精神,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18日起

2、实施。根据相关规定,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2类21个产品,有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市场准入审查后方能生产,通过审查的企业将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QS”标志。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下发文件指定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7家检验机构为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检验比对工作。为促进相关企业及时顺利地开展工作,本期栏目介绍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须知的相关要求、程序等内容,期待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产品种类和工作机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

3、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2类21个产品,其中食品用纸包装制品包括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羊皮纸、半透明纸、玻璃纸、食品包装纸和食品包装纸板;食品用纸容器制品包括纸袋、纸罐、纸杯、纸餐具和纸盒,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

5、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生产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 具有健

6、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

7、求的企业自我声明;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

8、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试生产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同时,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9、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三、实地核查与抽样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

10、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

11、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料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41个核查内容。分为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非否决项目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

12、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为: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品种分别抽样,抽样品种最多不超过3个。抽样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样品,并用清洁塑料袋密封。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3组/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生产企业。审查组抽样人员与所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

13、企业加盖公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和抽样日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

14、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15、;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根据有关规定,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市场准入审查机构由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承担。审查机构负责汇总审查材料分工为: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负责汇总审查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内蒙古、福建、浙江、湖南、甘肃、青海、宁夏、重庆、四川、贵州、海南等省的企业申报材料。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汇总审查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广东、安徽、广西、云南、湖北、江西、河南、陕西、山西、新疆、西藏等省的企业申报材料。 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表示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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